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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學位論文

國立中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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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本研究試著從犯罪學領域的觀點出發,主要目的在於探討台灣婚姻暴力事件加害人之行為成因及婚暴事件經過歷程,並從婚姻暴力中男性施暴者對婚姻暴力行為的說法出發,佐以脈絡性思維整理出婚暴事件成因及形成婚暴行為的來龍去脈,探究各種因素在婚姻暴力事件所造成的影響。 本研究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為訪談對象,研究者先探討相關文獻,再擬定半結構式訪談綱要進行深度訪談,瞭解加害人行為成因與歷程之與看法,並加以分析、討論後,本研究發現如下: 一、受刑人之原生家庭功能無法發揮,或條件較差,影響加害者之成長,也影響其對事物的判斷。 二、工作不穩定或複雜的工作型態,會影響生活穩定,也是夫妻發生口角的主因。 三、婚姻暴力受刑人有藥、酒癮的不良習慣;但其只是促發物,複雜的家庭生態系統是影響婚姻暴力的主因。 三、訪談發現,受訪者最常爆發的衝突是語言衝突,有些則是逃避問題或身體傷害,通常婚姻衝突同時併有多個原因互相影響,譬如外遇問題、藥、酒癮問題等。 四、研究發現,男人的交際應酬可能與妻子所期待的婚姻角色不同,摩擦因此產生;另外,強悍的女性希望掌控經濟,並成為先生的頂頭上司,最後也被加害者暴力相待。 五、婚姻暴力的發生還包括鄰居、同儕、朋友和工作夥伴關係者這些社會系統,都可能成為婚姻暴力發生的幫兇。 六、婚姻暴力會呈現一個永無止盡的暴力循環狀態,這與男方缺乏理性溝通,以及社會文化的影響有關。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以供社會、學校、家庭教育及未來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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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瞭解大學女性於少女時期的言語或關係霸凌經驗、受害者轉變為加害者之角色轉換歷程,以及終止霸凌與充權之關鍵。採用生命史研究法,以立意取樣,在批踢踢實業坊(PTT)張貼訪談訊息,共邀請6位女性大學生各進行二次以上深度訪談。   少女遭遇言語或關係霸凌之因複雜,其所承受之負面影響包括情緒因應、認知因應與人際因應問題,但也展現自我覺察和運用人際資源之能力。轉變為霸凌者之因素,主要是外在環境與內在權力信念兩者互動之結果。霸凌他人期間多呈現凌駕權力之愉悅感、優越感與正當感,然內心仍充斥不安與掙扎。因此,當外在環境改變或缺乏霸凌因子,經由自我省察與同理能力遂終止霸凌。回首年少霸凌經驗,受訪者對人性與權力有新詮釋、增進自我暸解,接納過去迎向未來。   依據研究結果,建議重視霸凌受害者內在優勢與環境因應之能力,並擴展目前之暴力循環論觀點,肯定其充權之歷程。也藉由加強學校師長與家長之連結,鼓勵受害者勇於發聲和及時介入處遇。未來可朝縱貫性研究及追蹤研究,深入探究霸凌經驗對受害者心理社會歷程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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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電子監控制度僅針對性侵犯,其實除了性侵案件,國內也屢屢傳出重大金融犯罪人棄保潛逃,而法務部研議使用電子監控來做為替代羈押的手段,顯示電子監控在司法實務運作之重要性。國內的電子監控設備制度尚未成熟,仍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本文將針對電子監控設備做全面的探討與研究,期望能從犯罪學及法學層面來探討我國電子監控設備法制化的可行性,例如電子監控到底是當成「轉向處分」一種,還是「羈押的替代措施」,或是作為「確保刑事執行之特殊措施」,又或者電子監控的適用對象是否可擴大至性侵犯以外的犯罪類型,例如毒品犯、家暴犯及酒醉的犯罪人。 我國的電子監控設備法源依據規定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以及「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中,除了規定位於特別法內以外,其適用對象也加以限縮,僅限於性侵害犯罪之緩刑或假釋且受保護管束者,而緩起訴甚至免刑且不受保護管束者則一律不適用,如此一來,我國適用電子監控設備的案件相對來說非常的少,無法充分發揮預先期待的功能與作用,因此,我國的電子監控設備制度有全面法制化的必要性存在,在探討是否將電子監控設備法制化的同時,必須解決存在已久關於電子監控設備的爭議,也須提出健全的立法例以及完整的配套措施。 本文希冀使大家了解電子監控設備的定位與功能,並且藉由討論美國與德國及新加坡等國的立法例,期能截長補短,充當我國電子監控制度上的借鏡,以收他山之時,必可攻錯之效,最後本文將討論電子監控設備存在的相關問題,將從各個層面逐一做詳細的探討,包括了社會防衛與社會復歸、科技的有限性、標籤化的疑慮、經費的考量以及違憲的疑慮,在違憲疑慮的部分更是加上日本的代表性案例的研究,深入的了解問題以評估電子監控的存在價值,希冀本文能夠重新將電子監控的定性重新定位並提出適切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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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牆要不要?學校、家長與社區,兩樣情。 本研究藉著情境犯罪預防策略探討無圍牆校園,檢視不安全之空間與管理,以建立校園空間之犯罪預防意識,確保無圍牆之校園安全。並能提供日後各級單位在建構無圍牆、或開放式校園時,對無圍牆之校園安全議題時,能給予相關之參考,並有見微知著之效益。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法,以「半結構」(semi-structured)分層立意抽樣、深度訪談為主要資料蒐集方法;藉由「現象學內容分析」(phenomenological content analysis)方法,逐一加以歸納分析,輔以「參與觀察」之記錄,蒐集其校安有關之文件,以檢核和增強研究資料。 本研究獲致以下的結論: 一、本研究學校其無圍牆校園,整體安全感度高;宿舍、圖書館出入口的通道管制良好;社區有守望相助的精神,巡守隊組織健全;課外時將窗簾向上拉起,能有效強化自然監控;教育宣導與講座具有潛移默化之精神。 二、S校對新裝置之保全系統尚未評估其效能、廁所警報發報、監測位置是個缺失;流浪狗流竄、菜市場的髒亂,對學校是另一種「破窗」式的威脅。 三、校園學生主要活動動線之夜間照明有待加強;師生對於陌生人到校不會主動去詢問,有安全上疑慮,此舉缺乏「防衛空間」勇於舉證之作為,可能引起犯罪之發生。 四、監視器解析度、裝置位置以及角度不佳,應予以汰換或調整;保全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恐影響正式監控的效益。 五、無法適度隱藏或移除目標物,亦與日常活動理論相符,並與理性選擇理論相關,對竊盜犯而言,這是一個有利可圖且不易被逮捕之犯罪。 依據前述結論,本研究提出幾項建議: 一、對本研究S校之建議 (一)宜儘速評估2012年新簽約的保全公司其系統效能,以增進通道管制之效能。警報系統其求救發報聲響,宜盡速移至有人看守、監聽之位置或是保全人員值勤室(守衛室)。 (二)建議教師宜配戴識別證,學生穿著制服,以明確辨識陌生人,避免匿名化之危險,並有效轉移潛在犯罪人,增進職員協助監控的效益。 (三)學生主要活動區域、路線之照明,宜儘速改善,以強化校園自然監控,形塑開闊視野可眺望及穿透且可逃脫之空間,來確保師生校園安全。 (四)監視器設置宜立即檢討其裝置位置與解析度等缺失並予以改進;總務處宜請保全公司加強訓練保全人員服務態度與觀念,並檢討、評估對S校之實質效益,才能有效強化正式監控之效益。 (五)各教學區之出入口,應設置門禁通道管制,以過濾篩選進入學習空間之人員,以避免有危安之人物出現在教室或辦公室,危及師生與校園之安全,以增強校園犯罪之阻力。 二、對社區之建議:儘速規劃菜市場遷移以及協助S校處理流浪狗之對策:建議鄉公所妥善規劃此兩案,以消除S校周邊或校園之亂象,回復環境整潔美觀,移除校園破窗現象,以回復其校園教育、建築與美學艷遇之意象,使校園更有安全感。 三、對教育主管機關之建議 (一)增編犯罪者風險之預算:主管單位宜對S校編列足夠預算,以強化各項硬體或軟體,例如在S校教學區域主要出入口,設置通道管制之預算,以增強校園犯罪預防技術,增加犯罪者被捕之風險,以使校園更安全。 (二)增設校安人員,以落實校園安全巡查,以有效強化校園之正式監控,維護校園安全。 四、對政府其他主管機關之建議: (一)政府機關應協助監督保全業者品質、人員;在派送保全人員至各校服務時,應嚴格篩選,以維護校園師生之安全為優先考量。 (二)政府宜提倡全民品格再教育運動,以使整個社會觀念、態度改變,彰顯家庭功能,才能有效對校園安全工作順利推展。 關鍵詞:無圍牆校園、校園安全、犯罪預防、情境犯罪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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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進入民國100年的現在社會,新台灣之子已經佔每年新生兒的十分之一,而且已經有一部分進入上大學、就業和當兵或婚嫁的階段了,新移民女性的婚姻對於新台灣之子的成長過程的影響、價值觀的形成、自我認同,及對於異性觀念和婚姻經營的態度是如何?很多相關的研究都顯示新台灣之子在國小階段因為文化刺激不夠和語言能力欠缺造成學習遲緩,筆者想繼續追蹤新台灣之子在上了高中職後的學業表現。 本研究目的為探討新台灣之子的家庭成長經驗、自我概念、人際關係和兩性觀念。研究方法採取「質性研究」,立基於現象學與詮釋學,透過文獻探討,擬定半結構式的訪談大綱,採取深度訪談等研究方法,以立意抽樣方式,選取研究參與者,並加以匯集而來的描述性資料,加以歸納分析,在就所得資料相互交叉檢驗,以提昇可信度。 本研究結果主要發現有:受訪之新台灣之子並沒有因為父母的買賣婚姻而看不起遠嫁異國的母親,也沒有因此影響到他們的婚姻觀。訪談的外配母親幾乎都是家裏的經濟支柱和勞動力來源,新台灣之子對母親是疼惜和尊重,在別人有歧視母親言語時,甚至會情緒或肢體防衛。而新台灣之子的婚姻並沒有如假設的會以物質為取向,11個個案皆認為婚姻需有愛情為基礎並需互相幫助扶持。 一、 新台灣之子即使成長於家暴的環境,也會自我省思暴力的本質和害處,11個案皆回答自身不會做出任何暴力行為,已經有戀愛經驗的9個個案在戀愛過程中也未曾使用過暴力或是遭受過言語或是肢體暴力。 二、 新台灣之子的國籍定位取決於本身是否會講母語和母親母國的認識程度及親友來往緊密程度,成正比取向。11個個案中有7個認為自己是台灣人,有4個認為自己同時是兩個國家的人民,至於原本假設的影響因素「遺傳的外表」並沒有對新台灣之子的自我定位有影響。 四、 新台灣之子課業成績呈M型化分佈,並不是都是刻板印象的「外籍新娘的小孩都學習遲緩」,訪談個案有6個成績前十名,其他5個卻是倒數,但是學習環境都類似,父母並非刻板印象的放任不管,而是皆認真督導,新台灣之子想學,但是不知如何快速有系統的學習,較缺乏的是課業的講解者、督促者以及學習態度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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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彰投雲嘉地區軍訓教官執行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現況與需求,以其歸納結果,以提供未來軍訓教官從事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參考。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研究工具乃經由文獻的探討,及與指導教授的討論後,進行研究問卷初稿的編製。研究者就問卷初稿進行信效度分析,並與指導教授討論修正後,發展成正式問卷為「彰投雲嘉地區高中職軍訓教官防制校園霸凌現況與需求之調查問卷」,並以彰投雲嘉地區(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公、私立高中職之軍訓教官為對象,發出問卷共385份,得有效樣本數356份。所得資料以SPSS 12.0進行資料的統計與分析(包括包括描述性統計、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與皮爾森相關係數等),本研究獲致的結果如下: 一、在工作現況上 (一)軍訓教官對執行防制校園霸凌工作持正向積極的態度。 (二)軍訓教官能運用多元方式宣導反霸凌,並適時融入教學活動中。 (三)縣市聯絡處重視防制校園霸凌的宣導,但學校及其他行政單位 支持度待加強。 (四)學校的勤務、工作過多,對軍訓教官執行防制校園霸凌相關工作有較大的阻礙。 (五)服務於私立職業學校日間部的軍訓教官在執行防制校園霸凌的態度上有較佳的傾向。 (六)擔任生輔組長職務的軍訓教官在執行防制校園霸凌工作的行政支援上有較佳的傾向。 (七)有處理過校園霸凌(校園暴力)經驗的軍訓教官在執行防制校園霸凌工作的態度上、技能上及整體實況上有較佳的傾向。 二、在需求調查上 (一)軍訓教官對校園霸凌實務處理技巧與注意事項有高度的需求。 (二)教材教法的需求度高,尤以多媒體教材及光碟的提供為最。 (三)軍訓教官對行政的相關配合有高度期待。 (四)服務於私立職業學校日間部的軍訓教官在執行防制校園霸凌 的行政相關配合及整體需求上有較佳的傾向。 (五)有處理過校園霸凌(校園暴力)經驗的軍訓教官在執行防制校園霸凌工作的行政相關工作配合需求上有較佳的傾向。 根據研究結果,在教育行政單位方面,應積極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相關議題及知能研習,研發提供更多多媒體教材及光碟,增加軍訓教官人力配置,並且將有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經驗的軍訓教官納入人才資料庫,以提供相關經驗與諮詢;在學校方面,應強化相關單位功能並落實教育部「友善校園」之政策理念,聘請法律顧問並結合社區推動防制校園霸凌以及肯定軍訓教官執行校園安全維護工作的努力付出;在軍訓教官個人方面,建議充實自我防制校園霸凌的意識,提升防制校園霸凌處理技巧能力與強化相關議題的法規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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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針對我國某軍事監獄參與輔導教育團體之性侵害加害者,以了解性侵者對於輔導教育團體課程項目的需求為何,並針對合意及強制性交者,探討兩者對輔導教育課程項目需求之差異;採問卷調查法及立意取樣方式,以某軍事監獄之性侵害加害者作為研究對象,共37位,研究工具使用研究者(或林明傑)自編之「性侵害加害者輔導教育課程項目需求問卷」,並輔以研究對象之刑案資料進行資料蒐集,將所得結果進行描述性統計與獨立樣本t檢定,得出以下結論: 一、對於軍事監獄性侵者而言,輔導課程項目重要性分數較高的前三項為「法律知識」、「行為四因素」、「向左走向右走的討論」,而較低的後三項則為「對昔日犯行的淡化或否認」、「合理健康性行為次數」、「如何戒酒」。 二、相較於合意性交者,強制性交者對於整體輔導課程有較高的需求。 三、對合意性交者認為「法律知識」之課程項目較為重要,強制性交者則認為「高危險情緒或性慾的認出」之課程項目較為重要。 四、多數團體成員認為輔導課程具以下功能:提升法律概念、了解自身情緒,減少再犯可能性、防止陷入危險情況、改變想法等,以及了解如何與伴侶相處擁有和諧的性關係。   研究者最後依據本次研究結果,提出兩點建議:一、性侵害防治教育方向改變及延伸─除了著重如何預防成為性侵害被害人之外,也應加強減少成為加害人的可能性;此外,性侵害防治教育在國中小以外之階段,仍應予持續強調。二、性侵害輔導教育課程內容依性犯罪類型有所差異─對於心理病理程度不同之性侵者,應給予不同處遇模式,達到對症下藥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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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臺南市高中職校學生對教師正向管教與其偏差行為相關之研究。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研究工具經由文獻的探討,及與指導教授的討論後,進行研究問卷的編製與預試。研究者依預試結果修改之後,發展成「高中職生知覺教師正向管教與偏差行為之相關研究調查問卷」,針對臺南市高中職校學生進行問卷調查。本研究採隨機抽樣方式,發出問卷共2,400份,得有效樣本數2,300份。將所得資料以平均數、標準差、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相關係數、多元迴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本研究所獲致的結論如下: 一、高中職學生知覺教師正向管教是持正面肯定的,以「合理的管教措施」較高,而以「正向的支持態度」較低。 二、目前高中職生的偏差行為屬於低嚴重程度,以「學業適應問題」層面上最高最嚴重,其次為「內向性行為問題」,而以「外向性行為問題」較輕微。 三、女生在知覺教師正向管教顯著高於男生。男生在偏差行為上大多顯著高於女生,但在內向性偏差行為層面女生卻顯著高於男生。 四、不同校別、學制別、就讀年級、班級人數在學生知覺教師正向管教上有差異: (一)就讀公立高中職學生在顯著高於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顯著高於普通科與職業科學生。 (二)就讀年級在整體知覺上無顯著差異,但一年級在「良好的情緒管理」上顯著高於二、三年級。 (三)班級人數為31-40人的學生顯著高於班級人數為41-50人者。 五、不同校別、學制別、年級、班級人數的學生在偏差行為上有差異: (一)公私立高職學生整體偏差行為顯著高於公立高中。 (二)實用技能學程的學生整體偏差行為上顯著高於職業科者,職業科的學生也顯著高於普通科與綜合高中學生。 (三)一年級與二年級學生在內向性偏差行為上顯著高於三年級學生。 六、教師正向管與學生偏差行為上具有低度負相關性。 七、教師正向管教對學生偏差行為具有低度預測力。 根據研究結論,本研究提出具體建議供高中職學生、高中職教師、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行政單位以及未來研究者繼續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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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四面環海,勢必面臨海路走私犯罪問題,一般民眾不易感受海路走私犯罪對於臺灣發展的負面影響,而政府對於海上、海岸及港口,亦設有巡防及查緝機制來管理,然而,走私犯罪的標的、模式仍不斷推陳出新,對於海島型國家的臺灣,研究海路走私犯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研究文獻除分析臺灣走私犯罪現況外,並進一步探討各國走私犯罪情形,依文獻探討結果,設計研究架構,區分為兩部分,一為原因論,即海路走私犯罪成因分析,包含走私犯罪者背景與成長歷程、家庭及重要友伴、價值觀、走私動機等。研究並將走私犯罪研究最常引用之差別接觸、理性選擇等理論併入研究因子,此外,政策影響亦納入分析;架構二針對走私犯罪模式諸元分析,如走私的標的與管道、來源、利潤、路線、行為準備及歷程、聯繫方式與術語、接駁方式、走私分工、集團間的關係等納入研究,深度剖析海路走私犯罪模式。 研究方法主要為質性訪談,訪談對象兼納受刑人及執法者兩個不同面向,受刑人樣本以區域分層,取樣11名海路走私犯罪者進行深度訪談;執法者樣本取自海路走私查緝主政機關,以查緝系統、地區、層級為區分,訪談海上、岸巡及查緝單位高階至基層之查緝走私人員12名。 研究結果發現,海路走私犯罪者的教育程度不高,初次接觸犯行年齡約20至30歲,其所成長的家庭環境會影響學校的學習,使其暴露在較易接觸偏差行為的環境中,而促因則是周遭有走私犯罪背景的親友引介。海路走私犯罪需仰賴經驗,進行事前準備及綿密的走私過程,包含走私管道洽商、走私各階段角色的選定、走私運輸、取貨及銷貨的安排。海路走私犯罪有集團性、分工化之趨勢,從規劃、聯繫、取貨、運輸至交貨,都有分工,而不同走私犯罪集團間亦會產生合作模式。走私犯罪者會運用各種方式,掌握資訊逃避查緝,集團幕後負責人不易被查獲。 研究驗證差別接觸理論在臺灣海路走私犯罪模式之適用,研究發現走私犯罪為經由朋友及社區鄰居接觸而發生,此外,走私犯罪者認為同行被查獲訊息的重視及掌握相當重要。研究結果亦支持理性選擇理論的觀點,認為走私犯罪者會理性選擇罰則輕的私貨如香菸來走私。研究認為人與走私犯罪團體接觸後,從事走私犯罪之機率較高,而守法信念薄弱、法令懲罰過輕、投資報酬率均是促成海路走私犯罪的因素。研究也發現刑期太短,處罰不即時,會導致嚇阻性不足。不同的走私標的在走私犯罪者的價值觀、法律罰則都有差異存在。至於政府查緝政策對走私犯罪短期會有影響,但就長遠而言影響不大。 研究建議主要區分查緝、法令及輔導三大面向,在查緝面向部分,建議政府善用跨國司法互助,並因應走私模式廣拓情報來源,加強人員專業訓練。與時俱進提升查緝監控技巧,結合最新資訊科技查緝。在法令面向部分,研究建議依走私類別檢修法令,研訂更符合現況且具嚇阻性之處罰;因應政策及市場供需,開放部分走私管制品項。在輔導面向部分,研究建議針對走私犯罪者分類矯正,出獄後強化就職輔導,降低走私再犯率;此外,政府應持續協助漁業轉型,活化漁村經濟,降低走私誘因。本研究認為實務與學術單位應加強合作,提升走私犯罪研究能量與實用性,並期成為走私犯罪研究與防制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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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紀末開始,反人口販運蔚為全球運動,然而對於人口販運防制對策提出評估檢視的聲浪亦同步興起;國內研究人口販運歷經概念的啟蒙、防制對策的制定、復於2010年重返美國年度評鑑的第一級(Tier 1),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嘗試對於跨境人口販運防制對策的成效進行探討與評估。 本研究採用修正式德菲法與深度訪談法,以釐清防制對策規劃者、執行者、受規範者,三者之間對於跨境人口販運防制對策之共識程度。首先,在防制對策規劃者部分,選取15位專家學者為研究對象,進行兩回合調查。其次,在防制對策執行者,訪談6位第一線查緝執法人員與6位在庇護中心提供安置保護服務者。第三,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因此有關受規範者,訪談6位目前受勞委會安置,被性剝削或勞力剝削的印尼籍女性。 研究發現,影響跨境人口販運防制對策,查緝、保護、預防與合作等四大構面成效之因素,取決於防制對策規劃者、執行者、受規範者對於「標的」與「作為」的共識程度,而共識程度會受到個人經驗、理性選擇、認知概念、行為改變與認同感等之影響。共識程度高,產生增能作用,成效提高,社會控制力量得以擴散;反之,共識程度低,產生折損作用,成效降低,社會控制的力量就會削弱。 最後,本研究建議執法機關對於人口販運的概念應更具一致性,並歸納合適案例,提供偵審機關實務運用,避免偵查與審判不同調的現象發生。此外,安置保護不宜區分移民署與勞委會進行,方能使被性剝削或勞力剝削者得享有相同資源的服務。社會大眾對於人口販運概念尚未完全普及,有關當局應根據國內社會環境特性研擬適當預防作為,以符合民眾需求。而建立防制成效評鑑機制實屬必要,但確定行政權責之隸屬,才能實質提升防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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