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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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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擴大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民國97年起適用勞基法,對於各機關之人事與預算管理形成衝擊且影響深廣。研究人員傾向責任制,勞動契約內容不易規範,加以公立研究機關人事制度與民間殊異甚大,故實務上該法如欲全盤適用於公部門之研究領域,仍有諸多疑慮。本研究以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中央研究院之約聘僱助理為個案研究對象,該院經多次與勞委會協商排除適用未獲同意後,初步決定適用勞基法,然所屬單位多有承接國科會及其他機構之補助或委託計畫,計畫性質與經費來源多元不一,宜依屬性妥為區分定期或不定期契約,有關資遣費等法定支出亦宜籌編預算,以為因應。 本研究以人力資源管理者之角度,運用觀察與深入訪談方法,探討此一政策執行上的數端困境,以檢視其可行性。研究問題包括:個案機關整體適用上的困難與可克服性;是否存在工作特性、運作型態、管理制度等障礙因素;資遣費、延長工時工資、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等,在經費編列與支應上是否有困難;在工作條件、薪津福利兩方面是否有困難及能否克服。 研究發現,勞委會與法政學者認為個案機關適用勞基法有其必要性,惟與實際執行單位之間存有相當程度的認知落差,執行人員有所表示囿於研究計畫之經費結構、作業時效與變遷性,在契約性質認定上相形複雜,而有重大困難,短期無法克服。本研究對於個案機關之建議為:(1)善盡雇主責任,並依法從寬;(2)檢視各項權益之均衡並與績效、律責的工作要求鏈結;(3)於制度性對話之外,闢求勞資實質溝通的便捷途徑。對於主政機關之建議為:(1)體察中研院適用勞基法困難之處,嚴謹審認其工作特性與人員的定位;(2)協助整合各主管機關,就法規未明之處多予行政指導;(3)兼顧勞基法規與實務問題,定期開辦研訓專班,以減免爭議以至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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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臺北市西門紅樓特區為研究對象,應用行銷策略理論,試圖瞭解西門紅樓特區目前發展之現況與問題;並希冀透過行銷策略之研擬,解決現階段此區發展不彰之困境,以及定位西門紅樓特區未來適合發展之方向。研究內容首先運用文獻分析法,建構本研究之行銷策略總體架構;其次,透過參與觀察及深度訪談等研究方法,進行「西門紅樓特區優劣勢」、「西門商圈經營型態」以及「目標顧客特性」三項分析;最後,根據分析之結果,研擬一套西門紅樓特區最適之行銷4P策略(即產品、通路、夥伴、推廣),以作為政府相關單位後續施政之參考。 研究結果發現(即行銷4P策略分析內容):在產品策略方面,西門紅樓特區應重新且清楚定位為「國際青少年休閒娛樂暨影視文化創意產業特區」;並須積極改善治安問題,發展安全社區夥伴計畫。在通路策略方面,應重新規劃顧客遊逛動線、改善區域交通問題,以及營造友善的觀光及雙語化環境。在夥伴策略方面,應統一西門紅樓特區之管理單位、整合西門紅樓特區與西門商圈為一整體性之行銷環境;並須積極加強在地鄉土教育,增進民間對於西門紅樓特區之認同。在推廣策略方面,可推出主題式之觀光遊程、舉辦符合西門紅樓特區特色之行銷活動;並應提升西門紅樓特區網站行銷之成效,以及推廣西門紅樓成為偶像劇或電影之拍攝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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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政府所產生的正面效益之外,更應於政策過程中加以評估其是否會產生負面影響,才能真正有助於達成政策成果。本研究即以銓敘業務主管機關推動銓敘業務電子化系統(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為例,運用相關資料蒐集、文獻探討,結合準參與觀察、問卷調查等,就人事行政人員的角度,研究電子化政府方案對人員態度(評價)及行為產生之影響,進而研擬出可行的改善策略。 而本研究的發現如下: 一、 人事行政人員對銓敘業務電子化系統的評價 (一) 多數人事行政人員對該系統的評價是傾向滿意的。 (二) 友善性、穩定度、速度及流通性仍須改進。 (三) 服務機關層級較低、年資較深、簡任或委任、年齡較高者,給予較高的系統評價。 二、 銓敘業務電子化系統對人事行政人員工作相關影響 (一) 多數人同意系統對工作有正面影響,但多數不同意會增加工作複雜性。 (二) 多數人認為系統會改變工作方式(型態)。 (三) 電子化的效益尚有限,宜再思考更簡化作業。 (四) 整體而言,地方機關的人事行政人員對正面工作影響的評價明顯較高。 (五) 電腦素養較低者較明顯認為系統會增加工作複雜性,又中度教育程度者較明顯認同系統對工作的協助。 三、 銓敘業務電子化系統對人事行政人員行為相關影響 (一) 大多數的人事行政人員已能適應系統的運作,且不明顯認為會增強資訊權力及成就感。 (二) 大多數不認為系統會造成疏離感及不安全感。 (三) 整體而言,銓敘業務電子化對服務於基層機關者較具正面的行為影響。 (四) 電腦素養較高者適應情形最佳。 (五) 電腦素養較低者較認為會造成不安全感,基層人員、年齡較高、年資較深、教育程度較低者,較認為會造成疏離感。 並據此作出相關建議事項,以供實務上系統改善與未來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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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檢視有關平衡計分卡的理論及其在醫療產業上的應用文獻,嘗試建構出適用於個案醫院平衡計分卡之分析架構;同時並瞭解個案醫院導入平衡計分卡績效衡量構面與民間醫院有否差異?其可能遭遇之問題與克服困難之策略為何? 本研究採文獻分析及深度訪談等研究方法,針對個案醫院部門主管及附近社區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進行訪談,並依訪談結果進行SWOT分析與探討;其次,藉由理論的基礎及目前績效衡量制度,整合出個案醫院平衡計分卡的分析架構。 研究結果發現,平衡計分卡四構面已能滿足個案醫院績效評估需求,此與大部分民間醫院藉由四構面來衡量組織績效相同;再者,平衡計分卡如同理論所述能有效整合組織各項績效衡量制度,且有助改變組織文化及凝聚團隊向心,對於醫院導入之運用將有莫大的幫助。個案醫院在本身競爭條件不足的狀況下,過度偏重於財務面的績效衡量,無法突顯組織整體績效,應偏重於顧客方面的績效,對組織的營運較有所助益。此外,提高醫院的社會形象不得不為醫療產業所重視,更應將其納入院方的經營管理策略目標,落實於組織所有成員的日常工作中,如此方能有助於醫院營運績效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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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復式正義的理念最早是緣起於紐西蘭處理少年犯的審判方式,藉由加害人、被害人、雙方家族、社區居民共同參與社區審判會議、面對面坦誠溝通、維護加害人尊嚴、保障被害人權益、修補社會關係並減低再犯率,企圖從根本之道來解決少年犯的問題,避免今日的少年犯淪為明日的成人犯。除了紐西蘭外,許多先進國家,例如澳洲、加拿大、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對於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也紛紛引用了修復式正義的作法。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瞭解我國刑事司法人員運用修復式正義處理少年事件之實務現況及作法、探究我國刑事司法人員運用修復式正義處理少年事件之網絡關係、瞭解我國刑事司法人員運用修復式正義處理少年事件時有何窒礙難行之處、我國如何將注重人本關懷的修復式正義妥善運用在少年司法體系與預防政策上、以及探討有關少年事件處理在政策、組織、人力、資源、法令等的相關建議。 在研究方法上,作者採文獻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為主。除廣泛蒐集國內、外有關少年犯罪、政策執行、政策網絡及修復式正義相關論著、研究報告、期刊、學位論文、網路資源,進行綜整研析歸納,以瞭解修復式正義的意義、概念、理論內容及執行作法外,並親自訪談我國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刑事司法人員共21名,受訪者均為服務於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地區相當資深的實務界人士,包括:法院系統人員: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少年法庭(院)法官、檢察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警察系統人員;少年輔導及矯治人員。 本文研究發現: 一、法院系統人員之研究發現:(一)認同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實務上也有類似修復式正義會議的協商式審理的運作模式,惟現行條文並未具體呈現「修復式正義」之字句,也未明確規定被害人一定要到庭。(二)少年法院以少輔會為溝通聯繫網絡的平臺。(三)目前我國對於少年事件的處理還是以少年法庭法官具有實權,但法官也希望將來民眾的修復式正義觀念成熟時,能朝向社區處理的模式發展。(四)社會資源不足與分散,執行人員認知不夠,仍有待積極規劃與整合。(五)肯定修復式正義的理念,但認為相關的配套措施,諸如:修復式正義觀念的推廣程度、教育制度的改善、政府的支持度、家長及少年的配合度等相關因素皆會影響執行成效。 二、警察系統人員之研究發現:(一)認同修復式正義,且實務執行上亦有類似的作法,但因未有法律正式授權,合法性不足,因此有必要修法與授權。(二)警察以少輔會為溝通聯繫網絡的平臺。(三)警察身兼執法者、關懷者、輔導者、教育者、保護者等多重角色,但仍需加強法律與心理輔導的專業性。(四)社會資源不足與分散,執行人員認知不夠,仍有待積極規劃與整合。(五)肯定修復式正義的理念,但認為相關的配套措施,諸如:修復式正義觀念的推廣程度、警察的法令授權不足、政府的支持度、國內相關單位未能針對少年個案情形尋求整體的解決方法以及家長及少年的配合度等皆會影響執行成效。 三、少年輔導與矯治系統人員之研究發現:(一)肯定修復式正義理念,主張對於少年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處理方式,始終抱持著人性本善的信念。(二)少輔會為社區網絡協調聯繫平臺。(三)具備社區協調能力但仍需加強法律專業,認為目前還是以法院有實權舉行修復式正義會議。(四)社會資源不足與分散,仍有待積極規劃與整合。(五)肯定修復式正義的理念,但認為相關的配套措施,諸如:修復式正義觀念的推廣程度、修復式正義會議的合法化、政府的支持度、以及家長及少年的配合度等皆會影響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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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及防救災工作是政府施政極為重要的ㄧ環,是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安定的基礎,更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維護公共安全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則取決於消防人員的工作效能。本研究旨在建構消防人員工作生活品質的衡量指標,藉以瞭解消防人員對工作生活品質的重視程度及目前工作生活品質的滿意情形。 本研究採量化研究和質化研究並行方式,以消防人員為研究對象,回收有效問卷為658份,有效回收率為80.24%,同時針對地方縣市消防人員進行深度訪談。依據問卷調查資料及訪談資料分別加以整理及統計結果分析,獲得以下結論: ㄧ、消防人員工作生活品質衡量指標為:工作環境、薪資福利、升遷發展、工作性質、主管領導、同事互動、工作尊榮、工作與家庭休閒、安全與工時。 二、消防人員對於工作生活品質重要知覺接近非常重要程度,但對於目前工作生活品質滿意知覺僅有中等程度。 三、不同性別、教育程度、服務年質、官(職)等、內外勤、服務縣市等個人屬性變項在工作生活品質重要知覺上有顯著差異。 四、不同性別、婚姻狀況、教育程度、官(職)等、職務、內外勤、服務縣市等個人屬性變項在工作生活品質滿意知覺上有顯著差異。 五、工作生活品質重要知覺與工作生活品質滿意知覺呈部分顯著相關。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對實務管理面與研究對象提出幾項建議: ㄧ、落實公正、公平、公開的升遷考核制度。 二、加強救災安全課程訓練。 三、適度增加人力,改進勤休制度,減輕工作負荷。 四、做好個人身心健康與體能管理。 五、充實備勤設施,改善工作環境。 六、合理調整待遇福利,以激勵工作士氣。 七、建立工作認知與肯定工作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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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歷年在國際上的廉政排名不理想,近年更有惡化趨勢,顯示我國有改進的空間。香港與新加坡,在實施廉政專責機關政策後,讓極度貪腐的政府脫胎換骨。本研究運用文獻分析法、深度訪談法和比較研究法進行分析我國和香港廉政公署(ICAC)、新加坡貪腐調查局(CPIB)的廉政機關結構。並以組織定位、行政意向、社會民意、政黨政治和議程設定五種可行性,分析探討我國成立廉政專責機關的可行性,提出具體建議。 在組織定位可行方面,廉政集所有事權於一個專責機關,稱為集中制,將事權分散多個專責機關,稱為分散制。首長制或委員制,獨立性或行政一體性,各有利弊得失。行政意向可行方面,在本位主義和權力結構消長衝擊之下,機關內部利害關係人的反對和機關間彼此的爭鬥,形成一個阻礙因素。社會民意可行方面,雖然超過七成的社會民意贊成,但共識不強烈,無法成為建立廉政專責機關的觸動樞紐。政黨政治可行方面,目前各政黨的共識是強化現有的機關資源,並建立一個橫向溝通機制,不設立廉政專責機關。議程設定可行方面,目前無政策方案送立法機關審議,政策流程無法形成,各政黨的立法委員反對設立,政治流程也無法形成,只有問題流程,無法開啟政策櫥窗。 提出建立我國廉政專責機關的政策和執行建議:短期可行方案是維持現狀強化現有功能並建立各機關橫向聯繫機制,中長期理想方案是監察院廉政公署化的形塑,備選替代方案是法務部廉政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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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自2001年以來,非常活躍於全球資本市場之中,國內亦有不少企業接受其投資或併購,然正值私募股權產業浸淫於其最美好的時光時,市場上卻普遍發出私募股權產業有透明性不足的問題,而應加強管制的呼聲。本論文從經濟管制理論出發,政府基於市場上資訊的不對稱的考量,有介入管制的必要,惟本文檢視美國、歐盟、英國、德國及我國對於該產業的規範後,發現,美國、歐盟與英國的規範架構並未直接以私募股權公司/基金為規範的主體,但仍透過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及勞工法規來強化其對利害關係人的揭露義務。 經過國內外的文獻與比較研究分析發現,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揭露對象包括各國中央銀行、外國投資審查機關、證券暨金融監理機關、目標公司股東、機構投資人、具有公共性質的機構投資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顧客、勞工與供應商。這些揭露對象中,基於市場資訊的流通、證券市場的公正性以及保護股東與投資人的利益等公共利益的考量,私募股權基金自應依相關規範揭露相關資訊。至於對其他利害關係人與機構投資人的揭露則兼具有他律與自律的規範架構,特別是在產業自律性管制較為發達的美國與英國特別明顯,該國家的產業自律組織或產業協會通常可以在促進市場資訊的流通扮演積極的角色,因此在私募股權產業的資訊揭露方面的管制,產業自律性管制與傳統政府管制,具有某種程度的「混合性」或「共同管制」。 由於我國的私募股權市場未若英美國等國發達,尚欠缺產業自律性管制的基礎,加上2008年金融風暴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力行去槓桿化,因此本文認為國內企業在接受外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或併購時,除須服膺證券暨金融法規的相關揭露規範外,政府暨管制機構宜善用外國人投資審查機制,引導財務健全、具有良好經營管理專長或豐富國際化經驗的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來強化國內產業競爭、改善企業體質以及維護目標公司員工的勞動權益。 此時正值全球金融風暴之際,私募股權基金亦面臨投資虧損與資金短缺的問題,本文認為私募股權基金未來朝向大型化與公開上市募集資金的趨勢恐難以逆轉,因此私募股權基金自應對外界有更多的透明性,雖然國內證券暨金融法規已有相關資訊揭露,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且從外國的經驗觀察,私募股權基金自願性接受由產業協會提出的揭露準則亦愈形重要,況產業自律性管制有許多優點是傳統政府管制難以取代,因此私募股權公司如欲繼續在證券市場或私募股權市場上募資,則須接受政府及管制機關的管制,仍須服膺來市場的自律規範;以及接受媒體、勞工團體或一般投資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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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問題」原則係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為尊重行政、立法部門專屬職權,例如:外交或國際法之行為、國會與行政機關間的爭議(倒閣與解散國會之問題)、內閣政策形成、戰爭之宣示等,司法為尊重行政、立法部門核心領域,應持司法自制的態度,於違憲審查時對於此類高度政治性案件,可持「政治問題」原則拒絕審查,將繫爭爭議留待行政立法解決之,避免介入政治漩渦中,以維持司法的超然中立,在美國及德國則採「政治問題」原則及「統治行為」理論作為政治迴避的論點。 我國違憲審查實務中,有採「政治問題」原則及「統治行為」理論而不加以審查之案例,首見於民國82年釋字第328號中,正式提出:「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此後,大法官在釋字329號、釋字387號、釋字419號、釋字632號等解釋,有見諸解釋文、個別協同、不同意見書或聲請書中,經常援引此類「政治問題」應予迴避的論點,強調非屬司法權的界限範圍。「政治問題」原則或是「統治行為」理論的內容及界限卻常常備受批評,美德兩國對於類此理論均存在著許多爭議及質疑,主要原因在於其認定標準不夠明確,內容也未見合理,亦淪為法官逃避審查的藉口;但如逕予審查,則又有司法政治化的疑慮,「政治問題」原則成為違憲審查制度中極有爭議的問題。 本文參照美德兩國對於「政治問題」原則及「統治行為」理論的類此概念之學說見解及實務作法,主要係以我國大法官實務相關案例為主要研究標的,以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探尋「政治問題」原則更完整的分析架構,以達本文研究目的:我國司法實務「政治問題」的發展過程、審查作法及其適用之爭議,本文另參照美國「行政特權」學說見解及實務案例,探討我國對其特權,於實務上(釋字585號及613號)是否有「政治問題」原則之適用。各國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同設計,其審查理念及法官審查態度,歷史背景、政府體制都有一定的影響,美國嚴守三權分立,實務上可見諸若干引用「政治問題」原則之案例;德國憲法法院則無引「統治行為」拒審之案例,我國引此原則拒審的案例,目前只見諸釋字328號及釋字419號,亦不多見。 故本文先論述權力分立原則及美德兩國及我國之違憲審查制度類型,再以美德兩國相關案例參照,探討我國對此概念之實務案例,由於「政治問題」原則概念模糊不清,我國於實務運用上,常有說理不夠明確、相互矛盾,及太遷就政治現實的缺失,故運用「政治問題」拒審時應謹慎使用,應先就案件的憲法爭議部分予以審查,不能因其具有「政治性」而引用此項原則規避憲法賦予違憲審查之重責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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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道創建已有121年歷史,為臺灣內陸運輸之主幹,惟鑒於眾多交通運具之競爭及鐵道運輸轉型困難,臺鐵如何善加利用本身資源之優勢,透過策略性行銷以創造鐵道文化附加價值,配合實行符合巿場需求的鐵道觀光經營策略。又鑒於文化觀光是未來發展趨勢,臺鐵需要有新的行銷策略和作法,才能傳遞出新的顧客利益,找出並掌握新的巿場機會。 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一)運用文獻探討與深度訪談,將鐵道文化及鐵道沿線觀光資源予以整理、(二)就相關文獻及理論基礎進行系統分析,建構一套以CORPS模式為核心的策略性行銷模式、(三)運用CORPS策略性行銷模式探討如何將鐵道文化與沿線觀光資源予以結合,並提出具體之行銷策略,以供決策當局參考。 本文以CORPS模式為策略性行銷架構,相關文獻涵括鐵道文化與CORPS五個構面,即顧客(C)、組織(O)、資源(R)、夥伴(P)及服務(S)。本文就CORPS五構面訂定分析指標並據以設計訪談題綱,分訪臺鐵、民間業者及第三部門相關人員意見。經實證研究發現及分析結果,首先提出臺鐵的總體性願景與目標,即鐵道文化觀光資源策略性行銷的總體定位為開創大眾運輸與休閒觀光雙重價值的鐵道觀光,次就臺鐵在顧客、組織、資源、夥伴及服務品質等各構面提出細部的建議,最後並提出執行步驟,供決策當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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