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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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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乃為因應1992年「國家統一綱領」所設定的一國兩區意涵,此法規設計為兩岸人民往來之權利義務關係提供了制度性的規範,尤其為保障台灣地區人民之利益不會受到損害。其中,第三十三條為規範我國人民大大陸地區任職之管制性規定,依其內容可分為原則開放、例外禁止及審查許可之管制類型。但兩岸條例§33(3)2中對許可制的職業管制項目至今仍未公布,但依此法規之規劃方向,大致可分為對公務人員、經貿人員、教育界人士、高科技人員和其他類人員之管理。 高科技產業為我國1980年代後政府積極扶植的重點發展產業,其亦在各相關產業的努力發展下締造我國經濟發展的良好成績,並成為我國主要之出口項目;惟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亦已開始將其產業發展之重點轉移到高科技產業的開發上,故對於其所缺乏的技術和人才大力的展開招攬的動作。由於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很大部分是來自台商的投資,而其高科技產業的發展亦欲尋求依照我國的發展模式,故近十年來頻繁地對於我國特定高科技領域人才施以重金挖角動作,希望藉由其管理經驗,以及高科技人才本身所擁有的相關技術和知識,幫助中國大陸晉升到能夠對高科技產業作獨立研發和創造。 面對中國大陸高科技產業的發展,以及國際間對於高科技等知識經濟產業的重視,當我國面臨到人才、資金及技術不斷流失到對岸的景況,是否會對國家安全造成侵害,而損害到國家尋求穩定和發展的國家利益?然而若以先前由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所授權對高科技產業人員到大陸地區任職的管制草案,卻可能損害到人民基本權中的工作選擇自由。故「國家安全」與「人民工作權」兩者應如何權衡,才能讓國家與人民利益皆有保障,或至少將損害降至最低;本研究欲透過管制理論及相關行政法原理原則,探討管制之必要性及尋求兩者間的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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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兩國自1972年建交以來,雙邊關係忽冷忽熱雖有前例可循,惟小泉與安倍兩位前後任首相,不僅在自民黨內屬同一派系,且均被視為極右派的政治人物;然而,從小泉政府過渡到安倍政府,為何兩國在一夕之間從水火不容的對立關係,轉變為戰略互惠的友好夥伴關係,對日本政治與日中關係未深入研究者,確實難以理解其變化之堂奧。目前有關日本現代對中政策研究的學術論文探討主題多集中在小泉政府時期,資料豐富完整且易於搜尋,惟均僅針對小泉時期日中關係的外交決策模式、政策類型等進行討論,並未將小泉與其他首相對中政策進行比較分析。 因此,本論文採取比較研究方法,針對小泉與安倍政府對中政策決策過程的差異進行分析,以及比較其反映在兩國敏感議題上的應處作為與態度。主要研究分析方向:(一)日本國內政治傳統生態及決策過程中,首相、政黨派閥及官僚體系等決策關係者之權力消長,對政治決策主導過程與型態之影響;(二)日中高層互動往來關係密切程度,對日本政府對中政策的基本關鍵態度形成之影響;(三)日本政府對中政策強弱的差異取向,反映在日中最為敏感之歷史(靖國神社與教科書問題)、主權(釣魚台與東海天然氣田開發問題)與安保(日中軍事關係與美日安保問題)等議題上的應處作為。 本論文研究結果顯示:(一)官邸主導強弱取決於領導人特質:日本國內政治生態在歷經90年代起的三階段行政改革及中央機關組織調整後,政治決策主導權已逐漸朝首相端集中,官邸主導的政治型態已大致成型,惟其強弱關鍵取決於首相個人領導權威與風格。小泉與安倍政治立場同質性極高,惟兩人領導風格與個性迥異,小泉被視為「提案型」的主動領導人,安倍則被視為「審核型」的被動領導人,因而導致對中政策決策出現極大差異。(二)對抗有助取得妥協談判籌碼:小泉任內對中共方面堅不妥協的強硬對抗態度,導致中共領導階層、國內涉外部門與駐日使領館在對日工作上已陷入束手無策的顏面盡失窘境;不過,此一狀況卻為安倍上台後對中採取的緩和妥協政策,以及推動雙邊政治與外交關係改善等工作,累積相當可觀的談判籌碼與妥協空間。 本論文選擇以小泉與安倍為研究對象主體的關鍵考量,係著眼於兩者對中共威脅均抱持強烈反彈與警戒,惟卻在對中政策上出現強硬對抗與緩和妥協兩種截然不同態度;不過,小泉首相任期長達近5年半,而安倍首相任期則僅約1年,兩者首相任期長短差別極大,確實在研究上會造成政策評估觀察時間不對稱之問題;此外,兩者與派閥、官僚檯面下權力競合關係之隱私資料,以及兩政權對中政策主要內容與實際考量之官方資料等,其取得均極為困難,故本研究僅能廣泛參考官方公開訊息,以及專家評析或輿論報導等資料,惟其能夠接近實情原貌的程度亦有其極限。 過去日本政治研究因自民黨長期一黨優位的穩定執政局勢,導致新的研究架構建立不易且難以吸引學者研究興趣,且日本無論在外交或軍事的研究領域上,均被視為美國研究的重要附屬對象,卻難以成為研究報告的主體對象;惟在小泉首相上任後,日本傳統的派閥與官僚影響力出現大幅衰退現象,且在小泉首相卸任後的第3年,自民黨也再度失去政權,此顯示日本國內政治生態已出現革命性的變動趨勢,因而從事日本研究學者宜儘速建立對日本21世紀政治研究的新理論架構,俾因應日本日益加速的政治制度演變情勢,以及擴大學術界對日本政治演變的關注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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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水資源伴隨氣候變遷所不斷加深的稀確性,以及生活家戶用水品質汙染、合理近用與分配公平性在國際社會與世界各國不斷引發的爭議,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第十五號一般性意見》強調了「用水人權」及藉以保障其他權利實現之重要性,包括:生存權、健康權及適足生活權等。該意見亦清楚列明了幾項國家與政府在水資源管理上應逐步推行的多項義務,主要含有:尊重、保護及實現用水人權及相關權利之國家義務,用以維護水資源的安全、適足,並對在地之弱勢社群給予非差別待遇。2009年3月,我國則由立法院通過了《政治與公民權利國際公約》及《社會經濟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兩項重大國際人權公約;做為解釋後者內容之《第十五號一般性意見》,自有我國國內法律之適用效力,且現階段有牴觸公約內容之現行法令及行政措施,相關單位應在期限內完成修訂與更正之工作。2008年8月,國科會選定了彰化二林地區做為中部科學園區擴建之地點且經行政院核准後(名為「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就不斷衍生高科技放流水汙染、工業借調農業用水及環評結論不合法等水資源安全供給、分配正義等問題,並引發當地民眾與社會各方之關注,使得筆者注意到該個案乃攸關用水人權及水資源相關權利保障在我國重大產業開發案之發展現況,而有特加檢討之必要。本研究旨在透過《第十五號一般性意見》內容關於用水人權之概念意涵及國家應具體實現之義務,並藉氣候變遷正義及水資源相關權利概念之延伸,檢視並分析中科四期開發案件在我國民眾水資源事務參與之程序、化學品使用及排放管制及農工業用水分配正當性等問題,並以較為宏觀之人權研究取徑及方式,對於我國關於工業廢水排放管制、各部門用水借調之法令提出相應之檢討意見,以提供我國政府日後在重大開發案件涉及水資源相關權利影響之核准與審查過程當中,所應依循的國際人權態度。筆者亦希望藉由中科四期案件所發現的各項人權爭議及分析結論,試圖找出可能落實此項國際新興人權的國家人權監督機制及整體水資源政策之改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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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風險社會的觀點、全球在地化的脈絡下檢視2011年所爆發的塑化劑風暴,本文認為食品起雲劑中惡意添加塑化劑的問題有其歷史脈絡,並且不僅止於食品問題的管理中。首先,風暴中的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是一種自1980年代左右就已經逐漸被認識到其科學上的不確定性與危害,並且在1990年代以降被視為疑似環境荷爾蒙,近而在2000年左右受到世界各國進行管制,限制其在敏感性群體如嬰幼兒玩具和用品上;台灣也在這波風潮中進行管制並且將部份鄰苯二甲酸酯類納入第四類毒性物質管理,但這項管制最終在塑化劑風暴前沒有進一步地延伸,也沒能阻止食品中惡意添加塑化劑的問題。 從食品安全治理與毒物風險管理在台灣歷史脈絡中所浮現的各種政府機關的回應及其特質,突顯出重視發展思維、輕視環境而導致健康權不重視的管制文化;當面對全球自由貿易市場商品流通的高度複雜性以及化學技術擴張的各種工業原料與毒性物質管理時,此種管制文化延續性的特質如何因應可以從三聚氰胺的問題中可見一斑,並可初步展現台灣政府食品風險治理上的遲滯、隱匿與單向的風險溝通形式;也從此展現出台灣社會作為一個「雙重風險社會」的特性:一方面是必須對新興科技風險作出即時、有效的回應,另一方面回應的主要的行動者-政府-卻也必須迅速與符合民眾期待地修正其結構性缺陷。 由於我國塑膠產業的發展、鄰苯二甲酸酯類的大量使用、國人大量消費各種塑膠製品的習慣、以及全球食品治理日漸由公私部門聯合治理潮流的背景因素,使得我國民眾暴露在大量塑膠與塑化劑的日常生活之中。但正也因為產業界的壓力和政府缺乏本國相關治理之資訊或毒諮會採共識決的模式,造成鄰苯二甲酸酯類持續無處不塑地使台灣社會轉為「塑化風險社會」。在塑化風險社會中,政府的食品安全治理只注重「衛生」而非安全,政府的毒物管理措施可以不作為,並且造成風險個人化、使得整體食品治理的責任都轉向企業與消費者:毒物都是企業惡意添加的,有害則仰賴消費者舉證。政府並未承擔其應有的責任,反而是加劇民眾對其的不信任,進而引發風險的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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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權於學術研究上可探究之面向甚廣,可分就糾正權行使之主體、客體、對象、程序、性質、效力、權限、體制與效益,甚或與立法監督權之差異性及績效等實務面研究。本論文除從法律、學說與實務案例對糾正權權限、糾正案構成要件、糾正權效力等外部效應作論述外,並透過實務之統計分析結果,呈現糾正權行使現狀,目的在藉由研究以確立糾正權之憲法地位,肯定糾正案之效益,進而對提升糾正權之效益作出建議。 本研究以97年8月1日第4屆監察委員就任迄100年7月31日止,此3年期間糾正案之成立、審查等實務現象,探究監察院委員會之會議體制及糾正權呈現之各種現象,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研究途徑與方法及研究設計,並提出本研究所受之限制;第二章為文獻回顧,除對文中所提相關名詞作界定外,並回顧權力分立、合議制組織及法理論等理論制度,同時亦從國內研究著作中,與本文有關之著作或論述作檢討;第三章為探討監察院糾正權之法制爭議,分從法律、學說與個案研析中,就糾正權之行使時機、構成要件與效力作評論;第四章則提出有關監察院糾正權實務的若干現象,除就糾正權之主體與客體作論述外,並透過統計與量化方法,將普查結果分成四個構面,呈現糾正權之實務現況;第五章為結論,就前述章節中對糾正權之評論與實務現況,提出研究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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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世紀的今天,世界各國高喊多元文化政策,尊重、包容多元文化成為琅琅上口的教條,但實際上移民已成為極右派保守勢力渲洩的出口,也成為新殖民主義種族歧視的對象。2011年7月北歐挪威數十個年輕學子參加左派執政黨舉辦的夏令營活動,卻慘遭該國極端主義份子屠殺的事件,臺灣竟成為該瘋狂殺手筆下最值得「讚揚」的拒絕多元文化主義的「單一族群文化」(monocuturalism)民族國家。而我國的立法委員張曉風不解為何臺灣男子竟遠到異地與「雌性動物」婚配,令臺灣「剩女」過多,在立法院質詢內政部花費太多資源照顧外籍配偶。 本論文企圖從媒體報導、政策論述與學術研究三個面向來理解臺灣主流意識型態如何定義、建構、型塑國內東南亞外籍配偶的形象;其中所隱含的對外籍配偶的「他者化」,正侵蝕我國多元文化相互尊重包容的想像。臺灣是國際社會中被邊緣化的小國,曾經也位處於世界經濟體系的邊陲,要擺脫殖民主義與帝國主義之軛,惟有掙脫西方文明中的種族中心主義的宰制,才能獲得主體性。 臺灣近年來浮現的外籍配偶現象,卻是臺灣社會中的一片照妖鏡,它照見了我們社會中的種族階級意識的心態。也惟有透過後殖民主義的反省,被邊緣化的他者的處境,才有機會被檢視;臺灣社會過去所排除的,也有機會重新思考被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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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係針對台灣電子集團企業與非集團企業於中國大陸之營業利潤率表現進行探討與比較,並針對廠商之聚集效應此議題進行分析。作者期望藉由上述之研究,使讀者更能了解台灣電子產業目前於中國大陸之投資狀況,而對於未來欲赴中國大陸發展之台商企業而言,也能係一份具參考價值之學術性研究。 本研究透過「空間分析方法」(Spatial analysis)與「傳統OLS迴歸」(Linear regression)之運用,針對台商之營業利潤率、聚集效應因素、企業內部因素、中國大陸經、社背景等變數進行檢視。從實證結果可發現,集團企業之營業利潤率確實顯著(significant)且正向地高於非集團企業;而在「聚集效應」方面,則分別透過「產業聚集度」與「廠商至大型集團距離」進行分析;結果顯示出,中國大陸之「產業聚集度」受政府政策之影響甚深;亦即政府優惠政策釋放愈多之地區,將愈能吸引外商投資,並形成聚集效應,當該區之聚集效應愈強,則在該地投資之廠商也將愈能受惠於聚集效應所帶來之經濟效益。此外,本文也發現,當廠商距離大型集團企業愈近,則獲利能力也將愈好;這也反應出,許多台商企業可能係透過供應鏈的整合或策略聯盟等合作方式,增進與大型集團企業之連結性,始對自身的獲利能力產生正向之影響。 此外,企業內部的生產效率、負債比率,甚至是中國大陸之勞動力成本、基礎建設、政府政策,及廠商之出口比率等皆是影響台商營業利潤率之重要因素。值得一提的是,本文透過「全國佈局指數」分析大型集團於中國大陸之佈局策略;儘管在空間分析(Spatial analysis)中發現,採取全國佈局之大型集團,其獲利能力比單點佈局還要來得好;但此變數則在迴歸(regression)模型中,可能受其他因素(variables)之影響,而呈現不顯著之狀態。 本文之研究結果顯示,中國大陸之經濟優惠政策仍在吸引外資方面,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包括了地區工資水平之調控、出口優惠政策之釋放,甚至是良好投資環境的創造等,此不僅將影響外商在中國大陸之聚集程度,也是現階段之台灣電子企業,得以降低其營運成本之重要原因。 關鍵字:營業利潤率、集團企業、聚集效應、空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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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社會運動的基本意涵及定義、西方社會運動理論、社會運動的發展歷程以及臺灣社會運動與臺灣客家運動間的關係來論述臺灣客家運動的形成與發展。本論文發現,臺灣客家運動的發生原因,一方面是對語言政策的迫害而反抗,另一個則是由於弱勢或少數族群文化身分意識的覺醒,因而激發參與者的客家意識。整體來看,因為語言的不平等和客家族群地位的邊陲化,讓客家族群早已積壓許多的不滿,1980年代由於當時外在壓迫性體制轉變,政治情勢從戒嚴轉為解嚴,客家草根性組織如客家風雲雜誌社等大力推動下,客家意識也被建構起來,因而對當權者發出挑戰,藉著客家運動爭取母語的教育、傳播權,進而啟發客家人的認同和爭取應有之權益。     在臺灣客家運動的發展上,本研究採取三階段的分期法,分別是發端期(1987-1989年)、集結期(1990-1999年)以及制度化期(2000年-現今)。發端期的重點就是以1987年《客家風雲》雜誌創辦和1988年「還我母語運動」為主;集結期則是經過1989年後的運動能力衰退後,1990年《客家風雲》雜誌改組為《客家》雜誌、1990年「臺灣客協」的成立帶來一波運動高潮,1994-1995年「寶島客家電台」抄臺風波,把動員力量再掀高潮;制度化期主要在2000年以後,包括客家委員會的成立、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的成立、客家電視頻道的設立、客家知識體系的建構以及制定客家基本法,都是進入制度化期後的成果。   另外,目前臺灣客家運動在進入制度化後未來的發展為:(一)臺灣客家運動、客家政策與客家研究應朝向「三合一」的發展;(二)客家研究方面:致力「客家研究」朝向「客家學」發展;(三)客語推廣和文化傳承方面:如何增加它的市場價值?(四)客家認同和想像方面:客家族群世代間的差異須調適;(五)臺灣客家運動存在與否方面:目前運動呈現消退趨勢,未來須朝向強化監督之責;(六)客家事務執行成效方面:過去客家運動訴求大致雖達到,但仍有許多進步空間;(七)保存客語和客家文化方面:成立客家自治區?(八)未來的族群關係方面:相互競爭且相互尊重的弔詭關係(九)臺灣客家運動方面:朝向客家文藝復興或文化自覺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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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乃立國的根本之一,良好的教育政策推動國家發展與進步。我國的《師資培育統計年報》在文始便道:「優秀卓越的師資,百年教育的基石」。可見教育的施行者-教師扮演角色的重要性。而教師的類別因國家及教育環境的需求呈現多樣化,以今日的教育環境來看,為數眾多的代理教師成為學校內的基本角色,非編制也非正式的職位狀態,其所可能擁有的權益成為本研究關注的焦點。 以關懷代理教師權益問題為出發點,本研究一開始先探討代理教師制度出現的背景,了解代理教師在如何的情境下成為不可或缺的施教角色,並以統計數據呈現代理教師任教的現況;之後,再以法規及函釋等官方規定探討代理教師的權益,包括敘薪、考績及年終獎金、年資計算、出勤與給假、保險及退撫機制等;至於代理教師的權益是否保障充份,本研究以正式教師為比較對象,評估代理教師的權益內容;最後提出建言,呼籲政府能重視並適切規劃代理教師的權益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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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同時也是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的主要產業別,是最值得探究的領域,其中有關大陸投資急遽增加,對臺灣產業影響之研究資料已相當豐富。然而2002年兩岸幾乎同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兩岸經濟進入一個新的局面。更多外資企業的進入這個新興市場使臺商所面臨的直接競爭更為嚴峻,同時而中國大陸也不再如改革開放早期所具備相對廉價要素,已不再是夕陽產業延緩轉型壓力的避難場所,故此一階段的製造業,到中國大陸投資對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重新進行評估,是有其必要性的。   本研究針對代表性製造業上市公司,即寶來「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2012年3月31日所列舉50檔代表性上市公司,排除部分非製造業的廠商,運用資料包絡分析法與Malmquist Index與追蹤型資料分析,探討台商於中國大陸布局和經營績效之間的關係,以及製造業經營績效變化的主要因素。   從文獻回顧可總結出FDI行為對企業的研發決策、出口導向與資本結構存在一定的影響,而這三項特性又與企業經營績效息息相關,故分別以研發比重、外銷比重與負債比重為中介變數,一方面以實證釐清在中國大陸投資情形對前述三項中介變數的影響,另一方面探究中介變數、企業效率與生產力變化之間的關係。   根據實證分析結果,製造業廠商在中國大陸直接投資將降低技術變革的速度,進而對總要素生產力有顯著的負向影響;然而將2008年金融海嘯前的數據單獨分析,則發現較依賴對中國大陸投資的樣本企業,存在較高的正向技術變革,但抑制技術效率的改善。其次,儘管投資明顯集中在最富裕的沿海地區,但真正帶動外銷成長的卻是在內陸省份的投資,顯示目前臺商投資目的仍舊未以內需市場為著眼點。  最後,製造業研究發展支出主要用在生產效率的改善,而非提高技術水準,故如何使企業由配合當期市場需求與客戶訂單的研發活動,轉為前瞻性的技術深耕與創新,讓既有的研發資源得以用於真正能改善生產力的活動上,是提振當前製造業競爭力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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