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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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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都市環境品質,學校圍牆綠美化即是近年來一種在都市擁擠的空間中,有效改善社區環境、擴大綠化效益之做法。台北市政府於2010 年推動亮綠校顏計畫,以學校教育為核心,將校園的生態永續計畫延伸向外,改善社區的通廊景觀。校園圍牆綠美化活動帶給居民與行人的環境效益為何即為本研究的重點。 透過相關文獻的回顧,本研究對校園圍牆綠美化的相關效益加以分析,並採用問卷調查、條件評估法等方式,以大直國小、華江國小、復興高中為對象進行環境效益感受程度的調查與評估。結果發現,圍牆設計當中,停留點的設計、植栽覆蓋度、綠化及美化綜合設計的方式對於民眾感受程度有明顯影響。住家較近、子女曾經就讀基地學校、有園藝經驗者等對環境效益感受程度均明顯較高。調查顯示,高年齡、住在基地附近者、經常經過、子女曾經就讀基地校園者願意付出較高的價格給予其改善環境以及維持環境。此外,透過開放式問卷填答,顯示對於願付價格多寡的主要影響因素為「是否直接受益」、「使用頻率」以及「收入多寡」等三項,此與透過統計分析檢視的願付價格差異影響因素相符。 若以願付價格乘上當地居住人口,估計每年所產生的環境改善效益,大直國小每年總受益約為4,087,600元、華江國小每年總受益約為5,700,258.96元,與當初建造成本300萬元相較,顯示學校圍牆綠美化具有顯著的外部環境效益,而且市區學校所產生的社區環境效益大於偏遠地區的校園。 根據研究發現,建議政府未來如果繼續推動學校圍牆綠美化,應以綜合型綠美化的改善為優先,植栽的覆蓋度越高得到更大的肯定。此外,適度設置停留點可以實質提高人群互動的效果。後續研究方向建議擴大調查對象、納入生態效益之評估、以分層方法評估環境效益的感受程度。此外,亮綠校顏計畫推動過程中學生、家長及附近居民參與過程所產生的環境教育效益也值得未來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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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窳陋廢棄建物,實施綠美化並做為暫時性或永久性的公用開放空間,乃近年來國外許多城市推動都市再生所採用的環境改善方法。以臺北市為例,受到都更條例適用對象資格的限制,隨處可見窳陋、廢棄的建築物或閒置空間,雖無古蹟價值,卻因各種理由短期內無法實施都市更新,因而閒置荒廢,嚴重影響都市景觀,甚至成為社區安全的死角。為此,臺北市政府配合2010國際花卉博覽會,以「臺北好好看」景觀改善計畫系列二的名義,鼓勵地主拆除非古蹟的窳陋廢棄建物,實施綠美化並做為暫時性的公共開放空間,用意本佳,卻引起社會正、反兩方的不同見解。對此,顯示社會急需建立一套具有客觀性、妥適的景觀改造效益評估方法,以回應此一社會議題。本研究目的即針對都市窳陋建物在更新前之拆除及綠美化,作為暫時性公用開放空間的環境改造行動,分析其公共利益內容,並以個案研究方式,估計環境改善的經濟效益。 個案研究部分以臺北市羅斯福路的四座暫時性綠地為對象。首先建構閒置空間環境改造的評估指標,運用重要-績效分析方法及願付價格等研究方法,針對短期性景觀改造行動之各項環境功能、使用者的需求及滿意程度、願付價格依使用者屬性等因子加以評估,並建構都市閒置空間環境景觀改造效益之評估模型。 問卷調查對象以附近居民及現地使用者為主,主要發現包括:(一)附近居民對政府拆除窳陋建物及綠美化行動之滿意程度以減少社會問題、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及美化市容為高;路過行人則以綠化環境、提供環境教育功能及增加生態多樣性為高。(二)使用者屬性中,個人月收入及使用頻率越高者,其願付價格越高;而擁有不動產於附近地區之受訪者相較於無不動產者,其願付價格約為4-5倍。(三)若以里民戶籍人口為估計基礎,四座閒置空間環境改造基地之直接使用價值為新臺幣436,716,702元,間接使用價值為新臺幣16,643,872元,合計453,360,575元,平均每人願付價額為新臺幣3,075.80元。(四)迴歸分析顯示,受訪者是否擁有不動產、附近居住、個人收入及滿意程度為影響願付價格之主要因素。總體而言,包括在地居民及路過民眾,對於臺北市政府拆除窳陋建物提供暫時性綠地的環境改善行動,反應出高度的需求及滿意程度,甚至願意擔任志工協助暫時性綠地的環境維護,此值得未來各地方政府的參考採行。後續研究建議繼續改進環境價值估計方式,並針對不同型態暫時性的綠美化價值進一步分析。同時建議政府單位及社區改進現有暫時性綠地的志工認養制度,並評估成為永久性公園綠地的可能性,以收永久性環境改造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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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目的在透過對於住宅生產方式的考察,對於台灣地區既有之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進行分類與分析,同時透過實際案例與假設提案之試算比較,對於目前逐漸成為都會區主流住宅生產方式的都市更新制度提出檢討,並且試圖從假設提案中討論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的可能性。具體的研究內容方面,本研究從探索台灣地區戰後住宅生產的演變出發。透過整體演變之文獻與案例分析,本研究建立考察生產關係、生產費用¬與財務手段之間聯繫的分析架構,以及台灣地區戰後住宅生產方式之分類。後續針對歸屬於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之合作自建、協議合建、自力更新三類,運用前述分析架構進行較深入分析,並且從中歸納出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的生產關係特徵與財務模式,並基於這些特徵,本研究試擬兩個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提案,與本研究所訪調之正在推動自力更新案例進行比較。 依據上述研究取徑,本研究發現目前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中,可分為兩種財務模式,分別為「付費自建」、以及「容積抵費」。前者為較單純之財務模式,後者則將預期的容積換算為價值,與生產費用進行交換,雖然可能免去居住者籌措資金的負擔,但也不可避免地與商品住宅聯繫起來,而且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才能運用這個方法。而民間非商品方式中的「自力更新」運用目前台北都會區最受重視的都市更新制度,由住戶自行組織發起住宅生產,立意是鼓勵社區自主重建住宅,但因為都市更新制度不偏好小基地,公部門放寬執行標準、增加獎勵上限,導致基於價值增殖推動動機增高,實際執行卻依舊困難。由於都市更新制度的複雜,使得生產過程難以被居住者掌握,主導權落入代理人之手,不易實質參與、監督住宅生產過程。而在都市中常見老舊公寓,由於缺乏計有的社區組織與互動,在面對以權利為基礎的都市更新共識形成時亦有困難。 再者,本研究透過「自力更新」與假設提案之生產價格組成的比較,認為在現有都市更新法系下的「自力更新」,雖然從擁有所有權的住戶來看,是相當優惠、值得期待的住宅重建方式,但也付出更多代價,增加大量住宅生產消耗、都市環境負擔、釋出價格更脫離生產邏輯的商品住宅,事實上並非理想的民間非商品住宅生產方式。 總結研究過程與發現,本研究認為現行都市更新制度不應作為在一般規模社區的住宅重建方式,而都市環境參與者內部之組織、代表性、互信基礎、處理專業事務能力普遍有所不足,使得代理實施者角色更為重要,但也更實質掌握了住宅生產過程。因此,為了回歸合理的住宅生產負擔,必須檢討都市更新法系的適用性,並且思考真正「為需而建」的自力住宅生產方式可能性,給予適當的政策、融資、專業協助,同時促使社區及早建立組織、互信、吸收相關知識,以為將來所需的住宅更新事務進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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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北市最重要的都市政策就是都市更新,而都市更新就是上流化政策的一種類型,我們看見了在容積獎勵政策引導下,強大的社會與經濟動員力量,台北市區內隨處可見的都更狂潮,在許多美好的政策宣傳和慾望想像的背後,卻越來越忽視上流化(gentrification)配套的社會結構取代(displacement)效果。本文先分析都市更新論述與政策形成的主要論述資源芝加哥學派的有機功能論述,重新連結上流化政策與取代和社會排除的關係,並且重新建立適合的研究方法,以底層長時間的紀錄敘事,開放取代現象的定義,拉近學術研究與社會實踐的距離。本文以產權和更新範圍劃界的邏輯整理出四種個案經驗資料的發現,早在更新計畫實施前,社會排除和取代現象早已真實的發生。最後,作者在結論中提出,都市更新體制有如圍城,更新地區猶如被圍困的城堡,我們必須看見裡面正在進行的土地所有權的清洗整理工作。城市裡的生活尊嚴與環境獲得改善,是一種追求也是一種權力,也是城市權(right to the city)因此,我們需要突破土地所有權的侷限以及更新範圍劃設邏輯的利益框架,看見不同差異的彼此,並在過程中合作,重新找回屬於人民的公共性論述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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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天水圍作為研究對象,探討九七回歸後香港認同的轉變。首先,本文指出天水圍地理位置與內部多元混雜特質的特殊性,展現天水圍蘊含重要的文化意義,並具備象徵對未來香港身分認同想像的方向。研究方法採用《天水圍的日與夜》與《天水圍的夜與霧》的電影文本分析,再現持續改變的中港關係與香港身份認同。 本研究指出這兩部天水圍電影再現香港認同與中國關係不斷地轉化,九七回歸之後,香港對中國「北進殖民」式的想像並沒有突然終止,而是隨著中國女性的身體實質地「現身」(presence)於香港社會而產生衝突與變化。在真實生活中,香港北進殖民式的中國想像依舊存在。而天水圍的凶殺案件具體化的突顯衝突,也同時帶來香港身份認同的內部轉變。透過「關係性」(relational)的視角分析,本文指出:(一)香港自我書寫下的中港關係,在全球資本主義發展下表現出聚集相棲/相欺的現象;(二)現下的香港擁有並新增多元的女性情誼(sisterhood)精神;(三)香港仍舊期待與先進國家連結,追求繁榮;(四)香港目前的社會制度與真實體現混雜多樣身份的社會現象是脫節的。 然而天水圍凶殺案過後,隨著時間推進,香港也逐漸意識到中國身份進入香港社會所帶來的變化。因此可以清楚的發現,電影文本召喚早期的香港精神、鄰里互助關係、香港與中華文化相連的重要元素,同時加入中國身份的身體。身份認同逐步轉變,展現期待能從衝突對立到融合、包容接納的過渡中,逐漸揉捏、創造新時代的香港身份。也就是在新自由化時代下的香港容納更豐富的多元關係,並且重回鄰里同舟共濟、互助合作的香港精神融合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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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探討近代中國快速城市化發展下的北京舊城改造與保存歷程,以及此一城市再結構過程中的制度性基礎及其轉變。依照時期劃分,本文依序討論1949年後的計畫經濟時期,中國大陸對於國家首都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如何決定了此後60年的城市發展格局,並成為舊城改造與保存的結構性因素;改革開放後,在後社會主義的轉型過渡中,中國政經體制改革與全球經濟市場互動下,土地商品化、住房制度改革與房地產開發如何影響1990年與2000年陸續開啟的兩次舊城大規模改造。此一空間在結構的改造與保存過程中,不同行動者如何干預、協調與謀合出新的地方性發展制度創新,當中所涉及的國家與政府職能轉變、城市政府與開發企業的關係,以及改造所帶來的社會與歷史衝擊,成為我們關注的焦點。 最後,本文以社會主義時期的《梁陳方案》國家行政中心的規劃論爭案例,以及後社會主義時期的三個案例,包括1980年代末期以有機更新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的菊兒胡同、依照歷史風貌保護規定的南池子改造,以及奧運前以旅遊結合歷史保存的南鑼鼓巷等經驗案例,探討北京舊城改造與保存上的實施經過、運作機制與成效,以及各個案例在其所處時代的象徵意義,作為舊城改造與保存的反省之鏡,對於方興未艾的中國GDP掛帥的城市治理與由房地產開發引導城市的浪潮中,具有一定之對照與反思意義,俾藉此尋求城市永續發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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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口結構因少子化、醫療發達等因素,快速朝向高齡化社會邁進,然而從日本阪神地震、美國卡崔納颶風以及311日本東北大地震的經驗看來,高齡者相對其他族群遭受災害風險較大,因而在災害中產生極大之課題,唯有盡早遠離災害進行疏散避難才能確保高齡者生命安全,但目前國內針對高齡者避難之研究少之又少。本研究希望能從有實際避難經驗的高齡者為對象,訪談高雄市甲仙區十五位高齡者,以了解高齡者於莫拉克颱風避難時考量避難與否的決策過程,及影響避難決策的相關因素,釐清高齡者避難時之特性。 研究發現,高齡者在避難過程中取得訊息以多重管道為主,來源以新聞為主尤其是有線電視台的台語頻道,其次為社區網絡;且由官方、社會網絡告知的訊息較容易產生避難行動;在取得訊息後,高齡者會納入自身或他人的經驗開始判斷訊息;願意進行避難的高齡者,則開始向他人尋求避難前的協助,協助內容以提供交通工具或是避難處所為主;等到威脅的徵兆發生或是協助抵達開始時,不論是否願意進行避難的高齡者皆傾向進行避難,尤其有小孩在家者,會增加避難意願;避難時,夫妻同住者多為夫妻共同避難,獨居者,會依賴平時社會網絡進行避難,而與子女同住的高齡者,反而與子女分開避難;避難後,高齡者傾向優先向透過社會網絡尋求提供避難處所的協助,其次則是依賴官方提供的避難處。 從研究看來,高齡者避難與否受社會環境影響小,而是傾向依據自身經驗與實質環境判斷,因此支撐高齡者判斷的認知與相當程度的災害經驗最為重要,然而高齡者因為生理不便降低社會參與,對於社區防災的課程參與度低,因此若欲增加高齡者災害認知應從高齡者日常熟悉管道生活著手。此外明確的避難訊息也能增加高齡者避難的意願,因明確訊息內提供避難協助的交通工具與官方指定的避難處所能誘使生理受限的高齡者產生行動,除顯示出高齡者於避難過程中依賴他人之需求外,平日高齡者避難的準備也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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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關注1990年以來東海岸原住民運用漂流木發展之「漂流木」技藝。背景脈絡包含:東海岸漂流木相對於西部海岸較常發生,原住民回鄉與缺乏就業機會之現象,漂流木藝術發展等。筆者透過學徒制方式,參與師父之工作以練習基本技術,在創作漂流木作品過程中,學習漂流木技藝。 漂流木所具有的樹木形式與漂流之痕跡呈現其豐富的生命歷程,因此創作者是以一種賦予其新生命之心情與概念進行創作,此為漂流木技藝之核心概念。 漂流木技藝實踐可以區分為兩個階段,一為從海岸環境中取得漂流木,一則是將材料製作成作品。取材之技藝包:含1.辨識、2.裁切、3.搬運。製作之技藝包含:1.取料整形、2.砂磨、3.組裝修飾等。技藝的施展過程中運用大量的身體感官、知覺等;技藝的實踐則倚賴鏈鋸、砂輪機、鑿刀等手持工具。 漂流木技藝之存在體現於三個面向,一為「社會性文化脈絡」如當代原住民藝術,東海岸觀光發展,在地文化發展,林務局木雕競賽等。其次為「商品銷售脈絡」如寄賣、擺攤、接單、訂作等方式。此外則透過「互助幫工網絡」,創作者彼此支援,協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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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回顧台灣農村土地所有制度的形成,自明清之際漢人因沿海人口壓力而來台移墾,循中國沿海盛行之制度於台灣以業佃關係進行農作生產,社會面則以鄉莊組織進行基礎自治。台灣總督府因勸業銀行放貸需求而推動土地調查與業主權確立,推動第一波土地基礎事業。於此同時,國民政府於大陸形成以土地改革作為現代化計畫之具體步驟,卻從未成功,終至潰敗於共產黨版本的土地改革。退敗台灣後,於共產黨的競爭壓力之下,以美援為輔助進行土地改革。1949年的土地改革對台灣的業佃關係進行徹底的介入與改革,並將原有業主權與佃耕權均改造為排他、可轉讓、以個人為權利主體的所有權,並透過共有土地之徵收,破壞鄉莊社會運作基礎。自此而後,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確立,台灣農民的耕作生產與鄉村治理逐步納入國家可掌控治理之範圍。每一階段的土地所有產權變化都與當時的國家政策相配合,在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汲取或改造想像之中,產權成為重要的治理工具,變更產權的同時,也均將引發鄉莊社會的變遷與農作生產方式的改變。於農村土地使用引發諸多討論之今日,對土地所有制度進行歷史性的考察,重新思考上世紀土地改革所留下的革命語言框架,是直接面對當前農村問題時難以迴避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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