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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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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代位責任之事項,係屬法律保留事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始為他人之行為負行政罰法上之責任。而稅法上並無代位責任之規定,行政罰法,甚至行政程序法亦無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其納稅義務,對其受任人負起代位責任。僅依據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不可以作為代位責任的依據。最高行94年度判字第1753號判決及中高行99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令納稅義務人負代位責任之見解頗有商榷餘地。另從立法論上來看,漏稅罰類似於刑事罰「財產刑」的罰金,其處罰金額沒有上限,其結果往往比刑事處罰更嚴重,是以從比較法的觀點來看,在立法論上,漏稅罰應規定以重大過失為限。

  • 期刊

在成年刑事訴訟程序,為了保障程序以及確定判決的順利實行,羈押與其他的強制處分措施被設計出來。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羈押也是基於相同的需求而被採用。根據教育的思考,少年被告被認為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應該享有特殊的地位。在德國,對少年被告命令羈押時,作為程序規定的少年法院法特地規定了一些原則,教育的思考因此得以被具體地感受而不致淪為空洞的口號。本文想以德國的規定以及適用的經驗作出發,透過體系性的敘述,介紹德國少年被告羈押的命令是如何在注意教育目的之下被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