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係由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民法建構而成,惟其適用範圍雖有重疊卻又不盡相同,勞工依法得請求之項目及給付標準各異,又因補償與賠償本質上的差異,而有過失責任之要求不同、抵充問題等問題,若再加上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等對於雇主課以行政和刑事責任,不僅造成勞工、雇主雙方當事人之爭議,亦徒增法院審理時在認事用法上之困難。除此之外,對於職業災害中業務起因性之論證及事實調查上,亦受到醫學鑑定與行政機關之解釋與政策之影響,加上職業災害發生原因複雜,可能受到個人生活、工作或社會環境、意外事故等複雜因素之影響,涉及層面廣泛,因此不易釐清影響程度及事故責任,就一般職業災害之認定仍有所爭議,對於通勤災害與過勞死等非典型職業災害之認定則更顯困難,加上日新月異的職業災害類型及日趨複雜的勞資關係,使得我國法院更不易形成較為一致之見解與標準,對當事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 在本研究搜尋我國職業災害之司法判決時,發現我國因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屬個別雇主責任,因此就雇主是否應為「通勤災害」負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這個實務爭議因個別法官在法律見解上之差異,以致於司法實務判決之結果迥異,在各類職業災害案件類型中尤為嚴重,不僅嚴重影響勞資雙方之權益,甚至影響我國司法威信。又「通勤災害」除前述司法實務在法律見解上之爭議外,以2010年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現金給付人次觀之,勞工因上下班交通事故所致傷病、失能、死亡之比例均遠高於非上下班交通事故,足見上下班交通事故對於勞工身體健康、勞動能力及生命安全之威脅及嚴重性。是本研究在職業災害案件類型中,選擇以「通勤災害」為研究標的,擬從判決評析之觀點彙整實務上的案例,分析勞資雙方當事人提出之事實上與法律上之主張,並就法院所採認之事實與適用法律之見解,對於通勤災害之爭議問題加以類型化,再歸納、分析各級法院對於通勤災害之爭議問題如何認事用法,以瞭解我國司法實務對於通勤災害相關爭議問題之見解及其發展趨勢。 本研究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設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為研究範圍之起迄日,以關鍵字「通勤災害」或「應經途中」,搜尋各普通法院(含所屬簡易庭)該年度民事案件及各行政法院該年度行政案件,最後進行研究之案件數量為最高法院3件,高等法院共32件,地方法院共108件;簡易庭共46件;最高行政法院14件;高等行政法院共64件。總計共267件作為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就本研究範圍對於通勤災害是否適用勞基法上職災之意見分佈,從年度區分,自2001年起,採取肯定說之件數即高於採取否定說之件數,尤其在2008年後,否定說在有表示意見之案件中僅佔10.91%;而2008年以前,否定說在有表示意見之案件中佔22.58%,足見近年來普通法院以肯定說為多數說。再以各級法院來做區分,則有下列趨勢:(一)最高法院雖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均採取肯定說,但件數僅有3件,且迄未有相關之判例見解出現,尚難推論最高法院即採取肯定見解。(二)高等法院大致上仍以肯定說(68.75%)為多數說,但未表示意見者占18.75%。(三)地方法院約有57.41%採取肯定說,但值得注意的是未表意見者占26.85%,因此在地方法院之通勤災害案件有五成七之案件可能被認定為勞基法上之職業災害,而其他四成三之案件則採否定說或未表示意見,故在判決結果之預測具有較高之不確定性。(四)簡易庭約有73.91%採取肯定說,在各級法院中是比例最高的。 最後,本研究以上開判決評析之分析結果為據,並綜合關於通勤災害之學說見解、期刊論文、行政函釋等資料,導出通勤災害相關法規範之修法建議,及依通勤災害之爭議問題建立實務判決標準,以作為未來立法或修法與擬定政策,及各項輔導措施之參據。倘能從司法判決出發,尋求突破現行通勤災害法規範之困境,進而能引發行政主管機關的重視與討論,逐漸形成社會大眾對通勤災害爭議問題之共識,再推動修法或是立法,以及政策與措施之健全,必能逐漸消彌通勤災害之爭議,提高司法判決之可預測性與正確性,並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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