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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班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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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法國向來以悠久的歷史和文化遺產聞名於世,自1830年法國設立史蹟視察單位(L’Inspection Générale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和1962年的《馬樂侯法》等一連串法制創立後,國家對於文化遺產的保護更為完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2年《世界遺產公約》中對文化遺產即做出明確之定義,表示不管是歷史場所(Site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或是紀念物(Monuments),只要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等方面具有顯著普遍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之人類遺跡,皆可申請作為文化遺產。而所謂的顯著普遍價值意味符合世界遺產委員會所規定的世界遺產登錄標準,並可證明其真實性及完整性等,世界遺產為全人類共同的遺產,應當受到全世界人類共同的保護。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隨著氣候變遷與人口爆炸造成環境的汙染日益嚴重,觀光活動造成的破壞使得各國愈來愈積極的想要保護自身的重要文物與建築古蹟,進而爭相的為許多文物建築申請成世界遺產,希望藉由聯合國的技術與資金幫助,能夠使其文化遺產接受應有的保護和修復。 法國文化事務傳統上一直由國家中央集權管理,然而經過兩次的大普查以及文化遺產數量的大幅增加,文化部無法負擔如此巨大繁重的文化工作,便於1970年代開始進行去中央化(déconcentration)的手段,將文化事務的主權由中央下放權力至地方政府,在各地區成立地區文化事務辦事處(DRAC),並由區政府和其所屬的省分來進行密切的文化合作。1984年法國開始了「文化遺產日」(La Journée Portes Ouvertes)的活動,歐盟也於1991年將此活動推廣至歐洲各國,由理事會發起並由執委會贊助執行的「歐洲遺產日」(European Heritage Day),目的在於提升歐洲公民對於歐洲文化多樣性及豐富性的認知,並呼籲公民對於擁有多元民族的歐洲提高包容力,以及倡導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 塞納河兩岸,從聖母院至艾菲爾鐵塔,從羅浮宮一路至大小皇宮,我們看到的不僅是巴黎優美的景色,更包含了其數百年以來的歷史故事和現代化的變遷。在國家與地方政府的協力合作下,除了持續的修復保存,同時也希望藉由創新的公共建設來融入古典的建築,透過有效的保護機制和教育資源來推廣和倡導文化遺產的保存,並藉由文化遺產的資源來發展經濟和促進文化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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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加勒比海與太平洋國家(Africa, Caribbean and Pacific,簡稱ACP國家)國家發展及消除貧窮之關鍵在於農業發展與農業貿易成長,ACP國家大部分農業貿易出口集中於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簡稱歐盟)市場,因此,ACP國家農業貿易成長依賴歐盟提供單邊免關稅及零配額之貿易優惠安排以及貿易相關發展援助。 歐盟與ACP國家於2000年簽署科多努協定,確立雙方貿易關係之互惠新原則,並鼓勵ACP國家進行區域整合,以俾融入世界貿易體系。 歐盟與ACP六個區域於2002年個別展開經濟夥伴關係協定(Economic Patnership Agreements, EPAs)之協商,依循互惠原則建立新(農業)貿易制度,歐盟承諾提供ACP國家除既有貿易優惠安排之外,並提供剩餘未開放的農業市場進入,以鼓勵ACP國家開放含農業之絕大多數市場;然而,EPAs協商並不順利,由於ACP國家發展、接受市場開放以及依賴歐盟農業市場程度不一,導致協商立場差異,尤其開放ACP國家市場被批評為傷害ACP國家(農業)發展利益,半數以上ACP國家拒絕簽署EPAs,目前歐盟與ACP區域仍就農業、貿易援助等重要議題持續進行協商。 非洲是ACP國家中最主要的農業區域,因此本文研究主體為非洲,並且從非洲、區域(西非區域)與國家(迦納)三個層次探討EPAs協商架構下的歐盟與ACP國家農業貿易發展合作關係。研究結果顯示EPAs促進ACP國家農業貿易出口成長之成果有限、缺乏相關貿易援助實質承諾、對ACP國家區域整合則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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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科技的進步與消費性市場之快速變化,產品的生命週期不斷縮短,造成電子電機廢棄物產量亦不斷增加;再加上產品功能推陳出新以及微小化要求,電機電子產品所使用之貴重金屬等具危害性物質的比例亦逐漸增加。為遏止電子廢棄物的持續成長,歐盟於2003年與2005年分別推出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電子電機設備危害物質禁用指令以及使用能源產品生態化設計指令,形成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體制。嘗試透過完整的環保規範架構,協商歐盟各會員國一致,使電子廢棄物所產生新的環保問題的狀況能獲得控制及改善。 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體制之範疇幾乎涵蓋了所有電子電機相關產品,且這三大指令具有明確的管制標的與實施目標,加上其與產品貿易之行為息息相關。隨著歐盟各會員國轉化為國內法令,對於全球電子電機產業造成重大影響。我國為電子電機產品生產大國,每年輸歐產品中有75%是資訊電子產品,因此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體制的具體實踐,考驗著國內企業內部管理與整合的能力。 本文主要是從全球環境問題為出發點,先說明電子廢棄物成為近年來全球性的新環境問題,接著觀察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體制的形成過程,再以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體制的內容做為研究主體,並評估其成效與產生的國際環保效應,然再深入探討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體制對於身為第三國—台灣之影響,以及國內電子電機產業的因應對策。希望藉此研究與相關資料的蒐集與分析,能夠對處於高度資訊化社會中的我們,提升關於電子廢棄物問題立法規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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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煤炭、天然氣等化石燃料推動人類社會發展,但隨著化石能源資源日漸枯竭、能源供應安全以及保護環境等因素的驅動,發展再生能源成為21世紀無論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環境、科技等領域中的熱門話題。 歐洲聯盟的27個會員國中,屬德國推行再生能源發展成果最為顯著。石油危機和車諾比核爆事件,以及德國居民環保意識高漲,使得德國政府開始積極改變其能源結構,找尋其他替代能源。2000年正式生效的「再生能源法」(Ernererbare-Energie-Gesetz,簡稱EEG),設定了德國能源與減碳的目標:至2050年再生能源占總能源消耗量的50%。2010年德國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供應已有9.4%的成果,是歐盟會員國中占比例最高。德國的風力發電和太陽能發電也因為政府扶持與企業認同,相關產業大幅成長,相當具有市場競爭力,目前德國風力發電產品的全球佔有率為46%,排名世界第一。 40餘年來德國成功開發水力、風力、太陽能、生質能及地熱等再生能源,建立完備的再生能源相關法令成為其他國家效法的典範,也使其國內再生能源產業擁有良好的發展環境,吸引業者投入市場,讓再生能源相關的綠色產業因而躋身為德國強勢的出口工業之一,更創造出廣大的就業機會與商機。德國發展再生能源的成果使其不再全面依賴進口能源,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不僅達到德國人民對環保的要求,也負起大國對京都議定書的國際責任。本文以德國發展再生能源的經驗為例,提供台灣規劃再生能源發展策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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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歐盟的日益擴大,文化與語言上的多樣性因而與日俱增,為了解決語言及文化上的衝突問題,「教育」的進行為可行的方式之一。因此,歐盟在1980年代末期提出相關的語言教育計畫,以加強會員國人民的語言能力。然而,歐盟如何合理的進行教育相關權限以不至於跨越會員國本身的權限,以及其實施之成效情況,皆是本文欲探討的。此外,為了使本研究更加具體,在瞭解歐盟的語言教育政策之發展歷程與相關內容之後,另以荷蘭為例,探討荷蘭本身的語言教育政策在歐盟語言教育政策的輔助下,所受到的影響。 本文以輔助原則為研究基礎,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則先從歐盟有關於教育方面的條約,瞭解歐盟語言教育政策的發展與內容,之後,再對於歐盟語言教育政策的相關計畫做瞭解與探討;第三章的部分,則針對荷蘭的語言政策之發展與內容做瞭解與探討,包括荷蘭對於母語以及少數語言—弗里西語的保護、教育以及推廣等方面做詳細的研究與探討;而第四章的部分,則對於荷蘭外語教育政策的發展與內容進行瞭解與探討,首先,先瞭解荷蘭國家行動計畫對於荷蘭外語教育的影響,之後,再對於荷蘭學校教育中之外語學習做進一步的了解與探討,最後進而探討歐盟語言教育政策對荷蘭所產生的影響;第五章則為結論。 本研究之研究結論可歸納如下: 1. 荷蘭對於母語課程的重視,值得作為台灣母語教育之省思與借鏡。 2. 荷蘭對少數語言弗里西語的保護、教育與推廣有待繼續增進,可藉由相關之文化推 廣,如音樂、戲劇、電影、甚至是文學創作,提升對於弗里西語的學習與使用。 3. 歐洲區域或少數語言憲章對弗里西語保護之成效有所限制,但仍然有一定之輔助效 用。 4. 歐盟強調多語的學習,但是,事實上,歐盟的外語學習仍集中於英、德、法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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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以下簡稱歐盟)於2010年6月14日慶祝申根協定簽訂25周年。申根合作自1985年以來,藉著廢除內部邊境管制,建立共同外圍邊境,為歐盟帶來實質的人員自由流通。然而,人員自由流通的同時,犯罪與威脅亦於區內流竄。為了維持外圍邊境的威脅過濾功能,以補充廢除內部邊境管制所引起的安全赤字,申根會員國建立了「申根資訊系統」,負責儲存具有威脅或待尋人員與物件資訊,此資料庫為會員國邊境管制與司法機構所用,亦是歐盟警察合作中最重要的執法工具之一。 本論文首先闡釋自由與安全間的關係,並解析兩者於歐盟內部安全中的重要性。接著進入主題「申根資訊系統對歐盟內部安全的影響」。本論文探討「申根資訊系統」的內容、運作與問題:在內容方面,「申根資訊系統」是一個大型資料庫,儲存大量個人與物件資料,有效將具有威脅與不受歡迎的人員與物件資訊儲存其中;在運作方面,「申根資訊系統」利用放射狀的資訊傳輸方式,使得各會員國相關機構可快速取得最新資訊,將威脅阻擋於區域之外;在問題方面,由於「申根資訊系統」是一個大型資料庫,儲存之資訊的可取得性,以及警報的分發運用顯得格外敏感,甚至牽涉到人權與資料保護的議題。一個大型資料庫的最大貢獻在於能提供正確與合法之資訊,以利執法人員勤務所需。而「申根資訊系統」由於連線的會員國眾多,因此不易控管資訊來源,遂造成資訊相關人權益上的受損,此外,對於受損權利之後續補償程序亦不夠透明且因國而異。準此以觀,「申根資訊系統」為維護歐盟內部安全的重要輔助機制,然而,「申根資訊系統」實應進一步嚴密資料保護法規,以保護個人權利;並加強與歐盟其他資料庫的相容與合作,以避免資源與人力的重疊與浪費。唯有如此,才能夠提高「申根資訊系統」維護歐盟內部安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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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亞洲地區消費者對於歐系奢華品牌趨之若鶩的現象背後,探討消費者的購買動機為何。架構的部份,以計畫性行為理論為參考基礎,主要的三種影響因素,分別為物質傾向與自我品牌連結以及消費者對於奢華品牌的知覺價值、消費者受到社會影響的程度,並進一步針探討消費者進行奢華品牌購買時中自我建構的影響(可細分為獨立我、互依我),而不同類型的消費者會因外在或內在因素產生不同的購買決策。 在研究方法的部份,主要是以Amos結構方程模型(SEM)進行資料分析,透過消費者對於不同因素是否有顯著的影響,並進行分群比較分析。樣本是以有固定收入的上班族為主要受測對象,共計有效樣本數322位。研究證實當消費者在進行選擇時,物質傾向與自我品牌連結以及品牌知覺價值、社會傾向或個人傾向會影響消費者的決策,同時驗證了之前學者的研究,依據研究結果顯示,可將自我建構分為三種類型;獨立我型、互依我型以及原始我型消費者,不同類型的消費者會受到不同的影響因素,因而產生不同的消費行為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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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以下簡稱歐盟)危機管理能力深受世界矚目,而歐盟軍事與民事的介入也讓許多戰亂國家與危機地區獲得盼望已久的和帄與穩定。歐盟身為一個同時擁有「超國家」與「政府間」色彩的區域組織,其民事危機管理的推展與運作深值探討。例如,決策與行動相關權責單位與行為者的橫向及縱向互動為何?歐盟民事危機管理政策(EU Civilian Crisis Management Policy)對歐盟的柔性權力(Soft Power)與全球角色,以及解決外部安全問題有何影響? 本研究以歐盟民事危機管理政策為研究標的,並使用制度主義(Institutionalism)作為研究理論,分析共同安全與防衛政策(Common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 CSDP)下,歐盟民事危機管理的組織與運作,以及重要參與者的互動關係。為此,作者採取三步驟分析之:一、解析歐盟民事危機管理程序(Crisis Management Procedure; CMP)的階段性發展;二、探究歐盟三大機構: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理事會)、歐洲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以下簡稱執委會)、歐洲議會,在歐盟民事危機管理的參與;三、以理事會為主體,探討歐盟民事危機管理政策的核心指揮鏈與行動指揮鏈,藉此以瞭解歐盟民事危機管理政策運作的整體概觀。 經過縝密的分析與批判後,作者發現目前歐盟民事危機管理政策的運作有三大重要問題:民事能力不足、構想不夠周全、歐盟機構的問題等。其次,透過歐盟機構與會員國的合作,歐盟民事危機管理政策對歐盟柔性權力的強化,有明顯程度的助益。未來,提升該政策運作效率的關鍵,乃在於設立與整合歐盟民事危機管理的協調機制。而甫於2010年12月1日開始運作的歐洲對外行動處(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EEAS)將可望改善當前歐盟民事危機管理政策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