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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學/Formosan Journal of Medicine

臺灣醫學會,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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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循環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organ 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DCD)所涉醫學倫理與法律問題,首先介紹DCD之定義與發展歷史、概覽國內外死亡判定之法規政策、探討臨床實務之倫理考量及溝通,最後對我國指引之現狀提出反省與展望。作者指出DCD是當代屍體器官捐贈(cadaveric organ donation)越來越重要之來源及先進國家發展趨勢,我國在2017年建立國家政策之後應盡力宣導推廣以幫助更多有捐贈意願之國民,能於身後實踐大愛器捐胸懷以嘉惠龐大等候器官移植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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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呼吸器依賴患者(prolong mechanical ventilation,PMV)常有高程度的憂鬱及低自尊,且無法表達其內心的痛苦,而家屬所承受之心靈痛苦及壓力並不亞於病患。故本文運用問卷進行調查,進而探討PMV家屬之心靈狀況,適時給予關懷與輔導。本研究運用橫斷式設計,問卷內容包括四大部分:生命的目的和意義(purpose and meaning in life)、內心的應變力(innerness or inner resources)、天地萬物的一體感(unifying interconnectedness)及超越性(transcendence)。採用卡方與T檢定及Kruskal- Wallis無母數檢定分析。73%接受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主要年齡分佈主要為45-54歲(28%),在「超越性」平均分數偏低(2.00〜3.45);而「生命的目的和意義」平均分數偏高(3.22〜4.50)。受訪者之靈性健康需求在生命的目的和意義(purpose and meaning in life)、內心的應變力(innerness or inner resources)、天地萬物的一體感(unifying interconnectedness)及超越性(transcendence)皆有顯著的差異,故靈性健康賦予照顧者對自己的價值及意義,逐漸實踐屬於自己的生命意義,對一個主要照顧者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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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案旨在提升呼吸器依賴病人家屬對垂直整合照護認知率。專案動機係因家屬針對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病人轉出後之延續照護規劃,常會面臨決策困難與煎熬。經探討發現家屬對呼吸器依賴重直整合照護的認知率僅41.4%,因而影響其對病人後續延續照護的選擇。而家屬認知率低的原因包含單位衛教工具不足、臨床人員對於呼吸器脫離進度多變與方式繁瑣、個別化目標不清楚、家屬探病次數少與下轉動向選擇多。因此,運用改善措施包含:召開專家會議討論標準化呼吸器脫離計畫、製作個別化呼吸器脫離訓練階段與復健進度指導海報、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簡介與延續性照護影片、呼吸器依賴病人家屬垂直整合照護流程海報與實施標準化呼吸器脫離計畫。經改善措施後家屬認知率顯著提升,自41.4%上升至91.9%,顯示改善措施有效性。建議可推廣至他院,提升此類病人照護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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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病例為一位22歲男性病患,因T74機關槍膛炸而導致異物入眼(intraocular foreign body,IOFB)。異物入眼是眼科創傷中常見的原因,但是在臺灣因軍事操演而造成的眼球創傷卻非常少見。本文亦就異物入眼的發生率、處理方式及預後作整體性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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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醫療法82條修正案於107年初正式公告施行,這對於醫界來說是一件歷經18年多才完成的艱辛工作,而且新法條不但將醫事人員的民刑事責任的判定增加許多必要條件,同時也將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予以單獨列出。這許多的改變都需要我們密切觀察後續的影響,不管是在後續的相關法案的立法,還有司法的判決狀況,都是至關緊要的部分。希望能夠透過此次修法,開啟台灣醫病互信的新起點,除減少醫療糾紛外,讓防禦性醫療和司法資源的耗用都能夠減少,並且讓醫師能夠安心的照顧病人,消除急重症醫療缺少醫事人員的現象。更期盼能夠跟隨著進步的修法腳步,來提升台灣的醫療品質與民眾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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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醫療刑事責任認定之合理化與明確化,醫療法第82條之修正,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刑事上過失責任有無的判斷基準,明確指示於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時,應考量臨床指引以及臨床醫療的複雜性及醫師之判斷空間。如此之立法方向亦與德國實務上認定醫事人員是否負有過失責任之判斷方式相符。各地方檢察署在修法通過施行後至撰文前之醫療案件終結數據亦顯示,在偵查實務中,對醫事人員責任有無的判斷亦趨嚴格。相信如此的偵查實務發展,對避免預防防衛性醫療、減緩外科及婦產科醫師人力流失、改善醫療體系之發展、醫療環境合理化等問題,有實質上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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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醫療法第82條修法前,法院已有考量醫療領域的性質,且對於醫療案件採取謹慎的態度。這次修法進一步將此等性質加以明確規範,而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且有助於法院作成與實際醫療資源及醫療水準更為契合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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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82條之修正,有其歷史性之重要意義,衛生福利部樂觀其成,未來在醫療過失之鑑定部分需評估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但要達到減少防禦性醫療、減少訟源及增進醫病關係和諧等效益,仍需更積極推動多元醫療糾紛非訴訟調處機制,並完成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讓調處的機制往前進一步,醫療機構並應建立內部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事件進行根因分析、提出改善方案,讓其他醫院能夠互相快速學習,以徹底改善醫病關係,共創和諧醫療環境,提升醫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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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醫療法》第82條修正通過,修正意旨在於「過失責任判斷的明確化與合理化」。本文希望藉由一個德國實務曾發生的O型腿為例,說明新法的操作與適用,期能對未來司法實務的運用提供參考。違反必要注意義務,逾越合理臨床的裁量,不必然有刑法上的過失。注意義務的違反與臨床專業裁量與傷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仍需進一步檢視。根據醫療法第82條,成立過失犯罪的條件必須是「違反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法院仍須仔細斟酌刑法上的原則,對於醫療事故進行判斷,其中是否具有內在的關聯性,方能成立刑事之醫療過失。O型腿案,涉及「假設同意」概念的運用,這些都可以成為法院判斷醫療過失成立與否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