號稱全國各級學校教師權益保障根本大法的「教師法」,在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了。它所標榜的三大制定目的是:一、明定教師之權利義務;二、保障教師之工作與生活;三、提昇教師之專業地位。 教師法的制定,除了強調公私立學校教師一體適用外,也宣示了公教分教分途發展趨勢的到來,也就是要將公務人員與教師分開來管理,而不再像以往兩者相互糾纏,相互比照援引,難以區分。 然而,五年半以來,教師法在適用上確實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這或許有待結合各界人士的智慧,共襄盛舉,共同提供意見來加以修正。尤其八十八年六月間,有教育憲法之稱的教育基本法公布後,相關教育法令如能藉此配合檢討修正,當更能為我國開創一個嶄新的教育環境,共同迎向千禧之年,迎向嶄新的二十一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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