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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安全衛生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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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construction codes)第21條及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15條皆有「吊鉤(crane hooks)之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應為4以上,或依CNS 5394規定辦理。」之規定,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危險性機械竣工或使用檢查時,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需檢附強度計算。目前於強度計算書中之吊鉤(crane hook)強度計算式由來,國內勞動檢查機構向來未有人提出論證。本文撰寫動機,乃因曾有國外原廠提出之吊鉤強度計算式,與現行勞動檢查機構審查之參考依據不同,而衍生疑義,筆者參與職安署召開之技術委員會討論。爰此,乃期透過學理推衍並比較現行運用的計算式之正確性,進而論證國外原廠所提計算公式之問題所在,需予以修正,才符合力學學理。

  • 期刊

職業災害之案件可區分成職業傷害與職業疾病2大領域,傳統於法學討論上用來判斷是否屬於職業災害案件之基準,則分別為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但職業傷害與職業疾病之本質上,卻存有實質上之差異。以因果時序的觀點來看,職業傷害之案件,因果之時序較為短暫,但職業疾病之案件,則因為考量受到潛伏期及暴露劑量等因素之影響,通常因果關係的建立會需要較長的時間。申言之,職業疾病之因果關係認定,在時間推移的影響下,會面臨暴露資料是否能夠完善留存,或是需要能夠排除係因自身疾病貢獻的影響,才能足以印證疾病發生的結果,主要係源自於職業上之因素導致,始能建立起相當因果關係。是以,在面對職業傷害及職業疾病案件時,應該如何運用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為檢視案件是否應屬於職業災害,即為本文探討的問題,並透過法令規範、行政函釋見解及法院判決之歸納,嘗試建構出主管機關及司法實務之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