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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贈與核課之檢討

A Practical Review of the Gift Taxation of Other-Interest-Oriented Trust

指導教授 : 陳國樑

摘要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受益人,應於信託契約成立時,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信託利益除了原本交付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外,尚包括信託期間該信託財產所產生之孳息,如以信託財產之孳息為贈與標的,依現行規定於成立信託契約時課徵贈與稅,由於信託契約成立時並無法知悉該孳息之金額,故同法第10條之2第3款規定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之定期存款利率為折現率計算孳息以外部分權利之現值,並以孳息以外部分之時價與其現值的差額作為贈與金額核課贈與稅。然而此規定卻成為納稅人利用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規避贈與稅的管道,為徹底解決此一避稅問題,以求贈與稅核課之正當性,本研究從課稅時點、資產之報酬率以及建立信託之「清算機制」三個不同思維出發,討論可行的稅制修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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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中文書寫,作者無提供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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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專書
王志誠、封昌宏(2009)。信託課稅實務(初版)。臺北市:臺灣金融研訓院。
王志誠、封昌宏(2015)。信託稅法與實例解析(初版)。臺北市:臺灣金融硏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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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煊(2002)。稅務法規概要(19版)。臺北市:王建煊發行。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