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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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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是今日中國大陸實行改革開放現代化政策的起點。本論文是以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及其之前、之後的史實,研究中國大陸現代化的背景和影響。 本論文共分為五個部分。第壹部分,是研究的動機與目的、研究的方法及研究的範圍。第貳部分,說明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的背景,包括意識形態、政治、經濟、社會、軍事、外交等方面。在意識形態背景方面,探討中共在「個人」vs.「國家」、「左」vs.「右」、「鬥爭」vs.「反鬥爭」及「凡是論」vs.「實踐論」四方面意識形態的內容及發展。在政治背景方面,探討毛澤東的死亡、「四人幫」的下台以及華國鋒與鄧小平之爭,對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有何影響。在經濟背景方面,探討中國大陸經濟落後的原因、農村要求經濟改革以及公有制經濟不合歷史潮流的結果和影響。在社會背景方面,探討中國大陸人民對「無產階級社會」中的「階級鬥爭」、「上山下鄉」制度與知識份子工農化、勞動化的不滿,以及文革後知識分子如何覺醒。在軍事背景方面,探討中共軍隊和黨的一體化、共軍對「現代化」的要求以及共軍和鄧小平關係密切等等對中共改革開放的影響。在外交背景方面,探討中共與蘇聯、美國及日本關係轉變對中共改革開放有何影響。另外說明中共在戰略及經濟的考量下的對外開放政策。 第參部分,說明1978年中共「中央工作會議」及「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的時間、會議前的情勢、會議原定的議題、會議決定的事項及分析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內容。第肆部分,說明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在政治、經濟、社會、軍事、外交等方面的影響。在政治影響方面,探討鄧小平的「平反冤假錯案」及重新評價毛澤東思想及地位的原因。及為了使中國共產黨的政權更穩固,所實行黨政體制的改革。在經濟影響方面,探討鄧小平支持農村經濟改革,使「包產到戶」取代了「人民公社」,並連帶地使鄉鎮企業興起的內容和影響。而國有企業的改革包括了(1)放權讓利;(2)「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整為輔」;(3)堅持社會主義基本制度;(4)推行「利改稅」制度;(5)實施「政企分離」原則;(6)實行「職務工資制」;(7)實行「勞動合同制」;(8)建立「中央銀行制度」等等。另外在對外開放方面,探討設立了經濟特區的影響。在社會方面,說明中國大陸各階層、城鄉及地區之間貧富差距日漸擴大的情形。探討由於改革開放,產生大批「民工潮」的社會問題。同時,也探討改革開放使得中國大陸人民的生活方式日漸西式化,價值觀改變的影響。在軍事影響方面,說明了中共實行武器裝備及國防科技現代化、精簡軍隊,並加強軍人教育和訓練,使國防現代化的影響。在外交影響方面,說明中共提出對外開放,改變了過去閉關自守的政策,與蘇聯、美國及日本的關係日漸改善,並加強彼此經貿關係。 在對台灣的政策上,說明中共由「解放台灣」到「一國兩制」、和平統一台灣,但仍不允許台灣獨立、不放棄武力犯台的經過和影響。 第伍部分的結論,主要是敘述筆者對中國大陸的改革開放以及對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歷史意義之看法。並說明中共在意識形態影響方面,雖不再強調「階級鬥爭」,但仍面臨在「四個堅持」、「反和平演變」及不放棄武力犯台的現代化過程中所出現的「體、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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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主題是「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兩權分合的比較研究—從戰後兩岸推動農地改革的經驗分析」,旨在探討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兩權合一或兩權分離對地盡其利與地利共享之影響,並引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推動農地改革的經驗,以資印證。 在中外研究土地制度的著作中,大多從土地所有權歸屬的對象作為劃分的標準,其類型不外乎土地共有制、土地公有制、土地私有制等,鮮有以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之分合作為劃分之標準。換言之,採用土地所有權中之處分、管理、使用、收益等四種權能間之分合作為細分土地制度之標準,這不僅是研究方法之突破,而且從人類與土地之關係中,發現早已存在這種事實。因此,本研究之提出,也說明了宇宙的道理是先有事實後有理論。 此外,在研究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推動農地改革的著作中,大多從土地面積的重新分配之角度切入,期能達到農地平均分配之目標。鮮有從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之分合來研究農地改革權利結構之變化者,本研究首先從土地面積之移轉與補償著手,並深入探討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歸屬問題之變化,再進一步分析其對農業生產與分配之影響。事實上,在研究農地改革的論文中,已經觸及上述各項問題,只是沒有將理論體系和權利結構關係建立起來。是故,本研究之提出,是一種新的研究層面。 為求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本研究在體系架構上,除第一章「緒論」與第十章「結論與建議」外,其餘八章區分為理論與實際兩大部分,其要旨分別為: 在理論方面,本研究是從第二章至第六章,係理論之核心部分,其中第二章與第三章,分別探討土地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之基本意涵,從定義及其權利範圍來闡明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之涵義與分際。第四章與第五章,分別探討兩權合一與兩權分離的各項基本型態及其利弊得失。第六章針對兩權之分合,進行理論上之分析比較。 在實際方面,本研究從第七章至第九章,係兩權分合之實際部分。其中第七章係以台灣地區戰後推動農地改革之經驗來印證兩權分合之理論。第八章係以中國大陸戰後推動農地改革之經驗來印證兩權分合之理論。第九章針對兩岸推動農地改革之經驗,進行事實上之分析比較。 經過理論與實際的推論與對照後,獲致如下之結論與發現: 一、 在土地私有制的背景下,為追求農業生產效率之提昇,實施土地私有自用「兩權合一」制優於土地私有非自用「兩權分離」制。 二、 在土地公有制之背景下,為達成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之目標,實施土地公有私用「兩權分離」制優於土地公有公用「兩權合一」制。 三、 從農民實際擁有之地權對農業生產效率之影響觀之,農民同時享有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優於只享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進一步說,農民享有土地使用權優於完全失去地權。 根據本研究之發現,為求土地問題之根本解決,建議以提倡土地上的權能區分作為處理地權歸屬問題之理論依據,即在土地所有權之處分、管理、使用、收益等四個權能中,劃分國有權與私有權之分際﹔凡權利有自然價值或社會價值之性質者,劃歸為國有權;凡權利有施以勞務或資本而增加土地價值之性質者,劃歸為私有權;不偏於國有權,亦不偏於私有權,使兩權平衡,各得其所。準此,非但在消極方面可以防止各種土制地度之流弊,在積極方面更可增進土地所有權中各種權能之發展空間,以達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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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政府遷台後,立即面臨執政權生存的危機,為了鞏固政權,國民黨在政治上建立二元體制,藉由實施黨國威權體制及開放地方選舉,有效地達成社會控制與政權統治的目標。 促使台灣從威權體制轉型到民主體制的因素,一方面是長期舉辦地方選舉所產生的關鍵性策進作用;另一方面則是反對黨正式成立後,促使國民黨執政者扮演主導民主改革的角色。 台灣在民主轉型的過程中,出現地方政治日趨惡質化,嚴重影響地方政治和社經的良性發展。為了地方政治的重整和再造,建議從選舉機制的改進、政治競爭的導正、陽光法制的立法,及公民社會的建構等四個層面齊頭並進,以達成民主鞏固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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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自從民國八十年起政府陸續開放新銀行設立後,台灣金融市場就進入短兵相接的戰國時代,市場過度、惡性競爭至今。民國九十年由標準普爾及中華信評合著最新「台灣地區金融產業風險研究報告」便指出若以國際標準而論,台灣銀行業的產業風險高於平均水準。即使是官股銀行,雖是台灣金融體系中的大型銀行,但以國際標準而論,其財務績效卻明顯偏弱,尤其是在獲利能力及資產品質兩方面。 因此,金融環境的巨大變革已對官股金融機構封閉、僵固的經營心態造成很大衝擊,使得官股銀行不得不正視金融環境惡化所帶來的困境與危機。所以,本篇論文首先簡介先進國家國營事業民營化成功的典範,分析對象包括英、法、德、日四個國家的綜合觀察,希望藉以收他山之石功效,作為官股銀行民營化後組織發展之學習參考。 此外,目前台灣政府鼓勵官股銀行合併逾放偏高的基層金融機構,因此,體質較強者須承受吸收較差者的逾期放款,導致官股銀行財務結構的進一步弱質化。所以,本論文也針對美、日、歐洲金融業合併的現況作一簡略的論述,並提出合併之道當然以去蕪存菁、互補增益為優先考量。雖然,國際間銀行合併案不在少數,有成有敗,但最重要的是合併一定要有效益,否則難敵市場競爭洪流。期能以先進國家合併經驗作為官股銀行業未來合併發展的參考。 其次,本論文對當前官股銀行經營的困境與缺失加以探討,並輔以現代管理學的SWOT分析架構對官股銀行所面臨的外在經營環境變化(包括政治情勢的改變、政府的金融政策、國內外金融環境的變遷等)以及內在的經營環境分析(包括組織內部的財務結構分析、經營管理能力分析、獲利能力和經營品質分析等)做一個綜合性的檢視。最後,本論文試圖從策略觀點出發,探討官股銀行必須進行何種的企業再造變革模式和對策,以達成組織變革的目標。希望透過從組織變革之定位、電子商務發展之定位及合併發展之定位三方面逐步的問題探討方式研擬出未來的發展策略。期能對將來官股銀行陸續民營化後組織的發展與再造,具有指引和啟發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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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論文主要在研究廿世紀社會主義在中國的發展情形。本文的第一章為導論,概述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文獻探討與分析等。第二章,說明社會主義的由來及發展史。將社會主義的發展時間上分成四個階段。第一節先從社會主義的定義及思想的發展談起,第二節說明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的異同。第三節說明社會主義到了十九世紀四十年代時出現了第一個國際性的社會組織,即共產主義同盟,及其至第三國際之間的發展,及與馬克思主義。第四節,介紹和中國社會主義有關的俄國馬克思列寧主義,包括其馬克思思想淵源,組成部分及列寧主義名詞的由來及其意義。第三章說明一九一九年以前社會主義思想在中國的發展情形,第四章敘述一九一九年至一九四九年中共建政期間社會主義思想在中國的脈絡及派別,以至於最後共產主義脫穎而出的經過。第五章則敘述毛澤東在位期間,社會主義發展策略前後的變化。第六章則闡述鄧小平社會主義的路線。 第三章第一節介紹中國人固有的社會主義思想,第二節則略述西方社會主義東來中國的背景,第三節概述十九世紀到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間社會主義在中國的傳播情形,第四節則對辛亥革命後至一九一九年五四運動間,社會主義思想的新傳播階段作一描述。第四章第一節敘述一九一九年五四運動前後,特別是西方學者東來對社會主義思想在中國發展的影響,第二節介紹當時社會主義在中國三個主要派別,第三節說明此三派別在二○年代的以後的論戰,如「問題與主義論戰」,一九二○至二二年的「社會主義論戰」、一九二三年─二四年的「科學與人生觀論戰」及一九二七─三七年的「社會史論戰」,最後無政府主義消亡,社會改良主義式微,及至中共建黨、建政以來的發展。第五章說明毛澤東自中共七大定於一尊以後,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且每一階段都有一位權威者對毛澤東思想的內涵作權威的闡釋,第五章第一節述及新民主主義。第二節則說明蘇聯模式。第三節說明毛澤東模式。第四節述及後毛澤東時代的思想。而所謂鄧小平路線則是指一九七八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鄧小平主導下的中共所採行的路線。鄧小平的講話是形成鄧小平路線很重要的來源。第六章第一節說明鄧小平路線。第二節則說明十三大以後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第三節則說明中共十四大以後鄧小平路線的理論架構及基本內涵,終告完全形成,且提出了較為完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第四節說明鄧後之社會主義思想。 第七章則為結論,第一節述及研究發現,第二節則略述研究建議,第三節則論及研究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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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說:「人生而自由,卻皆處於枷鎖之中」(Man is born free, but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 貪污腐化,是自古至今皆然存在的問題,在基於人性內在之權力慾望的驅使下,透過組織化之運作,使得貪污腐化之面向更形擴散,由傳統之個人腐化現象演變成系統腐化之情形,尤其以統治者所掌握之政府機器,更是權力腐化之來源所在,透過行政、立法、司法之手段,使個人法益及社會法益受到侵害,形成政治腐化之現象。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化」,當權力的絕對性增強,而腐化的現象,也就在權力集中化的過程中產生。因此,本文認為,要防止或解決政治腐化之現象,首先要處理的,便是「權力」(Power)的問題。 如何使權力間之運作達成一種衡平狀態?法儒孟德斯鳩(Montesquieu, 1689-1755)曾說:「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然而,在民主國家以憲法為根本大法之制衡機制設計上,由於憲政體制變遷下,行政權日益擴大,政黨介入立法議事運作,司法權相對應之監督機制又顯不足之情況下,已演變成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權力失衡情形。換言之,傳統之三權分立,已不足因應時代需要,更無法解決政治腐化之問題。 而「監察權」,相對應於政治腐化之防治,就其功能性而言,以其法定之職權如彈劾、糾舉、糾正、調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收受人民書狀等,事實上就帶有政治防腐的功能。另外,參酌其他民主國家在政治防腐之憲政制度設計上,如北歐之監察長制度、美國彈劾制、獨立檢察官制度、英日之國會、行政監察使制度等,均有類似於我國監察院之制度。因此本文認為監察權,可說是防腐之最佳功能機關,並且在防腐地位上,與行政、立法、司法之防腐作用有所分界,不容混淆。 然而在我國憲政之實際運作上,監察權並無發揮其被期待之防腐功能,究其原因,主要是監察制度,並非依孫中山先生之原始構想,而在功能、人員產生方式及組織設計上產生缺失,為人所詬病。因此,本文於文末,亦提出數項監察改革之建議,以其在我國固有良善之御史監察制度下,能夠真正發揮監察防腐之功能,解決當前我國所面臨之嚴重的貪污腐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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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基礎教育中之教師所面臨的這些壓力大致上可分成兩個層次,其一為行政體系內的不當負擔,其二則是來自父母的不當要求,本研究即係以之為對象,從教育制度的核心概念—學習權的保障談起。 首先,即使教育權的概念分歧,而其歸屬仍有爭論,本研究歸結教育權是為達到人性尊嚴的保障,而以學習權的確保作為核心的一種權利制度設計,故國家、教師與父母均有義務確保「學習權」。 其次,從國家的基本生存照顧義務,以及教育目的乃在於學習者學習權保障的觀點推論,國家在基礎教育中自有扮演整體制度整備角色之義務,並透過教師作為為其履行給付義務之人。而教師和教育行政(國家)的關係則是透過契約(教師在接受聘書之際即有契約關係)「目的性解釋」的方法,基於「學習權保障」去協調其權利義務,而非屬契約內容的教育法規,其適用上之解釋更應如此。 再來,因為父母在教育事務中的權利,乃源自於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的「親權」,故不論國家的與教師的角色如何的解釋,均無對之剝奪之理。國家能監督的、教師能以專業智能判斷介入的,僅在於父母有濫用親權情事之際。國家與教學相關之行政既是來自父母親權的委託或委任,則就父母與教育行政的關係而言,父母自得循委託人指示監督之法理,介入行政之事務。至於學校行政中的個別行政行為如有不當或違法,父母自得行使參與之權,惟須注意者乃其仍要顧及校園內之公益性。另外,就父母與教師關係方面而言,父母的決定仍不得違反子女的利益,此際教師即需扮演「以其專業能力,扮演捍衛學生學習權」的制衡角色(消極角色),而此非但為其專業良知所應然,更應解為其接受國家聘任,而應履行的契約義務。 總而言之,教師權利的推演除通說承認其教育行政上的專業自主權與教學上的專業自主權外,並需遵循上述之原則,而教師之義務來源與內容,除當其為公務員服務法上(派任教師與兼任行政教師)公務員而應負公務員服務法上規定之義務外,則負有學習權保障之義務(此為變動的、發展的內容,有因事、因時、因地制宜之特質,自無法具體述之)、基於受託行使公權力地位的契約義務(具體內容為所有法令中未經法律授權者),以及因特殊身分所附之法律(含授權命令)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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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台灣的就業市場同時存在失業與缺工的失衡現象,學者認為此乃是因為產業結構變化影響就業結構變動所造成的結構性失衡。 假設台灣就業市場並存失業與缺工的失衡是因為產業結構變動導致人力結構性失衡的結果,則應如何改善此人力資源錯置的問題。 因此本研究嚐試以文獻研究法、歷史研究法與比較研究法,從經濟發展的角度探討產業與就業結構變動的 關係,提出建立終身學習型的知識社會以達成充分就業的局部均衡。 本研究的結論,可歸納為: 一、台灣後工業化時期產業結構的變動趨勢,傾向於服務業與高科技產業的結合。但由於社會結構的改變,其對非專業性服務業的需求亦不斷增加,因此,整體而言,已漸向Rostow所言的「追求生活品質」階段邁進,其強調「品質」的增進,以滿足消費者的不同需求。 二、台灣後工業化時期人力結構的變動趨勢,亦隨著產業結構的轉移而趨向個人化、專業化的變動傾向。工業部門的就業分佈傾向於高科技產業及其相關的產業,服務業部門部就業分佈則以商業、金融、保險、工商服務業、以及個人、社會服務業為主。 三、台灣後工業化時期就業市場的失衡是因為產業結構調整速度較快,而人力結構調整速度較慢,因此產生結構性落差的結果。此波結構性失衡在性質上不同於1980年代那一波,其主要乃是因為資訊科技的廣泛運用,加深就業市場區隔化的程度,造成勞動者在產業間或業間流動障礙的擴大,因而中高齡失業者轉業較以往困難。 四、面對資訊科技社會的瞬息萬變,人力資源規劃的再完美亦無法配合產業結構調整的速度,因此,建立終身學習的知識社會才能保持產業與個人的競爭力。 關鍵字:產業結構、人力結構、就業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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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之摘要如下: 一、 討論公法人的概念、種類、法律要件與權利能力,再討論地方自治團體是何種類型的公法人與具備何種權利能力。從學說中的討論可以知道,地方自治團體是屬於行政主體法人分類下,具公法人性質社團的地域團體,其行政作為係屬於直接行政;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具有一般公法人的法律能力,且因地方自治團體為地方自治的主體,依國家法律規定組成,受國家機關監督,自行處理政務與經濟行為。從而地方自治團體應具有自治權(powers of autonomy ),使地方自治團體得本其自由意志,運用國家所賦予的權限,對於自治區域及居民,加以合法的支配與管理,可以強制地方全體居民服從的一種力量;其內涵至少包括地方立法權、地方財政權與地方人事(組織)權。 二、 探討我國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地方制度法等法令所規制具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係何所指。我國憲法本文所規制的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包括省、縣;憲法增修條文將省虛級化後則包括直轄市、縣市;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則是確認了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性質公法人的地位;地方制度法則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性質公法人的地位,但地方制度法中鄉鎮市之地方自治事項卻大幅少於直轄市、縣市,因此,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性質公法人之自主權能也就不如直轄市、縣市。 三、 探討各級地方自治團體(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在精省後與地方制度法頒布後,法人格地位的變化。其中,由於省政府的虛級化,使得直轄市設置之必要性受到質疑,因此,各縣市紛紛要求升格為直轄市,箇中原因不外乎是為了爭取更多的財政權與立法權,使其成為更為高度自主權能運作的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而鄉鎮市自治選舉之廢止,雖已成為新政府為掃除黑金所達成的共識,但學說上對於是否變更地方制度法所賦予之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為縣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仍有不同見解。 四、 最後探討地方自治團體所具有的地方自治權能運作具體內涵的地方立法權與地方行政權(財政權、人事權、組織權)運作上的現狀與困境。其中,地方立法權與國家法間的界限並不明確,雖然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但是就自治事項之立法而言,是否一概承認法律優先於自治條例,實則大有疑問,由於地方自治立法何時牴觸中央法律的判斷並不容易,因此,地方制度法站在國家法律優先的立場實有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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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孫中山先生極其企望我國及世界達成大同世界之境域,如濟弱扶傾、重視弱勢團體的照顧及需求,因此,其對禮運大同篇的道理相當推崇,其中「使鰥寡獨廢疾者皆有養」,設聾啞殘廢院照顧身心障礙者外,還要達成「男有分,女有歸」,然而對身心障礙者而言,要達成此人生大事恐有困難。本研究旨在探討肢體障礙者在擇偶過程中面臨的困境以及在婚姻生活中所遭遇的問題,希望藉由此研究的分析與調查,取得相關資料,找出造成肢體障礙者未婚的原因並試圖針對相關原因提出解決之道,使肢體障礙者也能如一般人享受婚姻的美滿生活,不致寂寞、孤獨終老一生,期使「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之大同世界真能實現。。 本研究遂從文獻分析,介紹擇偶理論,探討影響擇偶的因素,在研究設計上,分成質性與量化研究,以使分析具完整性。在質化研究部分,分成未婚與已婚組,樣本採立意取樣,共訪問未婚者二十六人,已婚者二十人。在未婚部分,由訪談資料瞭解其結婚意願及影響因素、自身條件、擇偶條件、擇偶行動及管道、獨身之心聲;已婚部分,將訪談資料分成包括擇偶歷程、進入婚姻之決策模式、婚後生活,除可瞭解未婚者實際所遭遇之問題並透過已婚者的經驗分享,提供未婚者兩性交往時解決問題之參考。 在量化研究部份,由於抽樣不易,所以,採次級資料分析,直接購買內政部統計處一九九四年及二○○○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的電腦檔案,再根據本研究之目的和問題,從個人、家庭、社會變項進行統計分析,共選擇十二個變項包括性別、年齡、障礙等級、肢障部位、輔具使用、工作狀況、家庭收支、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生活照顧能力、外出情形,與婚姻狀況進行交叉分析,僅家庭收支未達顯著水準。 再根據研究假設,對質性與量化研究結果,進行綜合討論。一、肢障者之較差的個人條件不利擇偶,其中教育程度則否,教育程度愈高,未婚比例高於已婚,但隨著年齡增長情形改變,可能較高教育程度有遲婚現象;二、肢障者面對的家庭狀況不利擇偶,但社經地位(家庭收支)則難以判定;三、肢障者面對的社會環境不利擇偶,但時代變遷有利於未婚者的是外籍新娘與網路交友,不利的是單身、遲婚增多。四、女性較男性肢障者面對更大的擇偶困難,但量化研究中,男性未婚比例高於已婚。雖然在質性研究中,女性舉凡家事分工、子女照顧、需離開原生家庭,又不選擇異國配偶下,可看出女性擇偶時限設較多,但量化研究透露出「男主外」可能更甚於「女主內」,男性在婚配上面對的困難可能來自經濟能力。 最後,針對問題提出建言,主要是提升肢障者的自身條件、婚姻協助與異國婚姻、無障礙環境與活動參與,再將其分成本研究深入探究部分與未深入探究但可能相關的部分提出研究建議,其中包括政府的研究調查、特教課程的改革、育兒手冊與課程、媒體運用、特殊醫療需求與休閒設施、全國身心障礙生活資訊服務網、托嬰與保母服務、身心障礙手冊,亦對肢障朋友、肢障者之父母、社福或職訓機構、社會大眾及媒體,最後說明研究對象、研究方法與抽樣之改進以利未來後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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