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15年12月制訂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而衛生福利部在2018年10月公告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已經為臺灣建立了一套兼顧理想性及可行性的制度。不過,由於本法是一套新的法律制度,在涉及病人拒絕治療權之哲學理念及法律技術層面上需要克服許多困難,因此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主體資格、預立醫療決定法定方式、醫療委任代理人等事項,出現某些缺失或法律疑義。本文一方面檢討分析這些相關問題,一方面也提出建議改善方案,期盼各界人士繼續交流討論,進一步完善臺灣病人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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