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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主季刊/Taiwan Democracy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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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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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為例,說明專家統治與公共審議的關係。本文認為,專家與常民之間的權力不對等關係,是一種情境性的表現,行動者在不同的情境中,需要扮演與壓制某些身分與相對應的行為,以達成互動的平衡。在公共審議的情境中,專家與常民彼此建構出一種較為平等的溝通型態,專家在公共審議的情境中,壓制「專家」的身分,而嘗試以「公民」的身分參與討論。從本文的發現來看,專家與常民的身分與相應的行為模式並非連續不變的,行動者的多重身份、情境脈絡以及行動者所儲存的互動劇碼,使得行動者在不同的情境中,有著不同的溝通型態。也就是說,公共審議的情境與溝通型態,是由行動者共同製造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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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透過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基地設置的案例,檢視開發計畫流程中的公民參與制度,並藉由環評說明會、公民會議的參與觀察,公部門與在地居民的深度訪談,了解現行民眾參與高科技開發計畫之管道與困境。初步研究發現,科學園區發展規畫在公部門菁英式的政策主導下進行,整個決策過程中民眾能參與的機會甚少;而過程中形式主義的參與機制,缺乏有效多元的資訊提供,無法營造公共討論氛圍,民眾與政府之間的信任鴻溝日益擴大。本文針對這些困境提出反思,並建議在現行制度中導入審議式民主概念,促使決策過程資訊透明,增進公共討論品質,而公部門人員更需要認知自己在行政民主中的角色轉換,成為公民參與實踐中的共同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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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一位審議民主理論家John Dryzek曾經宣稱,約在1990年左右,民主理論研究領域上展現出一個明確而強烈的「審議轉向」(deliberative turn):在轉向之前,訴諸公民的「偏好加總」;在轉向之後,則憑藉公民的「審議能力或機會」。這個眾所矚目的轉向宣稱,通常結合著「加總模型」與「審議民主」兩個對立的民主模型的見解,從而輕易導致兩個值得商榷的論點。第一,1990年之前的民主理論,「都是」加總模型,自此之後則「全是」審議民主。第二,在「正當性」的強弱比較上,訴諸公民之「偏好加總」的加總模型,遠不如憑藉公民之「審議能力或機會」的審議民主。依據筆者的淺見,這兩個論點確實尚有商榷之處。本文企圖透過著名政治學家Robert Dahl的「多元民主理論」,而來論述筆者這一淺見。本文的解析,大體上具有兩個主要目的。首先,指明Dahl所建構的「多元民主理論」,非但不是「加總模型」,反而可以相容於「審議民主」,甚至也包含審議民主理論家十分珍視的「公民審議」。其次,指出「多元民主理論」可為時下風行的「公民審議」,奠定一個鞏固的理論基礎。為了能夠達成這兩個主要目的,本文的解析,將從「立論基礎」、「民主判準」、以及「民主制度」等層面逐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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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跨年度調查訪問的結果,針對台灣民眾的社會分歧與民主態度進行分析,並從政治世代的觀點切入,以民眾在1992年時是否取得投票權,來作為政治世代劃分的時間點,分析「後九二世代」與「前九二世代」在各項政治態度上的差異,進而推論台灣民主政治的未來。研究結果發現,在統獨議題、族群認同及政黨認同等社會分歧上,民進黨雖在過去較受到新世代民眾的支持,但這樣的競爭優勢在2005年後出現變化,後續發展仍有待觀察。此外,民進黨所刻意營造的台灣主體意識或台獨主張,並未反映在新世代的政治態度上,新選民在統獨議題及群族認同的態度上,反而較傾向採取維持現狀及雙重認同的中立意見,在這種社會分歧減弱的情形下,將有助於政治系統的持續。再從民主滿意度、民主信念與民主價值來看時,本研究結果發現,2004年總統選舉後的一連串政治風波,雖然導致民眾對台灣民主政治實行的滿意度大幅下滑,但民眾在民主信念及民主價值上並未呈現下滑的現象,甚至出現上揚的趨勢,尤其「後九二世代」對民主價值的認知更是高於「前九二世代」,這樣的結果結合前述新選民在統獨議題與族群認同態度的分佈,將有利於台灣民主政治的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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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法官人選被用有色的放大鏡檢視,而司法也被質疑向來帶有顏色。台灣過去的司法官要說絕對沒有黨派色彩,恐非事實。不過,一個受終身職保障的法官,是否能真正不受其所屬黨派的影響獨立審判,才是台灣民主轉型之後,司法是否能為人民所信賴的關鍵。在民主轉型的社會中涉及的轉型正義問題,最終都可能會交給司法機關來作最後的裁判,追求轉型正義乃是實現人權建立憲政民主制度的必要過程,大法官很難不被捲入轉型正義的紛爭中。但在民主轉型時期,更需要有一個穩定的司法防線,來化解憲政爭議,捍衛憲政體制。因此,大法官人選的特質,更應該強調其是否能勇於堅持民主憲政之理念及保障人權之信仰,而非其政治立場或色彩。原本憲法所期待於大法官者,不是就職前的黨派顏色,而是任職後的超出黨派、對憲法忠誠、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因此,立法院審查時若能不以黨派色彩、政治立場、政黨利益為唯一的考量,將是台灣是否能成功民主轉型以及確保司法獨立的重要契機,若政黨仍以黨派色彩作為最重要或唯一的標準,則司法要能獨立而沒有顏色,恐怕就難以期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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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對政治的影響愈來愈明顯,國內政治的爭議也往往訴諸司法裁決。然而政治影響力如此無遠弗屆的法官(有時也包括檢察官)們,卻以「司法獨立」為名不負政治責任。這樣是否符合民主政治的責任原理?本文指出,法律與司法決定程序,並非絕對獨立自主。法官往往享有極大的裁量空間以作成各種重大決定。既然司法決定的本質仍是「選擇」與「判斷」,司法人員仍須對其處理案件的程序與結果,負起一定的政治責任。司法獨立與民主並不當然衝突。在現狀之下,法官至少應該擔任「強化民主制度之基本結構」的功能,有意識地積極保障民主政治的前提條件。司法院大法官以及普通法院,在許多方面的「積極」作風確實在「促進民主」上頗有貢獻,但對於保障弱勢群體之平等公民權方面,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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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目的在於定紛止爭,司法具有保護權利之功能,在權力分立理論下,司法權獨立存在適用法律,即為追求保障人權,不受行政機關之干涉,故司法之本質即在於權利之保護。目前雖一再提倡司法改革,但若人權不能確立,民主則如空中樓閣,無所立基。本文就釋憲機構、審判制度、刑具使用、筆錄之改進、辯護制度之改進、參審之檢討、審檢分際等提出檢討。司法當為民主不可或缺的要素,實現正義之確實奠定民主之發展,因此嚴肅面對司法改革,實在是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