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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從國際法論臺灣海峽的法律的地位

The Legal Statute of the Taiwan Strait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摘要


一般來說,海峽是兩端連接海洋的天然狹窄水道,這種地理特徵,因為常在航行上利用,建立一套如何使用的制度,一直就是國際社會關注的重點。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國際航行的海峽創造一套新的制度,並規定在公約的第三部分,將其法律化。然而,航行海峽的一般利用,在經過一定的時空背景演繹後,歸納在一九八二年公約所建立制度,未必能符合大多數國家的要求與利益,故本文擬藉由哥甫海峽案、領海及鄰接區公約與海洋法公約為基礎討論三個問題:(1)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定義與要件;(2)海洋法公約所建立的航行制度;(3)臺灣海峽的定性。在論述之前,先容簡單敘述一些歷史事實。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重要意義早已為國際法學者所關注。早在十八世紀,瓦特爾(Vattel)就將用於兩海洋交通、供所有國家航行的海峽與不具有這種功能的海峽區分討論,但是何謂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國際法上始終沒有一個十分明確的定義,一九三0年德國代表在國際法編纂會議上指出:「雖然有一個海峽的地理概念,但國際法上不存在這名詞的一般定義」。一九五五年國際法委員會提出的「領海與鄰接區公約草案」第十八條第四款時,也有委員要求對該條中「國際航行的海峽」一詞作出解釋,但因牽涉到不同的利益,實際上很難作出精確的定義。一九五七年專為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準備的「對構成國際交通航道的海峽的地理和水文的概略研究」也沒有對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下定義,只是考慮了寬度不超過二十六浬的海峽,是不是可以作為一項衡量標準。因此一九五八年「領海與鄰接區公約」沒有對海峽的任何專章規定,唯一提到該詞的是在第十六條第四款。依此規定必須符合連接公海之一部分與公海另一部分或外國領海與必須供國際航行之用兩要件。 事實上,界定國際海峽的標準主要是以國際法院在一九四九年對哥甫海峽案判決為依據。在本案判決中,國際法院首次使用了「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而且認為這類海峽的決定性標準是其連接公海兩部分的地理現狀,及其被用於國際航行的事實。哥甫海峽案中,英國和阿爾巴尼亞就對哥甫海峽是否構成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存在分歧的看法。英國認為,哥甫海峽是一個連接公海兩部分並對航行有助益的國際海峽。阿爾巴尼亞則認為哥甫海峽只是一個地理意義的海峽。然而領海與鄰接區公約所規定之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標準並未解決實踐中的分歧。一九七一年,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三國發表聯合公報宣佈麻六甲海峽不是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這自然遭致其他海峽使用國家的反對,尤其是日本。此舉不禁令人質疑:「若麻六甲海峽不是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那很難想像還有什麼海峽可構成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因此,澄清什麼是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任務就落到了海洋法公約之上。 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約的一個重大突破是把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制度從領海制度中分離出去而成為一個獨立的制度。按照公約第三部分第三十七及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捉出兩項標準,即地理標準與功能標準。就地理標準而言,這類海峽兩端必須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就功能標準而言,這類海峽必須用於國際航行。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海峽,就是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可見,構成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要件與一九五八年公約所定的地理標準相比,並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只是因為專屬經濟區制度的建立而對一九五八年公約所定標準作了相應的調整。但兩個公約中的海峽制度並不能相提並論。事實上,由於一九八二年公約第三十七條在規定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要實行過境通行制的同時,還規定在兩種特殊情況下要實行領海的無害通過制度。 臺灣海峽的定性,一直有著不同的爭論,主要的癥結來自於條文中所使用的用於國際航行和海洋法公約所用的文字相同,然對於實質內容的規定,卻大相逕庭,對此實有澄清的必要。同時討論臺灣海峽的問題不免會觸及臺灣的法律地位,這並非本文的重點,本文的目的祇即時現狀提出最符合現狀的解釋而已。

並列摘要


Strait for navigation is generally classified as a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strait in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defined as ”a contraction of the sea between two territories, connecting two seas otherwise separating at least in that particular place by the territory. However, after the adoption of the LOS Convention in 1982, the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straits becomes narrower or divided. It seems that there are two definition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traits: one is the strait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and the other is the remaining kind of straits. The LOS Convention defines the ”strait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as strait connecting one part of the high seas or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with another part of the high seas or an EEZ. There are two criteria: one geographical and one functional. But it doesn't clearly figure out the certain width is one of the criteria. 1998, the Year of the Ocean declar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Taiwan promulgated its Laws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o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continental shelf in January, while the mainland enacted its Law on EEZ/continental shelf in June in addition to its 1992 Law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Thus the basic maritime regimes both in the mainland and in Taiwan have been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1982 LOS Convention.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ime is ripe to redefin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Taiwan Stra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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