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臨床心理工作於1953年由柯永河教授在台灣大學附屬醫院精神科開始。經過柯教授等多位先輩的努力以及社會變遷的需求,2001年10月31日通過「心理師法」;確立臨床心理師的名稱,規範臨床心理師的業務,並述明臨床心理師得設立心理治療所。2007年10月行政院衛生署的統計,已核發715張臨床心理師證照,其中有569名臨床心理師登記在各縣市執業。本文記述臨床心理師的組織、執業狀況與人力供需情況。
為瞭解國內臨床心理師執業現況,本研究於2006年以問卷調查方式,蒐集158位領有證書之臨床心理師對於目前從事臨床心理工作之現況與看法。結果顯示64.6%受訪者具碩士以上學歷,70.1%受訪者在醫療機構工作,且75%受訪者工作年資不超過十年。對未來執業前景僅43.6%受訪者持樂觀態度,其中對各類工作機構前景以對醫療機構的樂觀程度為最低,可能的原因主要為缺乏合格督導及執業收入偏低。曾想要離開此行業的原因主要為收入偏低及專業耗竭,繼續從事臨床心理工作的原因主要為喜歡助人工作及自我成長。本文摘要與討論調查結果,並對臨床心理師的未來相關政策規劃提出建議。
本文以「心理師法」通過時間點,將台灣臨床心理師的專業倫理分為前、後兩段。在「前心理師法」時代的段落,簡介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草案的內容,及當時實務臨床工作規範的依據。在「後心理師法」時代段落,包括臨床心理師專業倫理相關的法令依據,及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後推動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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