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團企業逐漸成爲事業經營方式之重要趨勢後,立法院所通過之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毋寧是法律體系對於市場結構產生重大變化之經濟事實所作的一種回應。惟「經濟力量之集中」並非獨屬於公司法之現象與課題,關係企業之形成也會改變市場競爭結構之現狀,而對於市場參與者與消費者之權益產生鉅大影響。故關係企業在公平交易法上之地位如何亦爲一重要的問題領域。本文係就關係企業之法律現象,探討法律體系內之一個體系(公司法)與另一次體系(公平法)之間,其相互關係如何釐清及其內涵與價值判斷如何調和之問題。其目的,在於避免規範世界內部之自我衝突而減損其規範功能。故本文試圖對於「關係企業學理亂之類型體系」、「公司法上之關係企業」與「公平法上之事業結合」等三者錯綜複雜之關係進行探討,並將三者之規範目的。實質內容與相互關聯性等盡可能予以釐清,同時研究其中有關之諸項問題。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