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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引誘媒介未滿十六歲男女為性交猥褻罪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之引誘媒介使兒童性交易罪之探討

被引用紀錄


高鳳英(2009)。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區分標準之建立- 一個法律社會學角度的嘗試〔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1102200913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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