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商業火災保險市場附加條款已被十分廣泛的應用,但保險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就其所運用附加條款之合宜性是否完全知悉、運用是否得當等,仍應有許多不明瞭之處。故就上述情形,針對市場上所運用之附加條款進行搜集、彙整及探討,冀以俾便保險業者運用正確,企業法人得以明瞭並妥善運用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進行自身之風險規劃。 本研究係以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為探討,主要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討附加條款意義、型態及效力分析,第二部分彙整我國商業火險常用附加條款市場概況及統計,包括國外附加條款介紹,第三部分探討附加條款種類區分特性,運用方式及分類比較之研究,第四部分藉由訪談對象與訪談結果,以獲得來自保險公司,經紀人和被保險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實務之綜合分析。 最後,基於四個部分所陳述及印證得出的結論,在未來保險的多元化發展之下,提出附加條款內容分析及條款特性分類,以做為保險業和消費者合理建議與正確使用。
因保險公司經營本業即係保障危險發生,因保障不太容易實質化,故現行大多量化為金額補助,但關於金錢的利益,就很容易造成的保險詐欺或保險犯罪的案件發生,在社會新聞耳熟能詳的李雙全殺人詐領保險金命案、時有耳聞金手指、金手掌案件、澄清湖命案…等,一再顯示投機份子、保險犯罪者將保險公司作為提款機。本研究犯罪防制中心的破案資料、國內相關的論文、書籍、研究報告等資料,進行內容歸納保險詐欺犯罪特性及整理各種調查方式,並提出有關保險詐欺犯罪防制建議如下: 一、政府層面 (一)學習美國整合保險詐欺協會與檢警打擊醫療詐欺犯罪 (二)建置完整產壽險業者同業索引及通報機制 (三)成立客觀的醫療仲裁機構 (四)成立保險專業法庭及專責保險詐欺防制機構 (五)保險詐欺入罪化 二、公司層面 (一)建立完整稽核制度 (二)加強理賠人員訓練 三、理賠人員層面 (一)自發性的學習,增加本身抵抗力 (二)抒解壓力管道
本研究旨在探討壽險業保險契約交易過程中,分析產品因素、客戶因素、業務員因素與客戶發生申訴的關聯性。以個案公司為研究對象,樣本取其傳統業務員通路一定期間的保單及客訴資料,共蒐集1,176,523張保單資料及460張申訴記錄資料,依據文獻回顧探討客戶申訴行為的因素,將因素分析歸納為三大構面研究變數為自變數,而以申訴與否為依變數。本研究採用羅吉斯迴歸分析檢定本文之研究假說,研究結果發現:(1) 高保費交易,易引發申訴行為 (2) 保單為解約件,易發生申訴行為 (3) 要保人年齡大者,易發生申訴行為 (4) 業務員獲高獎勵者,不易發生申訴行為 (5) 業務員年資高者,不易發生申訴行為。 本研究結果對壽險業經營管理上的意涵為 (1) 保單設計力求資訊明確且易於理解 (2) 確保客戶對商品適合度及財務合宜性 (3) 制訂高績效兼具高品質的展業策略。
我國銀行保險業務首年度保費收入自2008年起,超越保險公司業務員傳統保險通路,成為保險業務重要且不可忽視的業務通路。因保險行銷業務並非銀行法所訂業務範圍,為使銀行保險業務員之銷售符合法規,以轉投資或成立保、經代公子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合約,以三方架構方式運作。 2015年2月4日公布保險法163、165條增修條文,規定銀行業得申辦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並準用保險代理人公司相關規定,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二項重要的修法,為銀行經營保險業務取得正式法源,讓長期處於妾身未明的銀行保險業務,穫得正式法律位階地位,兼營保險之銀行將更明確直接擔負起管理責任。 內部控制是公司經營重要的一環,主管機關依據COSO 架構內控精神,建制內控制度法規,規範銀行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應依規建制內部控制制度,並要求落實執行及辦理查核。 因銀行與保險代理業務不同,內部控制制度依循法規及內容仍有差異,內控制度相容性如何?兼營保險業務之銀行,其內控建立應符合保險代理人公司內控規定,或者逕用銀行現行內控制度?二者制度差異之處如何調整及修正?以符合主管機關監理要求及内控制度建置原則等內容,以上即為本文研究主要目的及內容。
本論文研究目的在於探討保單售後服務導向數位化後,壽險公司對於保單行政承辦人員、作業流程與系統之間所衍生的作業風險控管與應對。透過訪談國內金控、非金控及外商壽險公司現行擔任保單行政作業主管與資深承辦人員,以及資訊部門主管與資深承辦人員,受訪公司計13家,受訪專業人士共30位。 經訪談結果發現,就保單行政作業而言,將審核條件(含壽險裁罰案及金融檢查提出須改善要項)納入自動檢核後,不僅能提升結案效率,更能成為作業風險控管的第一道防線。而將保單售後服務案件依據來源分為書面及數位兩種來源進行辦理,更能有效控管。以數位平台案件滲透度來看,投資型保單較傳統型保單高出許多,也讓保單行政人員可以仰賴系統同時進行多項檢核。然主管機關頒布法令與應遵循規範繁多,常有保單核心系統與數位平台系統功能開發或因應不及,甚而作業程序未能及時變更,導致人為交易疏漏。此外,系統異常難以事前檢驗,主要仰仗緊急應變措施;而數位服務使用者權限冒用,也有難以即時查驗之疑慮。 本研究提出幾點建議:應明訂計算比例及標準後入績效考核、應引進新科技強化數位身分驗證及應建置委外數位服務廠商評鑑資訊,期望能供壽險業規劃數位服務作業風險控管機制之參考。
我國保險法於2015年初通過修正允許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業務,為銀行保險制度近年最重大的變革,對於銀行、保險公司、銀行保經代、消費者及監理官等利害關係人,均有顯著影響,在保險法修正過後,銀行保險經營模式該如何運行,將是一個重大的課題。 本研究旨在探討銀行保險通路之現況,著重於國外銀行保險經驗,對法國、美國及中國大陸之監管模式、經營模式作介紹及比較,並透過銀行之客戶分類、商品、銷售模式、銀行內部通路等實務經營面,瞭解我國銀行在從事銀行保險經營時的現況,並研究銀行保險持續發展下之未來發展趨勢。 針對我國銀行保險制度,本研究歸納結論為:一、市場發展程度影響銀行保險模式之選擇,二、銀行保險之商品及銷售通路,應依銀行業務客戶分類,三、銀行保險經營主導權歸屬影響合作模式之選擇,四、銀行保經代部門化後,銀行所需負擔責任將增加。 我國保險業發展已逐漸接近歐美國家水準,但仍存在許多問題。為此,提出以下建議:一、優化銀行保險發展的制度與環境,二、利用銀行優勢訂定銀行保險發展策略,三、加強銀行保險內部管理及人才培育,四、區分客戶需求及銷售通路,針對銀行保險通路特性進行商品開發,五、加強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提高銀行保險關於金融科技的應用。
微型保險承保對象是針對低收入弱勢族群等9大類所設計的保險商品,最高保額50萬元,保費僅不過約320元,我國自2009年11月開辦以來已歷經近7個年頭,截至2015年底,累計投保人數雖已突破22萬人次,而且主管機關亦不斷鼓勵與獎勵誘因保險業者推動微型保險,期間也修正了「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放寬了相關規定,但整體推動成效並不如預期,顯示我國微型保險之政策與經營仍有很大的探討與進步空間。 故本研究首先歸納微型保險發展意涵,參考國內外文獻,並與傳統保險與社會福利政策作比較,闡述我國壽險業經營微型保險之實績,及從商品設計、行銷、核保、法規等不同面向檢討分析所面臨之困境;此外,舉例國外微型保險發展成功之經驗,如印度、巴西、菲律賓、中國作探討,與我國在政策面、經營面等檢討分析比較,藉此汲取他國經驗。 最後,本研究針對政策面、商品面、行銷面、核保面及財務面等研提相關建議事項,就壽險業經營微型保險實務上所面臨之課題,與主管機關不斷鼓勵保險業者積極推動微型保險實屬一體兩面之關係,作為往後主管機關在微型保險施政之參考方向,及與相關政府單位建立合作平台,俾使能擴大微型保險投保率與符合承保條件者投保之便利性,亦是實質助益到低收入弱勢族群之基本保障。
本文研究對影響交通事故嚴重程度之決定因素,國外學者提出地區因素作為危險分類之一,則是在美國及澳洲地區行之有年。不同的地區其氣候、道路狀況、人口密度、交通流量與生活水準都不一樣。美國地區性因素便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分類因素,預期損失因地區性的差異程度比從人及從車因素更大。藉由觀察其他因素影響交通事故嚴重程度,重新打散現行汽車保險依據被保險汽車之從車因素及被保險人之從人因素之風險分類概念,進而探討道路種類與汽車任意責任險風險分類之間的關聯性,可否作為汽車責任險商品費率計算的新風險分類因子,俾使商品費率計價制度更趨公平合理。藉由資料樣本觀察、因子之間獨立性檢定、建立假說及回歸模型進行實證研究,而本研究之結果支持道路種類與交通事故嚴重程度具有關聯性,可作為提供產險公司未來納入汽車任意責任險商品費率計價的新風險分類因子之參考。
商業火險詐欺已轉為集團組織化犯罪,而綜觀商業火險詐欺個案,可歸納其共同關聯性為以下七項:(一)火災原因以人為縱火因素為主。(二)以國內經營不善公司或廠房作為掩飾。(三)承租收購後即偽裝經營,並向保險公司投保高額火災保險。(四)火災時間多為夜深無人之際。(五)火災地點位處郊外偏僻之處。(六)保險公司承保後即於短時間內通報出險。(七)不當外力介入脅迫保險公司理賠。 本研究希冀藉由商業火險保險犯罪及縱火案例分析後,謹此對於保險業者、主管與監理機關提出建議事項如下: 一、對保險業者之建議 (一)落實商業火險查勘作業 (二)加強核保及理賠部門資訊交流 (三)加強核保及理賠同業聯繫 (四)重視反詐欺專業人才培訓 (五)加強保險公司與消防、警察與檢調單位聯防機制 (六)加強宣導保戶正確觀念 二、對主管與監理機關之建議 (一)強化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功能 (二)成立專責反保險詐欺調查單位 (三)提高保險詐欺懲罰 (四)設置保險詐欺資料庫 (五)加強保險犯罪防制宣導
隨著銀行保險業務的蓬勃發展,儼然已成為壽險業者最重要的行銷管道。銀行職員或理財專員一連串的招攬行為中,至少包含解釋保險商品內容、保單條款以及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再加上主管機關為強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所給予的高度監理及與日俱增的行政規範,使得銀行保險業務員應接不暇,相對地產生許多保險新契約照會項目,無形中耗費多數人力資源與時間進行補全作業。 本研究旨在探討銀行保險承攬過程中所產生的新契約照會,透過不同險種常見的新契約照會案例分析與專家訪談作深入性之探討,進而歸納出銀行保險新契約照會產生背景以及如何降低照會率之措施,期有效改善銀行保險新契約照會流程,以節省人力資源來促進銀行保險多元化商品的健全發展,最後分別針對監理機關、壽險公司、保險輔助人提出建議,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