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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大歷史學報/Chung-Hsing Journal of History

中興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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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十九條律文中所見「隸臣妾」,均為漢律徒刑刑名;〈奏讞書〉中與「隸臣妾」相關之四個案例的情況是:案例14所見「隸臣」、「隸臣妾」,為西漢初漢律徒刑刑名;案例20、21所見「隸臣妾」,可確定為秦律徒刑刑名;案例22所見「僕隸臣」可以確定為秦刑徒,而「隸妾」則不能確定其身份。上承秦制而來的「隸臣妾」之制,發展到漢初已成為漢律徒刑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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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針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士」身分進行探討,以為士身分的特點,即在「依書不收錢布」上,參照《三國志‧吳書》有「吏士」一詞外,更嘗載及對從軍者有「復除門戶」的優遇,頗疑士即為兵士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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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稿旨在結合流刑的律文和案例,探討流刑運作的實況,藉此一窺律令制的唐代在法律規定和實際執行上的關係。 就唐律的規定,唐代流刑包含四項要素:(1)流刑有「道里之差」,即分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等三等,謂之「三流」;(2)流人至配所皆須服勞役一年(加役流則是三年),除此並無其他附加刑罰;(3)流人若未上道或已上道,遇到皇帝恩赦可以放免,但一旦抵達配所,則必須在配所設籍,終身不得返鄉;(4)妻妾必須跟隨。以上是法律的規定,然而,若結合唐代的流刑案例,發現其實際的狀況與律令的規定頗有牴觸。貞觀十一年制定的三等流刑,在貞觀十四年即改採「不以里數,量配邊惡之州」的原則,唐律的三等流刑無疑形同具文。開元七年以降,流放配所進一步集中在隴右道的西州伊州、嶺南道、劍南道的巂州姚州。有唐一代,嶺南道是流配罪囚最重要的地方,除了嶺南道以外,安史亂前的劍南道(巂州、姚州)和隴右道(西州、伊州)、安史之亂時的黔中道、中晚唐的天德軍,都是重要的配所。唐代的流所絕大部分都距離長安遠超三千里以外,甚至有萬里之遙的,而天德軍卻是距長安不足二千里,在在都說明所謂三等流刑,早就是一紙空文。流人原先並無鞭杖等附加刑,但玄宗朝以降,配流以前經常先決杖四十到一百不等,可謂律外淫刑。流人配送前先決杖的做法,一直沿襲至晚唐而未改。此外,流人抵達配所,原無放還的條文,但皇帝大赦經常格外開恩,准予還鄉。另外,流人有時或因大赦,或經過一定年限,得以「量移」近處。不過,最重要的變革,是憲宗元和八年訂下流人至配所屆滿六年放還的新規定。 若結合唐代流放的實例來檢討,唐律的規定似乎如同虛文。顯然,吾人在讚嘆唐代律令格式的成熟,從政治機構到社會活動一切都明文規範,井然有序的同時,亦需注意紙上的條文在現實的運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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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真假國舅疑案」始於文宗太和二年(828),終於開成四年(839),幾乎與文宗在位時期時間相同。本案涉及文宗試圖崇樹外戚,厚植太后黨,以作為結合南衙朝官對抗宦官集團的籌碼。同時亦涉及藩鎮與宦官之角力,錯綜複雜,深植玩味。 文宗朝所發生的「真假國舅案」,看似單純的認親事件,實則暗藏玄機,可視為文宗朝歷史發展的暗流,除彰顯各方政治角力之外,同時亦可觀照文宗朝司法審判管轄權之爭奪。文宗朝為對付由宦官集團所控制的北司獄,遂而以「三司」對抗北司獄,本案最後由三司會審,意義亦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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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唐律疏議為焦點,試圖解釋古代家庭暴力中的虐兒現象。受虐兒問題,自古已然,於今仍烈,考其成因相當複雜。原因之一在於時代雖變,但傳統父權優勢之觀念未銷聲匿跡有關。欲探尋子女受虐現象,尚須追溯其傳統歷史文化背景來考察,方得一窺其貌。唐律素為中國傳統法系之代表,據唐律來研究與思考,尤顯刻不容緩。 傳統歷朝政府皆未有保護弱小之概念。唐律雖無專門法條針對受虐兒專文制法,僅能從分散條文中尋求蛛絲馬跡。但相較於明清律意在保障威權之尊長,造成「強者益強,弱者恆弱」落差懸殊之失衡現象。唐代律令顯得足彌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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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由於位於大運河和長江的交接處,優異的地理位置,再加上隋末以來的經濟發展,在中唐時期揚州已成為全國第一大經濟都會。由於揚州在唐代是一個重要的交通樞紐及最大的商業都會,來自日本等地的海外商船及商旅絡繹於途,而遠自絲路的客商亦多有從揚州轉赴長安者,胡商雲集於揚州,大大促進了揚州的國際地位,揚州亦為唐代四個國際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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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宣宗盛年即位,在政治上承接了宦官專權與牛李黨爭的歷史包袱,在十餘年間,宣宗巧妙運用皇權,矯正前朝積弊,約束宦官、整肅官箴,讓長期受貪官污吏壓迫的百姓得以蘇息,因此博得「小太宗」的稱號。宣宗深明政風之良窳與吏治息息相關,因此對核心中央官員及地方首長之任命,極為重視,他透過各種管道,積極蒐集並掌握最正確資訊,俾能適時派出最佳人選,賦予牧民重任。唯龐大官僚集團暮氣已深,積重難返;對宦官集團,復無法動搖其根本,加上宣宗晚年漸露倦勤之態,大中之政,及身而止。李唐政權衰頹之勢,遂至不可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