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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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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要內容: 地方自治之內涵為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八號、第五五○號及第五五三號解釋則明文指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制度」,並說明地方自治制度有其保障之「核心領域」。綜觀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所謂地方自治所保障之核心領域,係指組織高權、一般計劃權、財政高權、人事高權、事務高權、地方立法權而言。上揭事權為形成地方自治權能不可或缺之自我負責決定的事務領域,而地方立法權更為上述地方自治權能核心領域之核心,不論自主組織權、事務高權、財政高權、人事高權、及一般計劃權,無不透過地方立法加以規制及形成。 我國在確立地方自治的本質理論為「制度保障」後,地方立法權是否便能順利地依其自治權能加以推展?本文依制度保障的三個保障層次,試圖檢視我國地方立法權的內涵範圍與外延操作上,所面臨的困境及限制到底為何?並從比較觀察、資料分析、解釋推論中,尋找我國地方立法權在制度保障理論定位下,宜建構何種相關制度,以銜接理論與制度上的不足,並嘗試提出相關法制的整備,以填補制度銜接上所出現的縫隙。 本文首先就地方立法權之基本前提──中央與地方事務事務之劃分展開討論,以確定我國地方立法領域與範圍;次就我國地方立法權之規制內容,觀察我國地方自治法規的體系與規制內容為何;再其次將以法律保留及法位階關係,分析地方立法權在理論及實際上所面臨的困境加以觀察;並以地方自治團體之主觀權利的保障,分析地方立法權的監督界限及救濟機制之制度保障;最後,再就我國地方立法權在實際操作上,以我國最近發生且較具代表性之事件,做為分析案例,檢視我國目前地方立法權在制度及相關法制上所面臨的困境。 本文經由研究過程的觀察比較,發現我國地方立法權,在制度保障理論下,存有制度銜接上的不足與相關法制的不夠完備。 1. 我國地方立法權之法律本質正處於立法權與行政權二者之間擺盪,惟基於民主原則及地方自我負責處理的制度保障,其基本價值地位,係為立法權之一環,以落實地方自治之保障與深化。 2. 我國憲法及地方制度法對中央與地方事項之基本決定,係分為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基本上並無太大錯誤。但問題在於中央與地方事務無法清楚釐定其範圍,在「中央法破地方法」前提下,地方立法權便受到相當的壓制,或僅能在中央立法空白的有限空間內有其規制權限。為解決上述問題,在制度建構上應落實垂直權力分立制度,釐清中央與地方事務的劃分,將地方自治團體得以自行決定處理之事務加以釐定。並落實團體內住民參與制度,依中央專屬立法──中央立法框架──中央與地方共同立法事項──地方專屬立法,以此四種模型為立法考量之架構,另外制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法」,徹底解決我國中央與地方長期以往的權限爭議,賦予地方一個清楚明確之立法範圍。 3. 在地方立法權的操作上所面臨第二個難題,便是地方自治法規與法律保留,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令之位階關係,仍存有若干疑問,國內學者仍有爭議未有一致定論。本文發現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所建構之「層級化保留體系」下,地方立法權並不涉及人身自由、限制身體自由及生命權之處罰,且地方立法權係經由住民共同意思自行透過地方機關加以規制形成之表現,更可符合地域特殊需求,符合民主多元的最適功能,尚不與法律保留原則相違;至於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令的位階關係,本文在行政程序法與地方制度法分析比較後發現,其位階關係應為:憲法>中央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上級自治團體>下級自治團體)>自治規則(上級自治團體>下級自治團體)>職權命令、行政規則>自律規則、委辦規則,係較為合理正確之推斷。 4. 至於地方立法權之監督與救濟,我國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亦不明確。其監督方式大體上以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為區分標準,惟在手段上並不加以區隔,又未對其監督措施之法律性質、正當程序、事後之救濟,加以明文規定。相較於日本法之干預方式、基本程序、原則明定,我國地方立法權或自治監督措施,容有相當多的改善空間。 5. 就地方立法權之案例分析而言,全民健保補助費的爭議,透露出的訊息是我國中央與地方事務劃分的不明確,以及地方事務在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下,將被由下而上被中央所吸取,地方將失去其主導性,造成地方自治空洞化的危機。面臨此一問題本文建議應建構一套制度,以強化地方之自主性,保障其自主立法權限;而台北市里長延選案的分析,誠如大法官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所言,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爭議,欠缺溝通、協調之機制,致影響地方自治功能之發揮;就地方聯合立法及地方政府業務移轉民間辦理而言,地方立法權在整體法規範的欠缺依據,或者在制度上無法銜接的困境便更加凸顯。 由於地方立法權在制度上銜接不足,法制上的不完備,本文於最後提出制度的建構與法制的整備。在制度建構,採依序逐步的連貫性建構方式,即落實垂直權力分立制度→落實團體內住民參與制度→地方立法權的開展制度(落實業務民間辦理、建構聯合立法、賦與地方自治團體國政參與權、建構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處理委員會)→建構自治監督之界限與主觀權利之救濟;在相關法制之整備方面,本文分成新法的增訂、法律的增修與法律的修正三個方向的法制整備,填補理論與制度上的縫隙,落實完整而自主的制度保障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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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緣起 在一個民主開放、民意高漲的時代,要做出一個合乎倫理的、良善的公共政策,民意(公益團體)的參與是人們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政策)的制定過程,是由公益團體啟動,政府部門配合,而形成的公共政策,此種民生法案或政策制定的模式值得探究。 因此,綜觀本論文研究之目的有: (一)社會公益團體催生家庭暴力防治觀念的政策形成過程。 (二)學界經由政策知識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所做的貢獻。 (三)立法院中不同意見如何經由協商而達成協議,以致促成政策制定。 (四)探討行政機關如何針對立法院的立法提議,經由部會間之協商達成共識,及與立法機關之間的攻防。 (五)以公共政策理論觀點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過程,歸結出民間社團主動為民生法案立法的典範。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中,思考的主軸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過程政策的形成,從應然面看,在今日民主開放,民意高漲的時代,要做出一個合乎倫理的、良善的公共政策,民意的參與是人們應該考量的重要因素;而就事實面而言,在今日民主制度的運作下,行政機關透過立法的方式接受民眾的監督,實為必然的趨勢。是故本研究藉由公共政策的觀念,先介紹並探討公共政策法制化的理論層面,並從立法的研究途徑中就立法政策、立法程序、議會制度及政治與社會的研究取向等四種途徑,以探討民間團體參與國會運作之流程。 本研究係以「紮根理論研究法」(The Grounded Theory�Approach)為本研究方法的理論基礎,至於本研究在第二階段主要所採用的研究方法與進行步驟,包括:文獻分析法、深入訪談法、焦點團體座談法、參與觀察法等。 研究者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的過程中,時任立法委員,並兼任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長,因此對於婦女安全議題相當重視,並將其視為己任。因此,從起草家庭暴力防治法,至將法案送入立法院三讀,此一段過程,研究者是一位觀察者,更是一位參與其中的參與角色者。 三、重要發現 本研究在思維上即在於瞭解未來民生法案之進入議題程序之程序與過程問題,並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考量未來相關民生法案之發展趨勢,以前瞻性的看法探討其進入立法程序之流程與民間團體推動立法之環境、組織等相關問題,提供可行之政策規劃參考。因此,在法案法制化之過程中係以: (一)「政策問題分析」、「政策規劃」為醞釀期; (二)「政策法制化」為制法期; (三)「政策執行」為推動期; (四)「政策評估」為精進期。 四、主要建議事項 本研究再亦提及公共政策模式面上,確實可從: 第一、女性從政必要性議題之重開; 第二、廣徵民意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優勢; 第三、漸進理性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政策形成; 第四、民間團體推動法案之先驅; 第五、公共政策模式之適用與解析等各方面加以解析。 是故,本研究對於未來相關民生法案之法制化過程,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一)應善用公益團體聯盟領導人在法案制定之策略與角色扮演。 (二)應舉行公聽會,以廣徵民意,同步獲得社會輿論支持。 (三)政府主管部門應加強法案的推動與遊說。 (四)政府應掌握政策窗之開啟與社會的風氣、觀念之影響。 (五)未來立法應善用政策鐵三角理論並邀請政策企業家扮演法制過程之重要角色。 (六)立法時可適用政策企業家掌握法案法制化之動員方式。 (七)立法過程中公益團體是可資運用之攻守策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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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文 摘 要 本論文的研究主題主要是「孫中山文化思想」與「二十世紀中國文化變遷」,研究主軸主要是透過對文化哲學觀念的探析,以比附的方式從文化哲學觀點析論孫中山思想的文化意涵,並依據文化哲學的探析建立起文化變遷觀的應然,據以建立衡量文化變遷歷史事實的衡量指標,依文化變遷衡量指標檢視二十世紀中國文化變遷的狀況,並依檢視結果,依歷史的因果律則,推斷當代中國文化在二十世紀中國文化的影響下,面對哪些挑戰並提出回應主張。依上述研究主軸,本研究有以下發現,茲分述如下: 在孫中山文化哲學部分:本研究透過對文化觀念的探析,析論出文化的核心意涵應是「群體的價值共識」(意識型態),並從文化的屬性,推斷出文化變遷的動力是人類對環境挑戰的回應、文化變遷的目的是追求人理想的存在樣態,文化變遷的原則是每一階段的文化變遷皆會經歷「衝突」→「整合」→「均衡」的歷程,不同階段的文化變遷模式是一種螺旋向上層進的模式,透過比附方式,本研究亦發現從文化哲學的觀點探討孫中山思想,孫中山思想亦具有完整的「文化思想與變遷觀」。依上述發現,本研究並提出下列五項衡量中國文化變遷的應然指標: 一、 在文化接觸上應採「開放且平等互待之文化接觸態度」。 二、 在對待文化傳統上應「批判的繼承與創造性的轉化傳統以維持文化的主體性」。 三、 在文化的適應能力方面則應「維持多元的文化環境,以保持文化自身創造發明能力」。 四、 在文化理想的追求上則需「接受符合人道關懷的普世價值」。 五、 承認「多元一體世界文化體的形成」。 在二十世紀中國文化變遷檢視部分:本研究發現,二十世紀中國文化變遷是處在中、西文化的辯證螺旋中,二十世紀前期中國文化變遷在五四新文化運動後,展現向西方傾斜的發展狀態,並陷落西方文化傳統自身左右對立的辯證發展歷程中,這樣的陷落造成台海兩岸文化變遷的分歧,台海兩岸經歷了五十年的個別變遷後,在文化精神、社會與物質層次,都存在著相當大的歧異,是處在變遷的過渡階段。 本研究並依據對二十世紀中國文化變遷的檢視結果與當代中國文化所處環境,推斷出當代中國文化變遷所面臨的內、外部挑戰。在內部挑戰部分:本研究推斷出當代中國文化面臨「傳統與現代接合」、「兩岸文化整合」與「中西文化融合」三大挑戰;在外部挑戰部分:本研究推斷出當代中國文化面臨「全球化」、「文化衝突化解」與「人與自然合理關係建構」的三大挑戰。本研究除個別針對上述挑戰皆有提出回應主張外,本研究亦發現透過「解構」→「對話」→「重構」歷程,可以去除各文化體受自身文化傳統制約所形成「價值意識絕對化」的偏執,在「理想言談情境」與「溝通雙方皆認可的對話規則」中,各文化體透過相互「對話」所形成的「共識」,不僅具有跨文化特質,亦具有堅實的基礎。本研究依上述歷程,在「重構」的探討部分則針對現階段人類文化變遷狀態,提出符合「解構」、「對話」要求的既超越又內在於各文化體的「世界文化觀」的價值主張,作為當代中國文化變遷現階段的願景,以回應當代中國文化現階段的挑戰。 關鍵字:孫中山思想、文化哲學、文化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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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的資源分配之研究》 摘要 經濟活動左右人類的生活幸福,卻常引發爭議。知識經濟活動雖然是一種新型態的經濟活動,對應的仍是人類千古以來資源如何分配的老問題。這也是當前探討知識經濟的各種研究與論述中,相對比較不足的部份。 本論文的旨趣,即在理解知識經濟活動的特質,以及知識經濟時代資源分配的可能變化。首先探討知識經濟活動下,知識財產、生命財產、社經資源、政經資源分配走向的可能趨勢與影響層面,其次針對個人與制度兩個領域進行分析。最後,希望能就研究發現和啟示,作為目前或未來人類生活福祉可能出現挑戰的因應建議。 根據研究,提出以下結論: 一、 經濟活動中,生產要素改變必然導致資源分配的變動。知識經濟講究市場導向、研發創新、風險利潤,以及全球化的網路競合等特質,對人類社會既有資源分配型態,也將出現重大挑戰。最明顯的趨勢現象就是:強者愈強、弱者愈弱,貧富差距拉大。 二、 知識經濟帶來挑戰,也開啟人類重構生活福祉的機會。知識經濟讓人對內、外在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有進一步認識的機會。這當中涉及到許多制度與互動的調整,進而形成個人努力成為更具有主動性的行為人,而非等待施恩的被動接受者。 三、 知識經濟時代,人力資本是決定個人、社會與國家表現優劣的先決條件。人力資本的投資會創造出個人與整體社會的利益,減少資源分配的不合理性。教育與訓練則是,從個人到社會、國家,要因應知識經濟的資源分配衝擊下,最合理可行的改善途徑。 本研究也根據以上結論,提出以下建議: 一、 高等教育改革。改善知識經濟風險與資源分配不合理性,應該朝鼓勵社會提高人力素質,因此需要高等教育的變革以為因應。傳統高等教育的作法並無法滿足知識經濟時代,個人發展人力資本的需求,因此必須朝增加競爭機制,加速市場化的方向進行變革。 二、 制度應配合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進行變革,目的是實踐人的自主性。知識經濟活動會衝擊到人類社會各種有形、無形層面的制度。因應之道是主動配合進行變革,提供個人真正發揮自主性的環境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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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是從中共改革開放以來,於幾項重大的政治體制改革中分析官僚體制的角色及變遷,並探討其建構獨立官僚體制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共政治的影響。 本文共分七章,分述大要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前提與假設、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二章『官僚體制的理論與探究』,以韋伯等學者對官僚制的理論為衡量標準,整理並分析現代化國家的政治發展經驗及理論模式,試圖了解官僚體制對政治發展的影響與作用,一方面分析中國的傳統官僚制度,在西方官僚體制理論架構下做比較與分析,並以之為本研究的理論基礎及假設。 第三章『中共的政治體制改革內容』,主要針對『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等內容加以分析探討,從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與背景,試圖勾勒中共官僚體制所處的歷史背景與時空因素。 第四章『中共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研究並整理中共傳統的幹部人事組織與制度,分析中共當前關於黨幹部人事管理制度與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現狀,並探究此兩者的影響,試圖描述出中共官僚體制的現貌。 第五章『中共國家公務員制度概況』,研究中共現今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形成、內容與特點。 第六章『影響中共官僚體制變遷之因素』,從現今中共官僚體制本身因素、機構精簡、官僚體制與政治體制改革的互動這些加以檢視,探討中共若欲建構一獨立完整之官僚體制,所需要的條件及可能性。 第七章『結論』研究發現、研究建議與研究展望。在研究發現上以西方官僚體制理論檢視中共現今官僚體制,作出歸納。研究建議上認為中共當務之急應盡快加速完善國家公務員法與制度、嚴格處理貪污腐敗問題,建立獨立的司法體系並持續提高官僚素質。研究展望則提出本研究所啟發之重點,以其後續深入研究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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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體細胞核轉植技術應用之治療性複製醫學研究對於人類福祉之增進與苦難之減低具有相當程度的重要性存在,而治療性複製之研究爭議係與下列兩項議題互相聯繫著的,亦即為胚胎幹細胞與生殖性複製,而三者間實質上具有三角互動關係的關連性存在著。關於治療性複製與胚胎幹細胞間之核心爭議係指人類胚胎之道德地位與胚胎是否即可被視為權利主體適格看待,亦即治療性複製研究在倫理上必須面對「胚胎是否為人」或「胚胎是否有成為人之潛能」的相關問題。 而另一議題係指治療性複製與生殖性複製間之關連性,對於治療性複製研究反對的理由之一且係很大之論證基礎,係為其與生殖性複製間的關連性,也就是說如果開放治療性複製之研究,將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導致生殖性複製的產生,亦即有論者擔憂會有假治療性複製之名,而行生殖性複製之實的問題產生,而目前各國對複製人(生殖性複製)的議題係禁止的,所以應該在前置程序上即禁止或限制治療性複製醫學研究的射程範圍,否則極易產生生殖性複製的行為事實,而這就是所謂的「滑坡效應」。 綜言之,治療性複製、胚胎幹細胞與生殖性複製這三者間係具有相互關連性存在,而呈現出一個三角關係的論述,而本文即僅試著去論證治療性複製與生殖性複製間之相互關連性,亦即先藉由論證滑坡效應擔憂之前提定位之生殖性複製之禁止法規範是否具有可證立性與正當性,而再接續著依舉重明輕之論證以推導出治療性複製醫療研究之可開放空間。 亦即本文主要係就前提定位之生殖性複製之社會風險擔憂加以論證反思,視其是否具有倫理上之效力與法規範之正當性,若論證結果係肯定的,那就滑坡另一邊之治療性複製研究之風險與擔憂禁止規範本身亦將失其規範限制的正當性基礎,亦即連生殖性複製都無非難可能了或者可藉由有效的管控規範以開放之,則治療性複製更無禁止規範之必要性與合比例性。如此方符合事物本質類型之差異應當有不同之規範對應方式。 所以本文第二章即接續介紹治療性複製之醫療面器官移植供需嚴重現況之現況,而現今已經為解決器官荒與手術後免疫排斥與感染現象有了一項醫療上之大革命,亦即治療性複製。對於醫療上之強烈需求,且涉及病患當事人之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器官移植本質上已經係一項明顯之生活事實關係,牽涉到每一個存在個體之生命尊嚴,因此對此具體之生活事實應有一定之規範關係存在以之對應。如本文前述之分析,已無明顯且可能之代替方式可加以解決之,然而對此強烈生活事實之需求,而治療性複製又可以滿足其需求時,且係必要性手段時,社會價值之選擇應予認可之。然而,事實上,各國之治療性複製法政策卻是無一致之標準,且特別的係美國對無性複製政策係基於完全禁止之二元區分隔絕模式,由於對生殖性複製的滑坡效應擔憂,而連帶禁止治療性複製之醫學研究。此一法規範政策是否正當合宜的對應了具體生活事實之需求,係本文所欲以分析的議題。 本文第三至第五章即分別以生命倫理學與憲法、親屬法等層次加以論證思維其議題之論立可能性與正當性基礎,第三章主要係探討人性尊嚴、自我認同與個體性及生育自決權等之倫理爭議,而對於康德之定言令式所要求之目的自身主體性來加以檢證,人之做為客體化擔憂可能與基因式奴役之遺傳支配等倫理論證,並對生育自決權之自由權內涵本質加以論證反思,第四章以憲法為思考角度來對人性尊嚴與生育自決權議題論證反思,去探討憲法中人性尊嚴之內涵核心本質,及隱私權概念下之生育自決權的權利核心本質及對其權利之保規範障,第五章主要是去探討人工生殖子女,尤其是無性複製子代之法律上地位,亦即無性複製子代之婚生性認定。 第六章綜合上述並接續論證美國之複製立法規範政策之不適宜,可能會導致規範性風險之產生,本文擬以哈伯瑪斯之程序性法典範與溝通理性之觀點以詮釋法規範之正當性與規範之有效性以達規範之功能發揮。而本文亦深知如此之論證並非絕對有效之證立,仍必會有漏洞之所在,對於生殖性複製之可能性風險或滑坡效應擔憂,是否應予禁止或開放的政策決定,就其制度面而言,應建構一個未受扭曲之公共領域,以之經由自主性、理性溝通行動的程序性民主機制,藉社會所有成員之共同討論與決策在深思熟慮、慎思明辨的程序民主過程中,藉溝通理性連結出社會所有成員以言說行動之意見與意志,形成合理接受之法規範或共同決定,如此才能同時獲得私人自主性與公共自主性之同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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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傳統殯葬觀念的影響,國人的殯葬觀念並未與時俱進,造成殯葬種種亂象。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強調”人性尊嚴”的觀念下,「死得其所」亦是一大課題,如何使往生者能無後顧之憂、有尊嚴地離開人世,是殯葬改革的努力方向。希望藉由對現實殯葬亂象之觀察、闡述,引發重視殯葬改革的效果。國人向來忌諱談論殯葬禮俗,透過對殯葬現象之觀察,分析台灣殯葬禮俗的諸多問題,進而論及我國殯葬觀念之革新和殯葬方式之多元化、環保化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關於與殯葬相關的契約法律問題,針對其性質、內容做討論,在過去國人避談死亡的觀念下,往生者家屬在處理往生者身後的殯葬問題或是財產時,因為不明往生者的意思,往往易生困擾,在殯葬儀式方面常被殯葬業者牽著鼻子走。若能在往生者在世時事前安排,應可加以避免。殯葬服務契約,特別是往生者或家屬在其生前與殯葬業者簽訂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生前契約)的法律性質、問題之探討,是本論文的一大重點。殯葬服務產業秩序的維持、殯葬服務契約朝定型化契約的方向邁進,與殯葬有關的法律契約之問題及制度的建立,在殯葬改革中顯得格外重要。 本論文亦針對台灣過去與現行的殯葬相關法規,略作比較與分析。「殯葬管理條例」與過去的「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相較,除了公墓設置管理之外,還包括了殯儀館、火葬場、納骨塔設施的設置管理,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之管理,無論在法案精神、架構或條文內容,均已作了重大修正。在新法施行時,對該條例之法條內容作介紹,瞭解其規範之目的與特色。 為延伸殯葬改革思考的觸角,擬就其他在殯葬制度改革有成的國家,如:德國、日本等國,介紹其相關的殯葬法規、殯葬設施的設計與制度,引發不同觀念,用更開闊態度,面對殯葬改革路途上遭遇的種種問題。中國大陸與我同文同種,但在政治現實的區隔下,喪葬禮俗與喪葬行為規範已大不相同,可透過探討中國大陸相關的殯葬管理法規,作為台灣殯葬改革之參考。並比較德國日本及中國大陸殯葬法規與管理制度與我國殯葬管理法規,觀察法規內容與立法技術之異同,作為殯葬法規訂定之參考,瞭解彼此制度之優缺。 最後,本論文總結前述內容,提出個人淺見,希冀能促進殯葬改革之推動,在殯葬改革進程中略盡棉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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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一直是學校教育中的兩大體系,技職教育的教育理念主要在提供學生,經過專門技術職業的教育後,提昇學生在畢業後的就業技能。本研究採取經濟學的理論為分析方法,探討(1)技職教育在台灣經濟發展歷程中的政策與制度變遷。(2)探討高職教育、與專科教育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上的實質就業能力降低的問題。(3)從教育程度與職業的分配與升學篩選制度的探討,提出對技職教育制度改革的建議。 結果發現:(一)台灣技職教育制度演進過程,充滿著計畫經濟的色彩。 (二)政府對於民間在教育的需求上,採取了鼓勵私人興學、發展職業教育的政策,一方面減少在財政上的負擔,也回應當時對於教育數量上的需求及符合經建計畫的規畫。(三)技職體系學生在就業市場的競爭上,學生的薪資、職業、與失業的表現均不如普通教育,此與篩選學生的升學制度、學校教育學用的落差,及企業的雇用行為在挑選學習能力高而非僅專業適用性有關。 政策建議如下:(一)將技職教育區分為技藝類教育與技術類教育,分別於高中階段設立技藝專門學校與大學階段實施技術性取向學程。(二)以市場化的教育政策取代計畫式的教育政策,教育改革的方向不只在數量上鬆綁,也需在價格上鬆綁,以避免教育資源的扭曲。(三)擴充回流教育及在職進修管道,建立終身學習的體系,增進勞工的就業競爭力。 關鍵字:技職教育制度、人力投資、就業市場、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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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信介先生是一位作風傳統的台籍政治菁英,一生從事草根民主運動,沒有留下偉大崇隆的思想言論,沒有創造出震古爍今的行動謀略,張俊宏也評價他「既不是先知型的智識領袖,也不是叱吒風雲、製造時勢革命型的領袖」但他何以能以一介草莽,領導台灣民主運動三十年? 這是本論文研究的主要動機。 本論文的研究架構涉及二個核心概念:其一,台灣民主運動發展過程;其二,在此過程中黃信介先生領導民主運動發展的方法。從而,此二概念疊合後欲探討的最終價值:黃信介先生對台灣民主運動的貢獻與歷史地位。 因此,本論文「黃信介與台灣民主運動之研究」想要知道,並尋求解答的幾個問題: 一、台灣民主運動發展,自二次大戰結束後,國民政府遷台至今,其過程與關鍵為何?當今獲致了何種成果? 二、信介先生在台灣民主運動發展過程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發揮什麼樣的功能?提出什麼樣的主張與行動?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力? 三、有那些因素,促成信介先生持續不輟地推展民主運動?他的社經背景、民主思想、言論主張、行動實踐是什麼?他有什麼樣的的領導才能與人格特質?以及他如何成為民主運動的領袖? 四、最後,從信介先生推動民主運動的過程中,可以萃取出那些典範與價值,供後起者取法? 本論文是目前第一部研究民進黨個案菁英的著作,本文總計十六萬字言,扣除參考文獻及年表,約十四萬五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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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主要是藉古說今,為解決台灣文化觀、價值觀衝突,和表達、社群、物質文化割裂問題,並調和個體身心靈需要而作。主要依據傅偉勳「創造的詮釋學」方法論,兼採「和諧化辯證觀」,與「中觀辯證觀」的思辯方法。但比較以問題導向,從思想脈絡的繼承、適應及創新面向探究。 「以美育代宗教說的背景因素與目的」章中,分析國際、中國背景因素,並點出延續傳統慧命抑制耶教發展,光大人文層次應和科學精神,及融契各型文化會通終極理路的目的。 「以美育代宗教實謂層次淺析」章,分析了美育與宗教的特質與功能,並從物質文化、社群文化、表達文化和文化文法四層面,分析蔡說實謂層次的內涵。 「以美育代宗教說意謂層次分析」章,從超克科學唯物主義的坎陷、超克軍國黷武主義的坎陷和形塑美感天代替宗教天的極則來加以剖析。 「以美育代宗教說必謂層次分析」章,關注美感經驗與終極真實的融契,美感普化與宗教大同的融契,及終極融契與終極代替面向的論辯。 「以美育代宗教說與人類發展」章,探討終極融契與文化大同、大同社會和全神全人新宗教的發展問題。 結論章,論述該說是否能對中國文化第三期發展,並對文化大同與大同社會理論與實踐,有所貢獻問題。且論具足文化融貫條件的台灣,是否能因其啟示,而積極進行全球文化的融契工作,並肯定全神全人新宗教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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