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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人類學學刊/Journal of History and Anthropology

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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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康熙二十六年至三十二年(1687-1693)間圍繞着廣東潮州府程鄉縣陰那山佛寺田產的訴訟,不僅反映出士紳、宗族、佛寺等當地勢力集團的矛盾,也影響到地方文獻的編纂,還反映出王朝各級政府對於地方各種勢力集團的扶持或打擊態度。這宗訴訟的結果,是半推半就地讓王朝國家進一步整合程鄉縣地方社會。

  • 期刊

傳統中國未曾出現律師固是事實,但這並不表示訟師的出現與發展不具備重要的歷史意義;現代律師在清末民初取代傳統訟師的史實,並非只是反映中國法律由「不發達」走向「發達」的一個法律現代化歷程;考掘明清訟師興起的歷程,有助於我們理解明清歷史變遷的一些重要線索。不需要政府的合法承認,不畏懼中央與地方官員的取締,甚至也不必仰賴社團組織或教育機構的公開傳授與集體討論,訟師與訟師秘本所承載的訴訟技巧與法律知識依然不斷傳播與累積,乃至演化出某種特殊的「官司致勝術」。本文兼採「外在制度環境」與「內部價值觀」兩個分析策略,試圖將明清訟師的官司致勝術放回中國當時的歷史情境中。「外在制度環境」指的是將訟師活動放在明清市場經濟發展以及審轉、審限司法體系調整等外在環境變動的制度背景裡;「內部價值觀」則是分析訟師秘本究竟含有何種獨特的價值觀念,並探究這些價值觀與當時社會上其他評價法律知識的方式有何異同。本文主張:明清訟師已成為足以提供當時包含商人在內各種訴訟服務的群體,儘管他們並未鑄造及提倡諸如「法治」、「人權」等詞語,但有些訟師秘本仍然傳遞了意欲保護委託民眾身家財產安全的理念,甚至不惜為此與官員鬥智鬥力。要深入理解訟師與其傳習訟師秘本的意涵,既要明瞭16至19世紀間中國市場演化與司法改革等「外在制度環境」的變動,也要知曉類似「百戰百勝派」、「知法者懼法派」等訟師對法律知識的評價,究竟反映了當時中國何種「內部價值觀」的變遷。

  • 期刊

以「堂」這種組織控制財產,是中國社會的慣習。英國在香港建立殖民地後,港英殖民地政府並不認為「堂」有何獨特之處,更不會調整殖民地法律體系以適應「堂」的存在,而是直接用英國法律裡的《信託法》處置中國的「堂」。香山縣吉嶺葉氏宗族內部就堂產在香港法庭展開的訴訟,就反映了削中國「堂」之足就英國《信託法》之履的過程。

  • 期刊

本文着重討論作者(與從事華南研究的同仁)過去30年主要的研究主題以及背後援引的理論工具。作者着眼民族志及歷史的研究,在為華南尋求經驗答案的同時,亦處理歷史學與人類學的分析框架及其中的學術論爭。文章涉及的關鍵概念包括:變動的對象、辯證的結構過程、能動主體、社會實踐、權力的文化語言、地方性與跨越地方性以及互聯的亞洲。在探究自我反思的田野方法之餘,也批判地閱讀歷史與文化的文本。作者及其學術夥伴以多學科的視野在全球範圍內將海洋與陸地相連接,因此,他們雖以華南作為知性之旅的始點,但所關注的問題早已超越華南,在理論和方法學上對歷史人類學進行多重的反思。

  • 期刊

本文針對科大衛和劉志偉兩位學者在本刊2008年10月「國家建構與地方社會」專號的批評文章作出回應。他們圍繞《近代中國》(Modern China)2007年華琛專號的系列文章,對我們重新闡釋華琛理論的相關論點作出批評。而我們認為,關於近代中國文化標準化與正統實踐的討論,我們的闡述基於華琛的理論而展開;相反,科、劉兩位學者拋棄了華琛「正統實踐」的提法,同時忽略了華琛關於國家對宗教的管理改造僅限於實踐/儀式而非信仰/教義層面上的有關論述。他們也否認了我們所提出的「偽標準化」和「異端實踐」等概念對華琛理論的進一步完善。他們認為,無論其客觀基礎,地方或個人自我標簽的正統(正確/合法性),在不同的地域歷經漫長的時間層累,終將以某種不確定的方式,導向文化一體化。毋庸置疑,這些自我標簽有助於人們對「中國性」的最終認同,但是,我們認為科、劉所提出的概念和相關闡述無法解釋文化共同性的傳播以及國家、地方精英和其他地方勢力在創造這些共同性的進程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我們強調,文化標準化的進程極其緩慢,直到晚清尚未完成,因此,不容忽視民間文化對多元性的再創造;今後的研究應該關注不同的地方利益對文化變遷的塑造作用,尤其是地方文化背景下的心理訴求與權力地位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