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6.81.94

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選擇卷期


已選擇0筆
  • 學位論文

本論文旨要瞭解我國擁有海外打工經驗之在學青年在透過其海外打工經驗與工作價值觀之磨合,對未來選擇海外職涯發展的程度會不會有正向影響。 鑑於此,本研究進行文獻蒐集與分析後認為青年階段對於個體一生職涯發展具有莫大的影響效果,其中打工經驗與工作價值觀的差距與對該次工作的滿意程度為尤其;亦即,當青年前往海外打工後,其工作價值觀與海外企業文化之契合程度,對未來選擇海外職涯發展具正向影響,其中該次工作滿意程度也對青年未來選擇海外職涯發展具有正向影響。 為驗證本論文以上假設,本研究向擁有海外打工經驗之在學學生進行網路問卷發放,並使用敘述性統計、相關分析以及Ordinal logistic regression進行統計分析。本研究亦透過分析結果發現:(1)青年海外打工經驗與工作價值觀之契合對長期職涯發展具有正向影響;(2)工作滿意度在青年海外打工經驗與工作價值觀之契合及長期職涯發展中具有中介效果。

  • 學位論文

由我國解嚴前後法制沿革分析出發,本論文首先概括闡述解嚴迄今,國內刑事補償法制變遷演進,再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及意見書為脈絡,檢視刑事補償法律制(修)訂相互換軌之法制變遷。從而,本論文第2、3章,分別以「立法變遷、司法解釋」與「行政司法雙軌實踐」等面向,解構我國刑事補償法制發展時期,研析「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下稱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稱回復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賠)償條例(以下稱二二八條例)」、「冤獄(國家)賠償法」及晚近「刑事補償法」之再造與延續等規範競合情形,用以匯集「克服過去(轉型正義)」補(賠)償措施在台灣的法規範實踐經驗。 為探討蘊涵於「克服過去」理念中的補償正義,包括「追訴行為人」與「補償被害人」間之辯證關係,本論文第4章,接續論述國際間處理轉型期體制經驗,並以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及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為主軸,同時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及第14條,及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55條所揭示之刑事被告之基本權為核心,分析國際人權法及國際刑法規範下,刑事被告人權基準與訴訟權於國內刑事法規範之對應,用以匯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5款及第14條第6款「克服過去(轉型正義)」之補(賠)償措施,並以國際刑法就體系不法行為的處遇理念作為引導,闡述國際法對政治刑法與轉型正義之實踐影響,作為我國在同一法治課題而不同歷史情境下所建構補償正義模式,俾利將來我國刑事補償政策、法制、組織及執行各面向再次深化發展的參考聚焦。 本論文第5章進入個案研究範疇,嘗試研求38年「海軍案」前後,集訓於「反共先鋒營」或受於「鳳山招待所」受到偵訊留置等個案後續請求刑事補償之現況分析,比較補償條例、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各該規定,於渠等案件之適用情形,以作為轉型期補償正義理念於我國多軌併進之補(賠)償制度下處理類似案例參酌引據。 第6章接續個案研究,轉而處理戒嚴時期判決呈由軍事長官層轉總統核覆之制度研究,探討該機制所植基之法規範基礎,次由判決核覆持續進行的處理流程,進行個案檢視及類型化,嘗試歸納制度特色,用以分析其對於判決內認定犯罪構成要件及量定法律效果輕重的影響,同時剖析起判書類核定或覆議之過程,核覆權之實際執行或決定名義者,對於各案處理之指示脈絡,探求當時國家統治決策高層,面對處理政治刑事案件時潛藏與表徵之價值判斷思維,並檢討此類已完成偵審程序,並經核覆之判決,是否因重大明顯違反刑事訴訟與憲法基本權法理,認屬實質違背法律原理原則之判決,得以納列刑事補償法或補償條例適用範圍之可行性。 研究結論指出:當代臺灣轉型正義(克服過去)之歷程,經過各階段(冤獄賠償草創、解嚴終勘過度、權利回復創始、行政補償轉型、國家責任確認、刑事補償再造)承轉,法制規範形式漸趨完備,行政與司法雙軌實踐亦已行之有年。然而,隨著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補償基金會(補償基金會)103年9月解散並完成清算程序,為蘊藏15年來基金會對我國民主化進程中克服過去之珍貴經驗,復仍懷抱有「和解、真相及歷史記憶」未竟之業。 此際,內政部主管之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二二八基金會),承繼歷史教育及文化傳承任務,國防部則負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補償條例之修正案(法律主管機關),與文化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建構起業務協調平台。為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瞭解不當刑事審判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及和解,爰提出整合立(修)法建議,嘗試撰具「補償條例修正草案」(或制定「解除戒嚴前不當刑事審判案件補償與和解條例」),具體建議要旨如下: 一、補償請求權,由「限時法體例」回歸「時效常態化」規範。 二、補償條例增訂「補償金內部求償」與「追訴權時效」等究責規定。 三、建議重新檢視「限制人身自由之案例類型」認定及刑事補償之範圍。 四、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實質違憲)判決執行,應納入刑事補償對象。 五、沒收財產之發還,應賦予實質調查與認定程序之法源基礎。 六、還原歷史真相、和解與人權教育,補償基金會與二二八基金會之延續,應發揮整合及永續經營管理功能。

  • 學位論文

農地或農地管理是現代政府與人民或是說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建構權力與利益關係的重要關鍵所在。一個國家是否具有完善的土地或農地制度,如何去管理與登記,涉及到政府治理的目標,以及對其領土與人民政財之取得與政治合法性等因素。因此農地制度自始至終都是政治議題的範疇,臺灣與中國大陸的農地制度與其他土地治理政策也都無例外。 綜觀兩岸農地制度演變來看,自1949年國共內戰之後兩岸分別治理。在中國大陸方面實行共產主義,農地制度是以社會主義為主走向國有集體所有制,到了1978年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共產社會逐漸發展成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而臺灣方面農地制度就延續著資本主義私有制發展至今,鑒於兩岸農地制度淵源同流,雖歷經不同體制的發展但仍有其制度文化脈絡上的關聯性。同時兩岸也呈現出在二個不同體制之下,有不同農地制度發展經驗上的特殊性,因此本研究期能藉由兩岸農地制度變遷的關聯性與特殊性,就其演進過程探討其中的異同與優劣之處,俾提供兩岸未來農地制度變遷之參考與建議。 兩岸農地制度雖然是兩個不同體制,進行變遷的方向也不盡相同。本研究結果從兩個面向來說明,首先從兩岸農地制度的演變過程之中,發現在變遷目的上是有相似的地方,在手段與結果上就有不同的發展成效與影響。其次從臺灣與中國大陸農地制度的現況來看,兩岸農地制度目前所面臨的土地細碎化、農舍宅基地的管理、農地的徵收、耕地的流失、農村的結構及農民的老化等幾個重大問題。大致上是趨於相類似的,雖然某些問題的內涵,在不同體制上是有一些不同的呈現,但從問題本質而言可以說是相似的,因此在農地制度需要儘速解決的幾個重要議題上,如何妥適處理是兩岸要各自面對及解决的。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本研究主要探討族群與新竹縣總統選舉之關係,透過空間分析方法針對2000年至2012年新竹縣4次總統選舉結果進行分析,以新竹縣182個村里為分析單位,控制經社背景、津貼政策、居住環境及空間變數後,觀察族群與新竹縣總統選舉之關係。 研究發現,新竹縣客家人對於政黨支持並非一致,原則上客家人口比高之地區傾向支持國民黨,然而新埔鎮、峨眉鄉受到津貼政策、居住環境及鄰近效應等因素影響而例外。此外,老年人口比愈高或村里具陳抗事件之地區,則民進黨獲票率愈高。再者,族群聚集之地區有支持特定政黨之傾向,如五峰、尖石鄉等原住民聚集之地區,傾向支持國民黨;湖口鄉裝甲兵營區及老舊眷村附近等外省族群聚集之地區,傾向支持國民黨;臨海村里經濟條件不佳之地區,傾向支持民進黨。顯示新竹縣總統選舉受到族群因素、津貼政策、居住環境及鄰近效應等因素影響。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自由主義和現代主義的共通本質是個人主義,兩種思潮都包容人的多樣性並且尊重人的自由。在臺灣知識分子要求民主自由的言論日益受到威權政府限制的五○至六○年代,部分作家嘗試以現代主義的創作技巧,將人民內心的焦慮與不滿紀錄於文學之中。然而,由於現代主義是一種於戰後才大量輸入臺灣的文藝思潮,大異於過往臺灣人民所熟悉的寫實文學,故現代主義文學一度被譏為「脫離現實」。筆者將透過比對文學內容與社會實況,闡明臺灣現代主義作家其實非常關懷現實,其作品主題涉及階級、性別、族群、宗教、環保等實存於社會的問題。事實上,許多現代主義文學甚至幫助讀者發現自己被原生家庭或黨國教育灌輸的漢人中心論、男性中心論等偏見,以致帶動八○年代為原住民、女性、同志發聲的社會運動。   美援文化與威權統治是促成臺灣現代主義文學興起的主要原因,現代主義文學則成為表述小眾心聲、激勵臺灣人民持續追求自由民主的重要文本。本論文首先藉由《自由中國》、《文學雜誌》、《文星》、《現代文學》與《大學雜誌》五部期刊的文本內容,探索臺灣自由主義者與現代主義者的共通理念;而後整理現代主義在地化的進程。釐清兩股思潮的發展脈絡後,將分別從現代詩與現代小說這兩種文類,考察被存記於文學之中的個人內心世界。最後析論現代主義文學與政治社會的交互影響,並且闡釋詩與小說的差異性與互補性。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青年人是台湾的未来。自从1949年以来,台湾的国民党政府和其他政党、组织皆举办大量政治性营队或成立青年组织来控制和培养台湾青年。本文以2008年以来的四个台湾的政治性营队为例,试图发现他们对青年的政治认同和政治参与的影响。作者于2014-2015年期间访谈20名参与过这四个营队其中一个的台湾青年,发现①这些青年政治性营队皆很难吸引到政治认同和该营队政治背景不同的青年;②四个营队的课程和活动可增加至少一半受访者的原有政治认同,促进他们的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去;③泛蓝的政治性营队在甄补营队参与者进入政治事业的能力上逊色于泛绿的政治性营队。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中文摘要 言論自由是我國憲法第11條所明文保障之人民權利,亦為一自由民主社會所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權,但是否所有言論,不論其內容為何,均為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抑或有部分內容之言論並非憲法所欲保障?此即涉及言論自由此一基本權利之界限為何之問題,然而憲法條文對於此一問題並無法給予明確的解答。因此,本論文即先擬從法律層面加以探討言論自由之界限及法學解釋方法、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之衝突解決、言論自由界限之新詮釋及其審查判斷程序等議題,以期能研究釐清言論自由之界限此一議題。 其次,更值得關注的是臺灣地區的言論自由發展歷史,自1949年5月20日國民政府宣布臺灣進入戒嚴時起至民國1987年7月14日解除戒嚴令止,臺灣經歷長達38年之戒嚴時期,而這段漫長之戒嚴時期,戒嚴法令對於臺灣人民之言論自由實施相當嚴苛之箝制,突顯臺灣言論自由之發展歷程相當艱辛。因此,探討言論自由之界限更應站在臺灣本土歷史發展上觀察其間是如何之演進及變化。 然而,從歷史層面觀察雖可得知在我國戒嚴時期與解嚴後之言論自由界限確實有著極大之變動,但造成這種變動之原因為何?則似難以用法律層面加以分析,而須藉由法律社會學層面加以分析探討。關於法律社會學層面之分析探討,本論文介紹法律社會學之典範學說理論,進而試著以法律社會學之角度分析言論自由的規範及詮釋,並且運用盧曼之「法律與政治雙重交換」理論,及藉用法律社會科學之依變項、自變項及控制變項等研究方法,嘗試分析我國戒嚴前、後之言論自由界限之變動因素為何。 本文擬經由上述之法律層面之研討、歷史層面之觀察及法律社會學之綜合解析等研究成果,以期能對言論自由之界限有一嶄新及妥適的詮釋。

  • 學位論文

歐盟起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當時法國外交部部長羅伯特•舒曼(Robert Schuman)發表公佈的《舒曼宣言》(Schuman Declaration)開始,至今已經超過50年,因舒曼宣言而建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也已經演變成今日我們所熟知的「歐洲聯盟」(the European Union)。歐盟為一個超國家組織以及全球第一大經濟體(根據國際貨幣基金IMF調查,2014年歐盟GDP為184兆美金 左右),根據其宗旨,商品、資金、人員及服務在歐盟境內自由流通。受到全球化的影響,國與國之間的邊界逐漸消除,企業跨國合併併購也成為常態,歐盟身為全球化的要角,也無法阻擋這股潮流。早在1986年《單一歐洲法》生效後,歐盟便致力於創造一個內部市場,由於跨國企業合併案增加,因此法律的制訂以及施行更凸顯其重要性。歐盟法律制訂必須凌駕於會員國國家立法,確保所有會員國在市場上有一個透明且公平的競爭環境。 本文主要著重在歐洲聯盟針對於企業合併審查法律制度上,其形成原因、法律制訂演變以及現行法律的運用,其目的為希望透過大型的合併案件,檢視歐盟競爭法實際運用之情形。在2004年4月《單一歐洲天空第一階段》(Single European Sky I)以及2008年3月《歐美開放天空協議第一階段》(EU-US Open Skies Agreement- Stage One)生效後,解除航空公司市場禁入限制,私人企業得以進入,航空產業不再受到國家的保護,在自由競爭之下,舊有國籍航空公司的利潤受到壓縮,因此出現航空公司彼此合併或者併購的現象,減少軟硬體重複消耗同時增加利潤。本文以歐盟航空公司合併案件作為討論對象,法國荷蘭皇家航空合併案、漢莎英倫航空合併案以及義大利阿提哈德航空合併案,檢視歐盟執委會在執行合併案件審查時,競爭法的運用情形以及每個個案之重點所在,並且同時瞭解航空運輸產業發展之情形。

  • 學位論文

大陸地區的《法官法》共分總則、職責、義務和權利、法官的條件、任免、任職、回避、法官的等級、考核、培訓、獎勵、懲戒、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法官考評委員會與附則等17章共53條。本研究將從大陸地區法官制度如何演變至今進行史料文獻的整理,並進一步將1949年中國大陸建政起作為研究分水嶺進行討論。在法官的考試制度與遴選制度乃決定法官素質高低之重要制度設計,又科舉制度自古即肩負起為國「用人選材、擇優而仕」的優良傳統,類推至為國考選法官的制度上,近代又有哪些的制度設計為現代沿用或參考?而遴選制度為何在此波司法改革再次成為大陸地區高層注意的司法改革項目之一?研究延伸至制度面探討法官之監督與保障問題,該制度原係確保法官辦案品質以及生活品質的重要措施依據,惟為因應法官辭職潮而疾呼的提高薪資待遇,是否可解法官荒的難題?最後,則是對於不適任法官在現行法下的處理方式及救濟途徑制度介紹,並且在本研究的最後介紹兩個實際案例以進行討論分析,最終提出本研究整體的觀察結論和建議。

  • 學位論文

本研究藉由318學運案例之探討,研究新形態群眾運動處置作為過程中各項群眾管理策略,藉以了解警方前、中、後期的管理應用能否有效處理衝突危機,危機的特性在其具形成階段性,雖然學理上要將318學運明顯切割成獨立幾個階段並不容易,但筆者將策略作為可分別從治理、危機管理、衝突管理三個面向相照應,以建立新形態群眾運動形模,並提出客觀建議,作為日後採行各種處置作為之參考,提升警方未來處理新形態群眾運動之能力。 研究目的包括評估檢討318學運各分期階段警政管理處置作為、解析我國新形態群眾運動特色、形態與結構以及建構未來新形態群眾運動治理模式,希冀藉此能完整論述新形態群眾運動之形貌,並達成新形態群眾運動治理的學用合一之期待。 在研究方法上主要係針對去(103)年318學運時,參與處理之318學運警方分區指揮官、公民暨學生團體領袖、新舊型媒體從業代表與學者專家作為訪談對象,探究其對相關處置作為之看法與衝突危機主觀認知,以探究318學運相關處置作為之成效與內涵。 在研究結果與結論方面,本研究指出新形態群眾運動以其社群網絡的發達、非暴力抗爭的成熟與多元性前後行為的變形三者為特徵。318學運前期行政面治理模式,本研究試圖以SARA模式分析新型態群眾運動出現後之執法方式,幫助警方分析318學運前期處理執法方式之問題。其結果為應以界定事發狀況分級判斷為第一考量、重新建構現場指揮官權力與責任為第二考量。而在318學運中期政治面治理模式,本研究就其政治面分析以哈伯瑪斯的後資本主義時期四大危機解構其所遭遇之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318學運後期社會面治理模式,主要藉由賽局理論檢視警民關係並提出警民雙贏策略,做為未來警民互動參考。318學運之後續影響,考量研究架構中所作外部作為層面與內在衝突層面分類討論,故選定媒體問題、警察工會問題、相關法律爭點問題進行分析。 另由於本研究受限於研究資料取得不易,或因相關人與事件仍處於訴訟階段以及公開之資訊僅為實際情形之片段,無法窺探318學運之全貌難免造成研究盲點,故希冀待事件平息,相關追訴爭訟告一段落後,以本研究為基礎,納入其它相關因素之探討驗證,以及事件相關人能協助解構318學運全貌,以得到更具體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