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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中央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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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人類文明逐日進展,地球面臨資源日益匱乏之問題,「永續發展」已成為國際環保工作重要共識。近年來社會經濟與都市高度發展,國內由於諸多問題互相影響,導致建築資源未能有效利用。基於前述目標,本研究藉由專家訪談及座談會研討方式,以公家機關角度廣泛邀請國內工程資源再利用領域相關專家學者、工程顧問業者及公家機關共同討論現行問題,進而提出公共工程規劃設計資源再利用之影響因子及參考方案。 本研究以國內工程顧問業為主要研究對象,包含臺閩地區於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有案廠商為對象。研究方法包含蒐集國內外資源再利用相關法令與現況加以綜合分析比較,經由專家訪談及座談會方式尋找推動資源再利用規劃設計之影響因子及建議可行獎勵措施,於影響因子部分分別得出「建立完善法規與技術」、「市場通路」、「再生建材價格」、「非營利之審查機關」及「後續監督管制措施」等五項影響推動工程顧問業規劃設計資源再利用因子。於獎勵可行措施方面則得出「評選時給予直接優惠」、「補助資金」、「補助研究經費」、「低利融資」及「申請專利或政府購買其專利權」等措施。進一步藉由座談會討論提出政府於資源再生產品市場成熟、規範完備及法令未規定業主需強制使用再生產品限制條件下,促進工程顧問業於公共工程進行資源再利用規劃設計之建議獎勵方向:「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以提供政府機關未來遇及類似狀況實行及民間機構配合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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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諸多公共工程爭議中,逾期完工之案件佔有相當之比例。因公共工程金額龐大,該類案件之逾期罰款動輒數千萬至數億元,除對廠商權益影響甚大外,對工程主辦機關而言,亦是工程是否順利完工結案之關鍵之一。 近年來公共工程發生爭議之後,公部門在調解及仲裁部份履履皆以敗訴結案,賠償金額又常遠高出公部門所預期,除造成公部門業務承辦人員執行契約上之重大負擔外,更擔心承受敗訴後之考核及懲處,故承辦人員多傾向以訴訟方式解決爭議。而國內工程爭議之判決在各地方法院已達至相當之數量,如能將其判決內容彙整分析,整理出工程逾期罰款在法院判決之習慣比例,則工程相關人員在制定或執行契約時較能提出相關之依據,進而順利執行契約而完成工程。 本研究搜集過去七年,臺灣地區二十個地方法院有關公共工程逾期罰款之判決共73件。在建立此爭議類型之案例資料庫後,針對爭議之發生原因、工程規模、工程種類、工期計算等特性進行探討,並進行專家訪談以確定描述判決案例之因素,進而分析此諸特性與逾期罰款間之比例關係,歸納分析出公共工程逾期罰款在法院判決之態樣,最後建立一案例式推理輔助系統,以提供相關人員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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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研究報告顯示,國內每年平均約產生四百六十萬立方公尺之建築廢棄物,欲妥善處理並充分再利用此龐大數量之建築廢棄物,必須仰賴建築廢棄物收容處理場進行收受與處理,故國內有此類處理場所存在之必要性。回顧過去相關研究大多偏重建築廢棄物資源再利用之技術層面,但對於資源利用整體架構而言,如何充份集中建築廢棄物亦為重要之影響因素。故本研究期望以經濟、便利等因素為誘因,於設計規劃階段即提出建築廢棄物收容處理場適當之設置區位,藉以提升建築廢棄物之回收與再利用成效。 由文獻整理發現,若處理場之設置區位選擇得當,不僅能減少業者營運之成本,提昇經濟效益,更能減少對環境之衝擊,降低民怨;另外,本研究實際走訪近百家相關處理業者及有關管理單位,深入瞭解目前國內建築廢棄物處理場所之營運狀況、管理機制與所遭遇之問題。目前國內收受建築廢棄物之機構主要有公民營處理機構、允許收受營建混合物之土資場與砂石栈場等場所,惟其數量不多,且位置分部不均,故各地區規劃境內之建築廢棄物收容處理場為未來可行之策略。本研究即以多元之觀點評估建築廢棄物收容處理場之設置區位,更期望藉此使得本研究對於實務層面之認知更為深切。 本研究所使用之研究方法將著重兩項重點探討。第一,利用文獻回顧與統計方法彚整處理場區位選擇所考量之因素,再結合問卷調查進行各因子間適宜性之篩選,在此本研究將使用套裝軟體SPSS進行問卷之分析與檢驗,分析所得之結果即作為本研究最佳化模型設定之參數。第二為模型建構階段,本研究利用數學規劃法作為建模基礎,並結合區位理論之概念,建構出建築廢棄物收容處理場設置之最佳區位評選模型。經由目標函數與各項限制式之設定,有效求解建築廢棄物收容處理場於設計規劃階段建議設置之最佳區位。 本研究所建置之最佳區位評選模型必須經過適當之修正與測試,方能趨於完善,爾後以台北縣各行政區作為實證研究對象,依據統計資料推估該地區近年可能產生之建築廢棄物數量,並且配合已知條件之限制,以本研究所建置之最佳區位評選模型進行計算,求解該地區之建築廢棄物收容處理場最佳設置區位,同時驗證本研究模型理論之可行性。未來期望將本模型提供決策者於規劃收容處理場時之參考,以經濟、便利、永續考量之前提下,提出最適當之設置區位,藉此鼓勵營建資源之回收與再利用,並提升國內建築廢棄物之回收與再利用績效,以達國家推動永續發展之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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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制度係世界性之趨勢,據眾多文獻顯示【Molenaar 1999,Sanvido 1999,李得璋 2000】,統包制度具縮短工期、節省成本、提昇品質等多方面優點,各國政府以統包制度取代傳統採購之趨勢逐漸明顯。我國自採購法實施之後,公共工程始得依法將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標案辦理採購。而我國營建業多屬中小型企業,且礙於相關法令之限制,廠商僅具設計或施工之單一能力,未來面對統包市場之新需求,必需經過整合與調適。根據相關文獻顯示,統包工程龐大的備標費用及履約時較高的風險,會加速我國營建業市場設計與施工之垂直整合化。短期而言,設計與施工廠商之間會以策略聯盟之方式合作;長期而言,較具規模之營造廠或設計顧問機構可能發展成兼具設計與施工能力之大型廠商,主導未來統包工程市場,而規模較小之廠商則僅能以專業包商型態經營。 本研究主要探討統包制度實施之後,廠商進入統包市場之障礙及應因之對策,同時分析廠商策略聯盟類型與動機;並由產、官、學相關領堿之專家學者訪談結果設計問卷,內容包括「廠商基本資料」、「統包市場進入障礙之評估」、「廠商經營策略之評估」、「策略聯盟之相關因子評估」四大部份;最後以我國大型營造廠與設計顧問機構等共計140家曾經參與統包工程之廠商進行問卷調查。並以套裝統計軟體SPSS分析問卷,最後根據文獻分析及問卷調查之結果提出廠商參與統包工程之相關建議。本研究之成果包括「統包制度對營造產業發展影響及障礙分析」、「廠商經營型態分析及經營策略建議」二部分,希冀對後續參與統包工程之廠商有所助益及供政府推動統包制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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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於同條第二項又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然而,為了避免不當限制競爭而採用「特殊或巨額門檻」之方式,限制達到門檻之採購案始得設定特定資格,造成資格設定之斷層,並使機關無法依照該條第一項依招標標的之特性以及實際需求,設定投標廠商資格,以致於無法達成保障採購品質之目的;故以避免不當限制競爭為目的所採用之限制方式,不可違悖設定投標廠商資格之目的。本研究以此觀點出發,收集國內外資格設定相關文獻,整理分析後發現,以市場調查方式,收集廠商資料作為設定資格內容與門檻之參考依據,不但可降低資訊不對稱情形,對採購之負面影響,更是避免不當限制競爭之最好方式;因此,本研究提出一套建議修正方式,取消特殊或巨額門檻以及限制資格門檻之限制,以市場調查作為設定資格之必要程序,讓投標廠商資格設定回歸案件實際需求,同時能達到避免不當限制競爭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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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之橋梁,隨著時代之進步,技術之精進與不同材料之選用,已有混凝土橋以外各種不同型式之特殊橋梁。而原先針對混凝土橋梁所設計之『DER&U目視檢測評估標準』,對於其他材料或特殊形式之橋梁已不完全適用。近年來,雖已有針對鋼橋與斜張橋所建立之目視檢測評估標準,但對於長橋、複合橋等特殊橋梁仍無符合實務需要之標準;其基本資料在電腦化之過程中,亦遭遇許多困難。 在『臺灣地區橋梁管理系統』(Taiwan - Bridge Management System,T-BMS)中,縣市政府、高公局與公路總局三單位總橋梁數已達二萬三千餘座,而其中超過五百公尺之長橋(含多重結構型式複合橋)之總數約有近五百座。因T-BMS主要針對混凝土橋建立基本資料與檢測資料,故前述長橋之基本資料與檢測資料在T-BMS中並非完全正確。 本研究先以長橋所面臨之資料完整性輸入問題做一初步探討,以整合歸納出合理之基本資料輸入模式。其中,由長橋結構受力行為分析可知,以主梁材質作為長橋複合型式之判斷依據,再依材質與型式分階層輸入基本資料,為較合理且可行方式。對於目視檢測評估標準與檢測結果之輸入,則藉由長橋檢測時所面臨問題之分析探討,訂出目視檢測『DER&U法』之標準。最後,再依專家訪談結果,訂定長橋各構件之權重,進而由檢測結果計算出長橋之整體性狀況指標值(Overall Condition Index, OCI)。 本研究將建立完整長橋之基本資料與目視檢測評估標準,已置入『臺灣地區橋梁管理系統』中,可增進該系統資料之正確性,進而提升橋梁維護管理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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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顧問服務業在於國家經濟及公共建設上佔有極重要角色,其素質及經營環境之健全與否,都直接影響到工程品質與安全。近年來,由於時代變遷,環境保護、福利制度、品質安全與專業分工等議題蓬勃發展,相關法令訂定,新增許多工程顧問服務業之服務項目,但其服務費率卻並未跟隨調整,長期下來,對於工程顧問業產生莫大影響。 本研究主要針對國內機關委託工程技術服務費率問題進行探討,蒐集國內及國外委託工程顧問服務業之規定,進行分析與比較。透過專家座談之方式,了解現行法規執行當中,國內工程技術服務顧問業所遭遇之問題,最後就現行法規沿革進行分析與比較,並參考國外委託工程服務費率之調整方式,與相關物價、薪資之參考指數,建立我國工程技術服務費率之調整模式。研究建議:一、現行服務費率宜按(1).物價波動所造成工程費用與服務成本上升不平衡之差距;(2).物價上升造成費率適用級距下降兩項因素調整,二、建議增加低金額之級距以符合為數甚多之小型工程之所需。三、歷年法令修正之新增項目與衍生性項目,無法以量化之方式考慮,並未在此方面增加費率之百分比,建議應以成本加公費法或由雙方議定,另行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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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施於喪失或降低機能時,須進行維護作業以恢復或增強其設計之功能。以公共工程而言,由於設施種類相當繁多,完工年限與使用情況不一,故設施損壞須維修時,常有構件種類繁雜、數量不確定之特性。而當公共工程進行維護時,須透過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程序發包施作,每次維護作業均需耗費相當人力與時間,常造成維護執行單位之困擾。 近年來,公路工程在進行維護工作發包時,為減少合約件數與簡化作業流程,多採用開口合約方式進行設施之維護。所謂開口合約,為機關與廠商訂定之採購契約,其特性在於維護工作之數量不確定,工作執行之時間亦不固定,須待機關提出維護需求時再執行;其施作期間亦不確定,須視維護工作之數量而定。此外,該合約型式在決算時,須按照實際驗收數量計算契約金額,與傳統合約可能以總價給付之方式不同。由於國內目前尚無開口合約相關契約條文範本,故許多工程單位在無相關經驗下,將傳統工程合約範本作為開口合約之藍本,但其契約條文實無法完全符合維護工程執行時不定時、不定量之特性。 因此,本研究首先透過合約資料的蒐集,比較傳統合約與開口合約差異,以探討開口合約的特性;並經由專家訪談方式,瞭解目前實務上辦理開口合約現況以及相關問題之癥結,提出具體因應對策;最後並透過上述各項資料之彙整,制訂設施維護性工程之開口合約契約範本,以供相關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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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工程專案所需文件種類及數量龐大,從業主所需之施工進度表、每次會議紀錄、需求說明書、工程變更相關資料;承包商所需要的自主檢查表、進度表等,還有建築師所需要的監工日報表等,甚至還有下屬小包亦有相關文件呈報。數量及種類龐大複雜,管理十分不易。而調解、仲裁、甚至是訴訟等解決工程爭議之方式,往往因工程專案時間過長、各界面整合困難、文件傳送方法及格式不一,造成承包商無法適時提出必要之證據證明而敗訴。平時各工地所使用之文件管理,大多為利用時間與種類作為兩座標軸之配合處理,但往往因此造成繁複以及龐大的結果。而如有使用專案文件管理系統者,也往往缺乏了對於工程爭議方面之配合。 本研究藉由重新整理工程爭議、蒐集一工程專案所需之文件、釐清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後,使用案例分析法,找出於各項工程爭議發生時,各項文件之證據效力性,進而設計此ㄧ系統。期許各專案於實行時,能因使用此文件管理系統紀錄各項文件,達到文件管理方便及快速化之效用外,並於爭議發生時將已紀錄之文件做好爭議類型分類,而各爭議種類中亦已有具證據力之文件表單,使日後發生工程爭議時可藉由系統之紀錄提出證據效用,加強工程爭議時承包商提出證據效率性與效力性,節省提出文件時之時間與金錢,確實達成勝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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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因工程設計服務契約文字用詞不明確或不適當、未載明工程設計瑕疵認定標準或依據,使得致認定工程設計瑕疵窒礙難行;其次,工程設計與監造分離時,設計與監造廠商之責任亦難以釐清。日後發生工程設計爭(疑)議,機關(業主)將難以根據設計服務契約內容對設計廠商究責,而發生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適用困難之窘境。因此如何訂定工程設計瑕疵類型及其認定之標準或依據,實值探究。 本研究藉由國內工程設計服務契約範本之蒐集整理與分析,瞭解設計服務契約之內涵與契約語意問題所在並釐清設計廠商之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其次由蒐集彙整工程設計問題相關研究調查結果與糾紛案例等資料,深入瞭解與分析工程設計瑕疵問題之現況與爭(疑)議,以確認國內現行工程設計瑕疵之態樣;最後依據所蒐集之設計相關法規、設計規範、設計服務契約內容、工程慣例、仲裁判斷等依據,嘗試研擬設計瑕疵類型與認定標準。 根據本研究之分析,國內工程設計瑕疵概分設計錯誤、設計不完整、漏項與數量計算差異、圖與圖衝突、圖與說不符、綁標等六大類瑕疵態樣,易導致爭(疑)議與糾紛,亟待檢討改善。有鑑於此,本研究乃彙整上述瑕疵類型與認定標準,並以特約條款(Covenants)之方式,提出將其納入勞務或技術服務的採購契約之建議,供實務運作之參考,俾利釐清設計廠商之責任,解決工程實務上因工程設計瑕疵所引起之爭(疑)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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