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以來台灣都市計畫的運作,除了以都市計畫法為中心外,並訂有須送內政部核轉備案之省(市)施行細則(註1),以當前的制度來看,僅有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訂有施行細則;因此過去台灣都市計畫之法制不但偏屬中央集權的管制型態,亦為偏屬各縣市的通用一般規範,缺乏地區特性之考量。隨著民主政治與城際競爭的影響,落實地方自治、發展地方特色的觀念亦逐步增加過去地方政府的職能與權限;此一發展在地方自治的學理上,因有助於權力制衡及落實主權在民,所以已經成為近代具有世界普遍性之價值,並為各先進國家實踐的共同經驗(蔡茂寅1999)。自民國八十八年施行地方制度法之後,將都市計畫視為地方自治事項,可訂定自治法規以供報行後,便產生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法規認定上的歧異,本文乃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與高雄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將可能出現的爭議,作屬性認定上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