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司法院鑑於現行民法第973條、第980條對男女之最低訂婚、結婚年齡作不同規定,有形式上之不平等。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之規定,消除形式上之歧視,爰擬具民法第973條、第980條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本文認為現行民法第973條、第980條對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作不同之規定,並非歧視女性,以此為由進行修法,不具必要性。經探討憲法保障之性別平等、醫學上具意思能力之年齡、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後,提出民法第973條、第980條之修正建議,並對違反最低結婚年齡之民法第989條,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