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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得提出新事證
蔡瑞森
《理律法律雜誌(中文)》
2004卷3期
(2004/05)
Pp. 3-3-1
https://doi.org/10.29491/LLB.20040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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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蔡瑞森(2017)。
最高行政法院不支持反向混淆理論得作為申請在後商標核准註冊之論點
。
理律法律雜誌(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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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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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陶思妤(2018)。
網域名稱爭議案件之處理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但有新事實新證據則得再行申訴
。
理律法律雜誌(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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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羽玄(2011)。
以一事不再理論檢察官之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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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述最高法院可否審查行政處分之瑕疵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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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2004)。
行政訴訟中不可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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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法律雜誌(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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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2),2-2。https://doi.org/10.29491/LLB.2004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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