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基本權利限制的司法違憲審查標準為研究對象,並試圖建立審查標準的理論。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以美國法為主要參考架構,分析審查標準在美國法院判決的發展過程,並從方法論及實體價值層面提出批判,最後再比較德國模式(特別比例原則)與美國模式的異同。本文主張:我國應該參考美國模式的「類型化」方法及「多元」審查標準的理論,發展出本土的審查標準,尤應重視審查標凖與各個權利內涵的實質關連,並考慮權利位階、法院功能等因素,而決定並適用各項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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