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期任用法家,而以法治之道作為變革之道的諸侯國不在少數,從魏文侯任用法家老祖李悝為相,接著齊威王也延聘騶忌子為其修法律,之後韓國有申不害的「術治」,魏國有慎到的「勢治」,都不能得到長治久安。唯商鞅、韓非等人較為後起,卻以新政之措施及思想,對秦國一系列的政治、經濟與軍事改革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不但為秦內立法度,嚴刑罰,飭政教,得以振衰起敝;同時外設百倍之利,坐收山澤之稅。尤其著眼於法的長期效應,使其社會之姦偽無所容,終於達到國富兵強境地,結束了戰末期分崩離析的亂局,奠定了秦漢大一統的新政局。 法家在秦國的發展不同於關東六國,原因複雜,本文試將就秦人的生活習性、社會風俗、地理環境與政治路線等各項背景,析分為捐棄先王之法以加速改革、尚法重刑的統治路以及秦法的由來與演變三個要點,逐一探討秦與法家兩者互動的深刻涵義,用以推知法家興於秦之複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