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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社會工作學刊/Taiwanese Social Work

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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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針對低收入外籍與大陸配偶家庭進行分析。主要的研究發現如下:(一)外籍配偶家庭有1.5%是屬於官方的低收入戶,而大陸配偶家庭有3.6%是屬於官方的低收入戶,以後者較高於全國家戶的貧窮率(全國為1.08%)。(二)低收入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相比的主要差異是:外籍配偶及其台籍配偶較年輕,但是家中兒童人數與不健康數都較多。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都以無工作為多,而其台籍配偶的就業狀況則不同,外籍配偶的台籍配偶較多有工作,大陸配偶的台籍配偶則較多無工作;這可能與其年齡較高有關。至於地區分佈,低收入大陸配偶集中於北部,外籍配偶較多於北部與南部。(三)有關致貧因素,對於外籍配偶的家庭是否成為低收入家庭,人力資本、勞動市場歧視、家庭特徵的說法可以提供部分解釋。(四)對於大陸配偶的家庭是否成為低收入家庭,人力資本、同化觀點、勞動市場歧視、家庭特徵的說法可以提供部分解釋。此外,在地區方面,東部與南部的外籍配偶較易是低收入家庭,而北部的大陸配偶較易是低收入家庭。最後,本文提出相關的政策討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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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在探討我國智障者居住服務型態、規模、服務對象與變遷。次級資料分析五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內政部最新書面資料,並郵寄問卷收集2003年智障者住宿服務機構第一手資料。研究發現歷年提供智障者住宿機構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總數三至四成,智障者使用「住宿養護」服務者占全智障者5%至7%。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我國「住宿機構」分兩種:「全日型住宿」及「夜間型」(社區家園或團體家庭),八成五為私立。七成受訪機構自稱「教養院」或「重殘養護」,二成稱「社區家園」、「社區家庭」;六成機構以「院生」稱住民。智障「住宿機構」住民中被診斷為智障者六成餘,其他為自閉、多重、唐氏、精障,被診斷極重度和重度障礙程度者占八成餘,近兩成住民為18歲以下兒童少年,60歲以上者占近3%;住民平均居住時間6.2年,最長41年。1952年第一個私立機構立案,1990年時有小到4人服務量,最大為2001年450人。立案智障「住宿機構」數和服務人數呈成長趨勢,成長最快為1990年代;晚近亦呈快速成長;30人以下規模者增加三倍多,床位大小亦趨小型化,就最新資料(2003年6月),除100床以上總數(占19.8%)有下降外,其餘之規模皆在增加中,包括50至100床者;16床以上者占八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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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瞭解影響社會工作師職業生涯轉換的相關因素,以及社工師職業生涯轉換對其職業生涯與機構的影響。並依研究結果提出可供未來社會工作師職涯議題相關的政策與實務的參考。本研究以已通過社工師資格考的縣市政府社工員(師)為研究對象,研究方法除文獻探討及文件分析外,主要係採質性研究之個別深度訪談法,訪問包括七位已轉任公職之社工師,以及五位具轉任資格但尚未轉任之社工師。本研究主要發現包括:(1)影響社工師職涯轉換的因素可歸類為政策、組織與個人三個層面;(2)因公部門的工作穩定性高,社工師多以追求正式公職人員的身分為目標;(3)因縣市政府無適當轉任機制留住社工師,導致原本約聘社工員在取得社工師資格後有流失的現象。基於上述研究發現,研究者分別針對社工師個人、組織及制度等三層面提出八點建議,期能對健全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發展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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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呈現保護性服務工作者專業工作的工作困境,本研究以2002年底爭議最大、影響最廣的台北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疑似性侵害案件的討論做引言,了解從事保護性服務社會工作者之工作困境和決策依據;本研究運用非結構之焦點團體訪談法,針對國內八縣市家暴中心之社會工作者共29位、舉辦8次的焦點團體訪談;研究發現「北縣案例」不僅形成了各縣市保護性工作者的集體創傷經驗,也對他們的工作士氣、工作態度和組織關係,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而在保護性議題的特殊性下,亦使得受訪者形成了多樣的決策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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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台閩地區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及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的現況、困境與展望。台灣老人長期照護機構供過於求,平均占床率僅七成,但仍持續有新的機構設立。政府的補助政策,實為重要原因之一,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另與護理之家以及身心障礙安置機構之間的區隔與合作,應進一步加強,以建議連續性的機構照顧系統。社工人員在公立、公設民營以及財團法人機構就職者較多,小型機構則甚少雇用社工人員,影響老人權益之維護與個別化服務之提供。長照機構由於工作內容繁雜、機構負責人對社工瞭解不夠、專業督導缺乏以及必然面臨的死亡等議題,使得長期照護機構領域無法獲得社工人員的青睞,投入之專業社工很少。但長照機構社工有其獨特的專業角色,特別在於案主充權、個別化照顧以及社區連結方面,有助於住民生活品質的提升。未來政府應檢討機構安置補助對象,建立評估機制。同時部門整合發展專業人力培育計畫,專業組織也應致力於整合型實務模式與服務方案的開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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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社會中,「家」被視為滿足人類基本需求場所,每個人自出生到死亡都與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然而,「家」對現代人而言,已經不再被視為是滿足個人物質與精神需求的主要來源,日常生活許多需求往往是藉由家庭以外的社會關係獲得滿足;到了二十一世紀全球化的時代,家庭型態多元變遷與人口流動的事實,「家」對每個人的意義更是產生質變與量變。在二十世紀中期,福利國家的興起使得國家成為社會資源再分配的合法管理者,國家透過各項公共政策如:遊民政策、住宅政策與社會救助法等形塑社會對「家」的想像,也影響社會大眾的「家」的生活經驗;某種程度而言,「家」已經不再是個人主觀生活經驗而已,「家」其實是公共政策的產物。這一篇文章主要是討論我國遊民政策建立在戶籍制度的審查,無法因應全球化社會變遷與人口流動的需求,而殘補式的遊民服務方案更無法落實公民權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