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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人類學學刊/Journal of History and Anthropology

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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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兩漢時期,由於外在環境的差異,影響各羌落分散與聚合的因素各不相同,加上涵蓋所有羌人的決策機構尚未形成,大多數羌落在與漢朝的互動中均能自主地進行政治抉擇。受其影響,在漢代羌人中曾先後產生與同時存在過「部落」、「部落聯盟」、「國家政權」三種不同層次的社會政治組織。與之對應,羌人的族群認同亦呈現出層次性和多樣性。整體而言,漢代羌人無論是在政治組織社會結構還是族群認同上都與商周「羌人」極為類似。對漢代羌人生存狀態的考察,或許可為我們探討商周「羌人」群體的彼此差異及族屬問題,更好地理解商周秦漢「華夏」西緣複雜的人群生態和政治格局提供一種新的研究思路或解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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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閱讀譜牒發現,現今生活在鄱陽湖周邊的漁民群體,並非原來生活在鄱陽平原的土著後裔,而是在不同時期陸續遷入的移民。現今留存下來的漁民家譜文本都試圖表達,他們的祖先來的比別人更早,並都有一個重要的祖先在明初「閘辦」了湖池,正式向官府登記納課。這套表達雖然存在細節上的矛盾,但各族關於祖先定居歷史的故事並非毫無意義,如族譜中都提及的祖先在明初「閘辦」湖池的故事就反映了明初湖區的重要制度變化。明初通過設立河泊所,國家力量開始介入到湖區的管理,如丈量湖池、編立靑冊、徵收漁課以及管理漁戶制度,從而基本奠定了明清乃至民國時期湖池、河港的産權佔有格局。然而,在明初河泊所初設時,漁戶對於「閘辦」和「納課」之事,並不主動積極,為了規避漁課,有些漁民選擇了逃亡。沿湖漁民村落人口的增長,使得入湖捕魚日益成為了一種競爭資源。在圍繞湖池水面的產權糾紛處理過程中,沿湖漁民通過祖先定居歷史的追溯,並結合明初王朝對湖池水域的「閘辦」徵課冊籍,用以證明祖先在明初就獲得了特定水域的「入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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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過對數種《河涇湖冊》的解讀,試圖結合制度史與社會史的研究,對國家在水域社會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中扮演了何種角色,以及水上活動人群又是如何理解乃至於利用國家制定的規則來構築自身世界等問題進行解答。可以看到,一方面,官府仍是以控制土地的方式來控制水域及流動的水上活動人群,由此造就了一個流動性相對減弱的湖主階層,定居於岸上的湖主既是水面的所有者,又是水域的「包稅人」,便利了國家的管理。當官府試圖進步通過湖主階層來間接控制其他水上活動人群時,統治效果並不明顯,仍不得不強化水塘等治安體系,利用暴力手段來維護統治秩序。另一方面,利用閘辦水域、承納魚課等方式,河泊所的漁戶成為了實際佔有水面的湖主,並且在種植農業發展等方面促進下「湖業」概念的內涵得以擴展。因而,本文的初衷是希望講述關於「水上」的歷史,實際上卻仍講了一個「土地」的故事

  • 期刊

臺灣花蓮縣壽豐鄉豐田社區具有全國最完整的日本移民村遺產,近年來透過社區總體營造的投入,以及政府單位提供行政與經費的支援,社區的知名度大幅提升,觀光客陸續湧入,伴隨政治與經濟的利益,社造組織逐漸擁有遺產論述的主導權。然而,在鄉土教學與社區導覽解說中,對豐田地名與範圍的說法,卻和歷史發展及口述歷史有些出入。筆者長期在豐田社區從事田野工作,本文所使用的分析材料與訪問內容都曾在筆者其他論文中使用過,但本文採用不同的理論角度重新分析與詮釋,試圖透過記憶形塑與失眞的概念,釐清遺產與記憶的關連,並透過日本移民村遺產中的警察官吏派出所與地神為例,呈現遺産記憶的延續與再現。這些探討有助於臺灣建立本土的遺產概念時,對社區總體營造組織與民眾以地方意識與社會現實重構地方歷史的歷程有更多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