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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中央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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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展延為工程爭議中最常發生之類型,其發生常因契約明定,不論工期展延事由為何,皆不補償承包商因工期展延造成之費用損失;事實上,此項約定應適用在工程展延原因系不可歸責於雙方時,方屬合理;基於民法精神,雙方之責任應予以明確規定,若是業主所導致工期展延,則業主須就相關之管理費用給予補償;但契約中或許未明訂補償方法,或是以不公平之方式約定,皆使得管理費用之計算成為契約的漏洞。 在未約定展延工期的計算方式下,承包商對於工期展延之管理費提出求償,實務上通常以「比例法」與「實支單據法」來計算,但即使承包商舉證後仍無法證明該單據為可歸責他方所衍生之管理費,使承包商透過爭議處理程序索賠,管理費用之求償金額比例較其他爭議類型低。 本研究希望藉由作業基礎成本制(Activity Based Costing,以下簡稱ABC)之架構,找出「實支單據法」在計算過程中合理的證明流程,並針對無法確實證明的項目採用「比例法」配合適當的歸屬方式,建立施工管理費用之計算模型,於日後可供業界使用計算出更為合理的求償金額,也可藉由ABC模型的建立,使營建業能確實計算出管理費用對專案造成的影響,進一步正視對管理費的計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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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允許機關在效率與品質兼顧原則下以統包辦理採購,經承包商整合設計與施工雖節省工期,如承包商其基於成本考量而採最低設計標準、較低標準之材料及設備同等品,亦難有誘因為機關營運需求作整體最佳化考量,因而可能造成機關日後不便營運與維護,設施使用年限減短。即便以較低預算採購工程,但營運期間成本增加,未必能節省整體生命週期成本。然而DBO統包模式有彌補這些潛在問題的可行性。該模式為承包商設計並建造設施後營運該設施,以滿足業主營運目的與要求,並負責設施檢修保養、資產重置更新,於營運期滿後將依然能正常運轉之設施交還業主。承包商因負營運期間整廠設施能維持正常商轉以滿足營運目的之保固/保證責任,且須負擔缺失修補成本,更有誘因於設計-施工階段整合營運所需優化因子,如便於營運維護、落實提供適合於營運目的需求之設計與設備材料品質標準等層面整體考量,以降低其成本與風險。 採行DBO統包模式目前雖有法源依據,然而國內現行主要制式契約針對於DBO整體或其契約重心環節-營運階段之相關作業準則與契約規範付之厥如,公共工程採購主辦機關如欲依其個案特性與需求採行DBO統包模式,現階段顯無完備的準則與規範供其於擬定契約時作參考或遵循。 FIDIC於2007年訂定出DBO契約範本,其中對於採購法(§ 24-3)與統包實施辦法(§ 3-1)有具體呼應之整體性概念描述。 本研究欲針對FIDIC DBO契約範本對應於營運階段之關鍵契約規範、與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進行分析與探討其內涵及精神,研擬營運期間相關契約要項及相關制式約款之芻議,俾供主辦機關採行DBO而欲擬定契約時作參考,確立契約行為互信基礎,進而發揮DBO契約精神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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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地方政府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於申設時,必須提送申設計畫書,以供承辦人員核准其收容處理量。然而現行法規制度缺乏對決定核准收容處理量之科學根據,各縣市多僅以土資場設置面積大小及以不影響鄰近道路交通服務等級來審核其收容處理量,且認定標準並不一致,以致常有土資場報怨其核准收容處理量遠低於實際可處理量之情形,或者相同規模土資場之核准收容處理量卻相去甚遠,甚或造成某些處理量有限但獲得較高核准收容處理量土資場有販賣棄土憑證之情形產生。 由於土資場之收容處理能量與其設備機具處理效能、場區作業面積與堆置區域大小、甚或進出土速率等有密切關係,且這些因子間又交互影響,相互為用,因此不易使用數學規劃方式進行分析,本研究即應用電腦模擬方法,嘗試建立土資場收容處理量之評估模式。目前土資場依其處理方式可分為掩埋型、轉運型及加工型三類,其中加工型為現有土資場之大宗,處理模式較為複雜,故本研究將先針對加工型土資場加以建模分析。除將選定三場典型加工型土資場,先針對其設備機具處理效能、場區作業面積與堆置區域大小進行基本模型之建立與驗證分析外,並將進一步擴大模型,納入不同收受土質處理流程以及考慮不影響鄰近道路交通服務之進出土速率等因子的考量,使評估模式能更貼近實務作業情形。 本研究建構之收容處理能量評估模式,將可作為縣市政府核准土資場收容處理量時之參考依據,藉由提高客觀性而減少爭議。此外,土資場業者於申設規劃時亦可利用本評估模式模擬設備需求與場區面積大小,及營運後可能的處理量,以利進行成本效益之可行性分析,確保其投資效益之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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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為使採購作業流程能順利決標,我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於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條訂定相關措施,規定於無法決標時,得啟動協商措施。若仍無法決標,再行確定廢標。《採購法》中將協商措施制定為廢標前可選擇採取之最後方式,目的為使整體採購於規定之條件限制下仍無法決標時,採ㄧ較為彈性之方式,使得整體採購在經由漫長等待後能夠順利決標,雙方各得所需,不致廢標而前功盡棄,故協商措施立意良好無庸置疑。 但是,因現行《採購法》中,協商措施尚未制度化且缺乏進一步可遵循之作業程序,導致政府機關之承辦人員,因無明確程序可依循,進而避免採行該類措施。反觀其他國際組織或國家,例如: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美國及中國大陸相關採購制度中,競爭性談判(Competitive Negotiation)採購方式於各單位施行已久且已制度化實施。此方式之概念與我國協商措施制定精神相同,但於我國卻甚少使用,殊為可惜。 本研究旨在由國內協商措施隱含之問題,及透過比較上述主要組織及國家之競爭性談判施行相關規定與我國協商措施之差異,藉以改善國內現況所遭遇之問題,並提出於我國適用競爭性談判之情形及實施作業程序建議,以供相關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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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3年The Bretton Woods System崩潰後,各國相繼放棄固定匯率制度,轉而採用浮動匯率制度(Floating Exchange Rate System),導致利率及匯率之變動加劇。台灣為一小型開放之島國經濟型態,對外貿易活動頻繁,故會持續性地面臨匯率與利率波動風險。加上我國加入WTO後營建產業邁向國際化,營建材料供應商由於進出口頻繁,且因舉借外幣負債或進出口貿易業務之因素,勢必面臨利率與匯率波動之風險,此外近年來營建物價更是普遍大幅上揚,對國內工程更是帶來不小之衝擊。本研究以營建業中與匯率、利率、物價息息相關之營建材料供應商為研究對象,藉由支撐向量機(Support Vector Machines;SVM)所建立出之預測模型,提供營建材料供應商日後判斷是否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之參考。本研究採上市32家營建材料供應商(包含7家水泥業與25家鋼鐵業)為研究對象,取其民國91~95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樣本。藉由文獻回顧法初步確認本研究之衡量變數,並探討營建材料供應商公司內部財務資訊與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之關連性。此外針對材料供應商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規避匯率、利率之實際情形,以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Taiwan Economic Journal;TEJ)中公開之財務資訊,配合統計原理獨立樣本T檢定,篩選出具有顯著影響性之衡量變數,再以VIF檢定去除變數間之共線性關係,最後以支撐向量機建構預測模型,並與傳統統計方法中學者常用之邏輯斯回歸(Logistic)預測模型分析比較結果,進行驗證且探討營建材料供應商是否須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規避匯率與利率之風險。因此本研究之研究成果有:1.瞭解營建材料供應商目前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概況。2.篩選出財務報表中影響企業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財務變數。3.由支撐向量機建立預測模型,提供營建材料供應商日後判斷是否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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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年政府致力於E化管理,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各級公路管理機關,針對公路養護作業所陸續開發、維護之橋梁、鋪面、邊坡、防災及用地等系統,已大幅提升整體養護工作之成效。但因公路養護作業牽涉層面甚廣且繁雜,且目前所開發之系統中,多數僅針對巡查之部分記錄相關資訊,仍無法完整記錄或管理公路養護相關之資訊。因此,為有效管理公路養護作業資訊,實應先探討養護作業所需資料之完整架構,再檢討與擴充現行公路養護作業系統。此外,現行多套系統中常見重複之相同欄位,卻因系統間未能有效整合而無法同步儲存,導致基層養護人員須重複輸入而降低其行政效率。 因此,本研究首先將以「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之概念,針對公路養護作業之內容進行深度訪談,歸納整理公路養護作業之程序及其內容,以設計完整理想之「公路養護資料庫」,作為現行系統間資料整合之基礎。本研究進而分析整合現行各公路養護相關系統與養護業務相關資料,以減少重複輸入並提升資料正確性與一致性,並提出各系統間資料交換範例,以及建議現行養護系統改善之處,以作為未來開發整合性公路養護系統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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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以來,機關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時,通常以總價最低者即予以決標,對於採購法五十八條所明定之審標作業程序,僅以廠商提供差額保證方式處理,以確保機關之權益。對廠商標價是否真有所謂「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情形,並未再深入探究,此已違背採購法五十八條之立法意旨。 然而,國內公共工程採購以最低價決標方式決標後,為避免得標廠商之報價有不平衡標或低價搶標之不良效應,在決標總價不變的原則下,合約中各項目之單價基本上以業主預算單價按決標價與發包預算之比例調整。然而實務上以業主預算單價調整後之合約單價,常在履約過程有加減數量時,發生單價不合理或錯誤的情況,這些缺失所衍生之問題往往成為爭議之事由。 本研究擬檢討現行審標作業與合約單價調整制度,研擬一套於標價偏低時的標價審查方法與決標後合約單價調整機制:(1)開標後之審標階段,若廠商標價有採購法五十八條所稱標價偏低且不合理之情形,利用本機制進行標價審查。(2)決標後,以本機制所建立之單價比對方法進一步用於契約單價調整,在決標總價不變原則下,業主與廠商共同決定契約單價。期望能透過此機制改善契約單價之合理性,減少履約爭議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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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顧問服務業於國家經濟及公共建設上佔有極重要角色,其素質及經營環境之健全與否,都直接影響到工程品質與安全。隨著時代變遷,相關法令增訂許多工程顧問服務業之服務項目,但其服務費率與作業慣例卻並未隨之調整,長期下來,對於工程顧問業產生莫大影響。目前勞務採購礙於承辦人員專業性不足與方便性或機關之決策方式,常以最低標決標方式進行,且普遍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酬金。技術服務酬金計算方式依不同金額、類型之工程訂定最高費率上限值,對於契約中規範之工作項目數量、內容則甚少細述。如此將使得服務廠商於投標公共工程案件時普遍存在服務酬金費率偏低,費率不符服務項目之數量與內容等情形。以最低標方式招標壓低廠商服務酬金造成廠商營運入不敷出,設計監造費用必須視工程興建費用多寡而決定金額,衍生服務項目繁多而無法得到相對報酬,機關未以最低保障底價之八折標金給予廠商進行服務等眾多問題。 面對如此眾多問題,過往雖有學者進行國內外法規探討、費率調整方式建議等研究,但仍皆因無法反映目前工程設計監造之困難現況而有執行之疑慮,因此本研究以民國88年至96年間共4736筆工程設計監造案例進行費率分佈現況分析,由此分析得到影響費率分佈之主要因素有四,(1)工程類型(2)機關層級(3)決標方式(4)底價訂定,造成費率分佈差異性過大;而後本研究蒐集50筆勞務採購契約,藉由比對服務項目數量與決標費率,揭露多數案例存在決標費率與服務項目數量不成比例之不合理現象,最後本研究將此結果與多位專家進行討論並提出多項建議,以提供未來機關可進行之費率修正或法規修訂等參考建議,使技術服務廠商可獲得應有報酬,提供更高品質之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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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橋梁已漸邁入高齡化的時代,但橋梁所能發揮功能性與服務性隨橋齡之老化而降低。早期設計橋梁主要依當時需求與交通量而定,但因時代演變交通量之遽增,更加速橋梁劣化之情況。政府單位近年來已開始重視此課題,除制定橋梁養護之作業機制,規定橋梁管理單位定期對橋梁進行檢測、維修外,並建立橋梁管理系統以增進橋梁維護管理之效率。但目前交通部與相關單位所開發出之橋梁管理系統,在維修作業上卻僅有紀錄資料之功能,並無法發揮橋梁維護管理之功效,甚至因維修資料之欄位不符實際狀況,導致維修資料難以填入,對基層人員產生困擾與額外之負擔。 本研究除徹底探討各橋梁管理單位現行之維修流程與作業需求外,並藉由專家訪談與問卷調查,研擬出能真正適合各單位落實橋梁維修作業之資訊管理模組與其功能架構。此最適化之維修資訊管理模組包含六大功能子模組:(1)維修契約管理子模組:可儲存、查詢與橋梁維修契約基本資料等資訊,另可查詢契約執行情況;(2)維修作業紀錄子模組:可記錄管理各維修作業(如開口合約)之數量與進度;(3)維修預算編列子模組:可按使用者之需求,彈性選擇依橋梁或依構件類別,自動編列標單與預算;(4)文件圖文管理子模組:可儲存維修作業過程中所產出之相關文件;(5)維修知識案例子模組:可記錄儲存特殊工法、特殊橋梁之維修過程與特性,供未來維修參考;(6)統計分析子模組:可篩選出維修特性、種類與數量,建議必要之管理作業。本研究希能藉此最適化維修資訊管理模組之建立,改善現有橋梁管理系統之缺失,以提升橋梁管理機關維修作業之效率,進而延續橋梁之功能與使用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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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目前針對橋梁狀況之檢測方式以DER&U目視檢測評估方法為標準,此檢測方法以橋梁構件之損害程度、損害範圍、與安全之相關性及急迫性等目視檢測之結果來初步判定橋梁之狀況。但最早的DER&U目視檢測僅針對一般梁式混凝土橋發展而成,對於特殊結構橋梁並不適用,是以後來陸續發展出適用於鋼橋、斜張橋及長橋的DER&U目視檢測方法,但在「臺灣地區橋梁管理系統」中特殊結構之拱橋與π型橋數量總共多達兩百餘座,其特有構件及受力行為皆與一般梁式橋梁相異,造成檢測時無法確實紀錄所有構件劣化狀況,使得檢測結果與實際狀況不符,可能耽誤橋梁進行維修的時機,造成橋梁管理單位的困擾。 本研究目的為針對拱橋與π型橋建立一套目視檢測評估方法。此檢測評估方法以鋼筋混凝土橋之DER&U目視檢測標準為基礎,建立拱橋與π型橋的構件分類與檢測評估標準。首先定義出拱橋與π型橋類型,探討拱橋、π型橋與一般混凝土橋之構件不同處及各構件劣化類型,並訂定各構件之檢測評估標準,再依專家訪談與問卷之結果,訂定拱橋與π型橋各構件的權數,由此即可依目視檢測之結果計算出拱橋與π型橋之狀況指標值(Condition Index, CI)。 本研究所建立之拱橋目視檢測標準與評估之方法,亦可應用於目前國內各橋梁管理單位所使用之「臺灣地區橋梁管理系統」中,便於橋梁管理單位對拱橋或π型橋進行檢測及評估之工作,使此橋梁管理系統之資訊更加完整,功能更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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