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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法學研究/Tunghai University Law Review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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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體例上而言,我國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意思表示之構成要件與其效果,係仿自德國民法而來。然所不同的是,於我國法中,錯誤意思表示之表意人尚須毋有「過失」,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學界及實務上,對於該項「過失」之程度,意見分歧:有以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或以抽象輕過失論斷者。本文以「有效表示(Geltungserklärung)說」-德國學者Larenz對於意思表示解釋所倡立之學說為本,試圖對此「過失」要件,作另一番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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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治理在全世界不僅是學術界,而且在各國的立法機關與企業界,均是一個很熱門的議題。德國的學術界、產業界與聯邦政府均積極的討論,希望能找出一個最佳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因應全球化的挑戰與提升德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與英美的公司治理制度相比較,大型的機構投資人在德國的公司治理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美國的Enron與WorldCom兩大公司的財務醜聞與國內的Phillip Holzmann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面臨破產的衝擊下,聯邦政府更積極的著手改革公司治理制度,以便使德國的公司治理制度更透明,且加強投資人對於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與監督的信心。除了修訂相關的法律規定外,並且制定公布了德國公司治理規約,以作為公司治理的行為準則。雖然德國公司治理規約是以自律規定為主要的內容,建議企業能遵守規約的規定,但依據股份法第161條之規定,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均應聲明是否符合德國公司治理規約的內容進行公司治理,違反時將會受到制裁。本文將說明德國公司治理規約的內容與德國政府改革公司治理制度的具體作法,以作為同樣是大陸法系的我國在改革公司治理制度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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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05年1月12日宣判之布克判例使美國聯邦量刑制度發生重大變革,實施近20年之強制性聯邦量刑準據轉變成參考式量刑準據。布克判例宣示1984年量刑改革法 中的兩個法條(即18U.S.C.§3553(b)(1)、§3742(e))違憲應予刪除。法院量刑時仍應考量聯邦量刑準據之刑度,但法院得依據18U.S.C.§3553(a)等其他相關量刑法律規定增減刑期。參考式量刑準據要求法官對其處刑異於量刑準據之刑度加以解釋,但亦要求上訴審對量刑之合理性加以審查。布克案後美國國會順從各界之建議,觀察地方法院法官如何運作新的量刑裁量權及上訴審法官如何審查下級審量刑的合理性。在結構式之量刑基準下,法官能有系統地依等級科處刑罰,促進量刑合理化、透明化,減少無正當理由之量刑歧異,但是仍讓法官保有充分之裁量空間。我國目前並未建構類似美國聯邦量刑準據之量刑指導法則,僅刑法第57條規定較抽象之量刑標準,法官量刑時尚欠缺具體之量刑基準。究竟採取強制性或參考性量刑標準是建立我國量刑標準首需面對之問題;布克案之後美國各界對量刑準據的調適,在比較法上有值得我國借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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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之關切對象為電子商務時代中跨國B2C買賣契約的爭端解決問題。從傳統國際私法角度觀察,本文先從美國、歐盟等學說與實務出發,並兼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草案,而回到我國現行學說與實務,討論此等契約之國際管轄權決定問題。其次,就準據法之決定,本文亦就此等跨國B2C賣賣契約之特殊性,討論其契約成立與生效問題,以此進行國際私法上此等契約之準據法決定討論,並指出此等準據法決定之困難。因此,本文最後跳脫對於此等契約之爭端採訴訟解決之框架,討論採行線上爭端解決(ODR)機制之可行性,並分別指出其優缺點,以此作 為解決跨國B2C買賣契約爭端的另一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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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舊海商法第115條規定:「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變更航程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但變更航程之目的,為裝卸貨物或乘客者,不在此限。」現行海商法係於西元1999年修正,前開條文經修正為第71條,規定:「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我國學術論著中,甚少就偏航加以討論。因此如何定義偏航、偏航是否合理、其法律效果為何,實有探究之必要。本文即就海事法中偏航之定義、合理偏航之判斷標準、非合理偏航後之法律效果等,參酌英美法院之相關案例及國際公約加以討論,期使偏航之內涵與法律效果得以明確之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