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神原有星神與人格神之別,早期所信仰的是星神的文昌,周朝的文昌神,已列入國家祀典,漢世民間更以木頭雕刻成文昌司命神的神像,祀奉在「神龕」中。到了唐宋,星神逐漸人格化,以西晉末戰死的張惡子為文昌神,祀奉於梓潼地區,也稱為梓潼神。宋世因有人祭拜梓潼神而中舉,於是文昌漸由司命,而兼司文事。南宋劉安勝等人更以扶鸞的方式,依托《上清大洞真經》而撰成《太上无極總真文昌大洞仙經》,敘述文昌帝君依經修煉之得道故事,此經後來成為四川、雲南一帶,文昌廟會時所誦念的經典,影響民俗至大。 文昌由司命被轉為兼掌文事後,成為士大夫及讀書人所特別崇敬的神祇,相對的也對和文事相關的「字紙」產生崇敬心,不敢污穢踐踏,形成了敬惜字紙的習俗。
蘇轍二十四歲,作〈新論三首〉,分上、中、下三篇古文。蘇轍十九歲中進士,二十三歲應制舉,收入第四等,朝廷授商州軍事推官,他卻辭官而留京侍父。蘇轍制策言語切直,仁宗仍嘉許而收之,蘇轍心中有感恩圖報之意,次年作〈新論〉,目的在建議朝廷革新政治,表現青年愛國之情。本論文先談緣起,再申說〈新論〉古文義法,以深入了解其意義所在。
臺灣自光復以來工商業突飛猛進,在物慾橫陳的年代,中華文化仍繫於不墜,是有賴於一些有為之士肯犧牲奉獻,書壇陳其銓教授是其中一位。陳教授早年由內地來台,雖視台灣為流寓棲身之所,然作為其宏揚書學的第二家鄉-台灣,仍付出畢生之精力。本文以陳其銓教授書道理論為研究對象,作為了解先生推動並普及書法教育成就的一個出發點,並對這位甫謝世不久的書壇耆老致上最高敬意。陳教授以「書道」根源於中國而非日本,除了書法藝術的外在條件之外,還包括內在的修為涵養,內外兼具始能成就「書道」,而「風神」是「書道」的最高表現。
竹山篁川張達修以《醉草園詩集》傳世,其造詣深雅,名重士林,足為近代臺灣本土詩家之雄才。篁川以「醉草園」榜其故園,復以同名題其詩集,並自奉主人,交酬吟友。醉草園因成篁川詩集之要角。閱讀張達修,應自認識醉草園起始。 作為體現張達修文學生命的首要園地,本文因從詩集中勾勒醉草園最初的樣貌,也重返醉草園舊址比較今昔,藉以增進體會詩歌所述的現場感受。再回歸詩歌文本,從文學中探知醉草園在張達修內心深處,既是寄託其田園隱逸理想的所在,也是其溫存家族回憶的幽靜角落。醉草園之於篁川的特殊意義,是身之故居,且是心之歸鄉。 醉草園及今猶在,天倡斯文,不失其土,此張達修文學之幸,亦地方文獻之幸。
本文最關心的問題是:詩此一特定語言符號究竟為何/如何產生多重的詩意效果?若透過符號學能指與所指在言說(論述)或書寫上的不同組合,則語言符號的多重性隨之產生,而符號也必然邏輯地在某特定符號結構中聯繫其他符號脈絡而產生意義。然則語言符號的意義卻因多重性而不斷地移動,職此,特殊論述系統或策略於焉形成。換言之,語言符號儼然已從認識論(概念或命題)轉向存有論(價值或事件)的面向。如是觀之,則詩無達詁之所以然方能成立。其次經由符號學中羅蘭‧巴特五種代碼詮釋白居易〈長恨歌〉文本,亦彰顯其多重隱涵與意識型態。
1.追索權乃票據到期不獲承兌,不獲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發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得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之權利。其行使之要件可分為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即行使追索權之原因,須有法定原因之存在。追索原因原則上係限於到期追索,例外時匯票不獲承兌、本票不獲付款,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等而無從承兌或付款提示,及其受破產宣告時,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 2.追索權行使之形式要件,須履行追索權保全手續。其手續因期前追索與到期追索而有不同,但均須①提示票據,②作成拒絕證書,③通知拒絕事由。期前追索之形式要件,若屬匯票,須先承兌之提示;若屬本票,到期前發票人之信用喪失,付款可能性變小時,均得期前追索;而支票限於見票即付,若屬遠期支票,不允許期前追索。 3.到期追索之程序,須遵期提示,此為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之行為,亦為保全追索權之行為,若不遵期提示,將喪失追索權。又追索權之保全,還須遵期作成拒絕證書,始得追索。其目的係為使償還義務人確知拒絕付款之事實,因此執票人不須為此麻煩手續即得行使追索,另外償還義務人亦得節省負擔作成證書之費用及避免拒絕付款之事實被公開等利益。拒絕事由之通知乃課以執票人迅速將追索原因之發生,通知償還義務人之義務,如此可使償還義務人及早知悉償還事由而準備償還資金,及防止償還金額之擴大等作用。執票人若怠於此義務,限於已發生或確定發生之損害,於票據金額之限度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4.本文所使用文獻,限於台灣及日本之出版物。其研究方法係分析三種票據,並針對本票、支票之特殊問題為探討,故包括本票之強制執行裁定、支票追索權等問題。當中以日本學說、判例為基礎,對照我國學說、判例,論述兩國理論基礎為驗證,比較其異同得失,並找出現行理論及實務之缺點,提出建議作為未來修正之參考。本文截稿後始取得施文森大法官之巨著「票據法論-兼析聯合國國際票據公約」,故擷取其學說及票據公約之規定為論證補強。本題論文於國內甚為缺乏,日本亦不多見,若專文不足誠屬遺憾。
「違憲審查理論」乃在探討司法機關審查立法決定是否違憲的正當性為何,「違憲審查標準」則在探討不同的法律規定應建立何種寬嚴程度不同的認定標準,而前者乃為後者之前提。違憲審查理論雖可為司法機關審查立法決定是否違憲之舉,尋求正當化的理論基礎。惟司法機關對立法決定之介入,不論是在矯正「代議失靈」,或在捍衛「更高的立法」(憲法),抑或是維持權力部門間的「動態平衡」,仍需面對其應予介入的程度及界限為何之課題,一旦逾越此界限,其仍無法取得正當性基礎。足見此等介入程度及界限之釐清,實與違憲審查理論息息相關,而此即為違憲審查標準所欲探討者。本文即以法律保留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作為研究主題,並以工作權相關釋憲案例為例,據此重新檢視以為說明,透過經驗性的建構以及實然面與應然面的反覆檢視,期能立基於人權保障的觀點,尋繹出一套較具客觀性、可預見性之違憲審查標準,提供釋憲實務予以參考。
本研究採內容分析法,以台灣地區之一般社區大學及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於2005年秋季班擬開設之433門音樂課程為研究對象,分類整理開課說明與授課大綱共發現有11種課程,由多至少依序是:國樂樂器演奏、流行與通俗歌曲演唱、西洋古典與通俗樂器演奏、音樂欣賞、傳統音樂、傳統戲曲、合唱團、世界音樂、音樂治療、歌謠創作、幼兒音樂教育。各種類之間數量落差很大,顯示大部份社區大學音樂課程不夠多樣化;區域與縣市之間課程數量落差也很大,以北部地區最豐富,中部、南部、東部、及原住民部落地區則漸次不理想。文中並根據社區大學創辦理念與文獻所提出之社區大學藝術課程目標,探討所開設之音樂課程與理想的符合情形,發現問題,進而提出建議。
生死學是一門新興的學問,它是傅偉勳先生在現今西方死亡學及死亡教育的基礎上,融入了較多的哲學、宗教學、意義治療學等成分,所構思出來的一套學思並重、知行合一的實踐智慧學。傅先生所欲建構的生死學更因為重視生命主體的實存性,並且相信生命本身除了能夠關懷現實以成就文化外,亦可以以其超越的意識而體現終極的關懷與終極的真實,所以鮮明烙印著心性本位之東方思想的色彩。生死學在台灣已然形成氣候,傅先生的揭竿而起固然具有關鍵的作用,但是相關學者的積極參與和持續努力更是功不可沒。生死學所探討的議題,包括了人之死前生後的種種情境,此乃形成一種整全統一的思維。又生死學以其對生命的全向度關照,恰與台灣各大學校院所戮力推展的通識教育,可謂目標一致、理想相同,因此它在通識教育中的地位,絕對是正當而合理的。
本研究報告綜合文獻探討和研究者所做的質的深度研究—訪談六位留美的國際學生—來探究「英語唯一」的全球語言政策(global language policy)的本質。透過整合本研究的發現,本研究報告以交織文獻回顧的方式來探討英語為全球語言的語言政策和其對研究參與者的認同影響,並且提出對全球語言教育(global language education)的建議。本研究發現在六位研究參與者中,有五位參與者認為以英語為全球語言的政策已經使一些以英語為母語的美國人內化優越感,並且視較不標準的口語英語能力為一種缺憾。本篇質的研究也發現以英語為全球語言的政策是不利於本研究參與者的,因為這樣的語言政策讓他們遭受到以英語為母語的美國人的排斥,並且使參與者內化劣等感,只是因為他們的英語口語能力不足。因此,「英語唯一」的全球語言政策也牽涉到認同和社會正義課題。此語言政策的本質並非全無爭議性,所以以英語為第二語言的學習者有必要批判性思考「英語唯一」的全球語言政策。根據本研究的發現,本論文報告也討論了運用批判性教學法(critical pedagogy)和將「聲張自己說話的權力」(claiming right to speak)納入語言能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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