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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策季刊/National Policy Quarterly

國家發展委員會,停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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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強調一國必須同時重視雙軌金融,即銀行金融中介與股權金融中介,這兩者在金融危機時,常成為互補。這兩者如果要成功,必須有良好的政府治理,且同時重視小股東保護及債權人保護。就發展銀行方面,我們必須瞭解銀行要大的目的,必須有5項特色,小銀行則必須找到自己利基,就股權市場言,必須具備市場特性、證交所特性及國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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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入世承諾2006年開放國內市場,與2006年底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施行的時間壓力下,為使我國金融國際競爭力提升的初期效果能早日出現,建議以金融市場主力部隊金控公司為政府第二階段金融改革優先對象,首先以市占率高達60%的官股銀行帶頭,啓動我國金融整併風潮,在2006年產生具國際規模的大型金控公司,使之具備跨進亞太市場的必要條件,同時在政府營造與國際接軌的國內市場操兵,培養國際金融技術及國際通路之競爭力,在政府所宣示的2006年時間目標,大型金控公司能率先進入亞洲市場與國際銀行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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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融跨業監督之設計,帶領我國進入新一階段的金融秩序管理。由於金融業本身特殊性,向來為世界主要國家財政部門高度重視及金融監理之對象,然而隨著世界潮流之衝擊以及WTO談判中要求開放金融服務業市場呼聲後,政府應以積極的態度面對金融版圖的劇烈變動,進而減少或取消各項金融法令之限制,以提昇金融產業的競爭力。為使我國金融發展足以符合現代世界潮流,積極就各項金融業務之監理法規,如「銀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金融機構合併法」、「信託業法」、「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等制訂或修正,以期得與世界金融潮流接軌,並期得因而能使台灣成為亞太新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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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我國當前的金融改革問題,並探討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安全網,包括有效安全之監督管理機制、健全的存款保險機制及有效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機制等,以因應後重建基金時代之金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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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以銀行(Banking)為主的兩岸金融監理,討論兩岸如何進行兩岸監理合作之方案,打破目前僵局。2003年是兩岸的金融監理制度的重要年度:4月大陸成立銀行監督委員會,建立了金融分業監督的體制;7月臺灣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為一元化金融管理監督制度奠下第一塊基石。兩岸雖各採分業與一元化金融監督管理方式,但兩岸的金融市場都大步朝自由化方向邁進。金融監理制度涵蓋三個層次,一為有效安全監督管理機制,二為健全的存款保險機制,三為靈活的金融機構退場機制,三者都是兩岸今後需加把勁的。另兩岸金融互動日趨密切,金管會以建立台灣成為區域金融中心或籌資中心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自應提升擴大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的業務範圍與身份地位,積極處理跨域金融監理問題。 本文分以下五方面敘述:1.兩岸在九0年代至目前的金融改革與發展;2.中國大陸的金融監理制度;3.台灣的金融監理制度;4.兩岸金融互動與金融監理;5.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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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代以來,各國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逐漸減少,公營事業民營化蔚為風潮,不論已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紛紛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我國也不例外。 公營銀行民營化的目的在提高銀行的經營效率,將國家的資源作更有效運用,以及發展資本市場。公營銀行民營化,可以擺脫公營事業預算、人事及採購等方面的法律限制。此外,政府可增加財政收入,擴大公共投資與建設。 過去公營銀行民營化遭遇到下列問題:民意機構的杯葛、員工的反對、及釋股價格與時機不適當等;幸經各有關機關共同努力,終能克服萬難,一一完成民營化。 加速金融機構民營化為我國第二階段金融改革目標之一,合作金庫銀行即將於今年底完成民營化;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中央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局亦預訂95年底以前移轉民營;政府並決定加速出售已民營化銀行之公股股權,於94年底前降至20%以下。從96年底起,民營銀行將主導我國銀行業,預期將充分發揮金融中介的功能,對我國經濟發展作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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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03年通過農業金融法後,我國的金融體制已經成為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之雙元金融體制。隨著金融改革的推動,一般金融機構之逾期放款比例顯著下降,使得銀行信用緊縮的壓力獲得抒解,對於金融穩定有顯著的貢獻。然而農業金融的問題仍然存在,並未因農業金融法的制訂而獲得解決。農業金融法的通過,充其量只是暫時解決政治問題而已,如何根本解決當前的農業金融問題,為本文所要探討的主旨。 臺灣的農業金融自1990年民營銀行開放新設以來,問題日漸嚴重。加上農業發展衰退,農業現代化不及工商業的發展,房地產泡沬破滅後使得農地價值疲弱不振,農村的發展及農民的所得一蹶不振。農業金融問題與農業、農村、農民之三農問題息息相關。此外,農業金融體制的改革並未因農業金融法的施行得到根本解決,未來應有配套措施才能避免農業金融危機再出現,此亦為本文欲探討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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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扮演提供企業營運所需資金以及協助企業經營週轉之金融仲介(Financial Intermediary)者之角色,其地位殊為重要。惟近年來因為國內景氣低迷,銀行業過度競爭,內部控制不良等原因,加上國際經濟情勢惡化之影響,金融機構體質不健全之問題逐漸浮現,政府遂於民國九十年宣佈實施金融改革。此次改革之面向甚廣,本文則由金融安全網中之存款保險制度出發,作為觀察準據。金融安全網係由金融監理、最後融通者之資金供輸以及存款保險制度三者架構而成,分別由金融監理機關、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公司擔任執行者。本文旨在藉由存款保險制度面向之觀察,檢視迄今以來金融改革之成效,並窺析未來制度上可得強化增補之處。全文著重實務處理現況之分析,並由政策面及法制面,作深入之探討與分析,最後提出個人管見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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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了在產業分析時關鍵廠商的一枝獨秀情況及其「含與不含」所造成的。本文以新儒學四象因果鏈條的經營比例所轉成並計算的相關係數作為分析的對象,有其全面性。而關鍵廠商的概念,確實有別於獨占廠商的概念。關鍵廠商特別能在產業升級的過程中發揮其積極的功效,今後似乎還可再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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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產業是二十一世紀的明星產業,亦是台灣未來產業發展重點之一。為扶植此項產業之成長與提升國際競爭力,各國政府及民間企業莫不縝密規劃與投入資源,以期望未來可獲得具體成果。許多學者研究曾指出,產業的地理群聚是其具有國際級競爭力之重要原因,而台灣以往在高科技產業之興起,透過新竹科學園區的設立使產業結構升級,可視為一成功典範。本研究之目的在建立一個評估未來發展生物科技產業,以群聚效應有效促成產業發展的專屬區位選擇模式。由於群聚效應之影響因素並非獨立性,且具有回饋效果(feedback)之影響關係;因此,本研究運用ANP多準則決策模式(MCDM)建構一「生物科技園區」區位選擇模式,其中考量影響產業群聚效果之要素,並擬定三個不同替選方案,評估設立生物科技園區之最適地點,結果以臺北市為最優先選擇地區,其可提供政府產業發展決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