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顯示,部份社工者沒有意願為「假想的」愛滋感染者或病患提供服務;但卻沒人詢問:「真的有社工者在面對前來機構尋求專業服務的愛滋感染者或病患時,會不願提供服務嗎?」這是本研究立基的主要問題意識。為回答這問題,研究者從民國94年10月到11月,在台北、台中、高雄三地,邀請18位在愛滋病房或愛滋防治機構工作的社工者,參與四次焦點團體討論。比例頗高的受訪者曾親身目睹其他領域社工者拒絕提供服務給愛滋感染者或病患,不過這狀況似乎已在逐漸改善中。本研究發現,影響部分社工者沒意願提供服務的因素可分為:社會因素、個人因素、機構因素,其中「機構因素」在過去文獻中未曾被明顯提及;而社會因素中的「家人反對」、「法定傳染病」、及個人因素中「不知如何服務愛滋感染者」也是在過去文獻中未曾被明顯提及。在面對不願提供服務給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的社工者時,愛滋社工者們曾使用過的策略包括:「立即溝通與教育」、「事後提供愛滋相關資訊」、「不主動提及病名」、「當下尋覓其他資源」、「持續開發與接觸潛在友善資源」等。本文最後提出相關議題討論,以及建議。
研究目的:由於烙印與社會的歧視,使得愛滋感染者承受極大的社會心理壓力。家屬是慢性病患重要的支持來源,而與感染者共同生活的家屬,在面臨親人感染愛滋病毒復的適應情形如何?家屬的需求為何?亟待探討與關注。因此,本研究的目的即在探究家屬得知親人感染愛滋後對其內心的衝擊、家屬面對哪些困境、家屬有何需求。研究方法:本研究採質化的資料蒐集與分析,進行10位感染者家屬的個別訪談,其中8位是感染者原生家庭的親人,2位是同志感染者的伴侶。研究結果:在得知親人感染愛滋時,家屬會產生強烈的負面情緒,感到恥辱與羞愧,但由於社會的歧視,不敢求助,極力隱藏祕密或是自我封閉,改變家屬對自我、社會、未來的觀點,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與動力,也影響原本功能性良好的家庭。建議:愛滋感染者家屬亟需獲得正確的愛滋資訊、輔導、支持以渡過困境,此外,亦須協助其面對生活、經濟、照護的問題。
本文描述以法院為基礎的社會工作家事調解服務之案件概況,並就社工師團隊之實務調解經驗探討社會工作家事調解歷程。研究對象與方法:以社工師團隊在台中地方法院歷時一年的調解個案記錄進行描述分析,共二五三份,並對九名調解員進行深度訪談。研究結果:訴訟議題以離婚(71.4%)及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議題(41.7%)最多;82.2%原告/聲請人是女性;當事人年齡以36歲以上居多;87.4%的當事人是無婚姻關係或已分居;93.9%當事人有未成年子女,其年齡以7歲以上最多;66.8%被告/相對人被指稱/呈現有問題,其問題以施行婚姻暴力(肢體)最多(50.6%)。該團隊實際調解率52.9%。調解結果與當事人之「原告/聲請人性別」、「婚姻狀況」、「被告/相對人被指稱/呈現有問題」,以及調解員之「案件所屬年份」、「調解資歷」、「調解案量」變項有顯著關聯。研究者依據調解員深度訪談資料將其調解歷程分為三個調解階段、十個任務、以及達成各階段任務的調解技巧。研究結果顯示以法院為基礎的社會工作家事調解歷程是一個短期促使當事人理性合作,使其發展雙方合意方案以解決紛爭的過程。社會工作調解員致力於促使雙方當事人發展紛爭解決方案,使其方案能夠兼顧到未成年子女的基本需求與最佳利益,同時也重視當事人的家庭系統與資源的運用。
本研究主要是透過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及「身心障礙」資料庫交叉比對過程,探討身心障礙個人特性與障礙類型,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之分佈概況,同時也進一步瞭解身心障礙者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通報來源與居住區域之分佈概況。研究發現:在家庭暴力身心障礙的通報案件中,肢障與精障所占比例較高,在性侵害通報案件卻是以智障居多。女性障礙者並未因障礙類型不同而影響受暴率,男性肢障遭受家庭暴力風險較高。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比例,占所有障礙人口的九成五,男性只占少數,無論女性或男性智障都是性侵害的高風險人口。通報來源中有五成來自高高屏與中彰投兩個區域,通報案件中有九成來自衛政與警政單位的通報,表示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網絡中,衛政與警政單位通報參與較高,而其他單位參與較低。不同障礙類型的通報明顯不同,衛政單位通報中有三成是肢障、其次精障(29.8%),而警政單位的通報有四成是肢障、其次為精障(24.6%),社政單位的通報有28.7%是精障、肢障占27.8%,防治中心的通報精障比率高占第一,而來自教育單位的通報高達七成是智障。在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有八成以上是熟識者;在性侵害通報案件中,熟識者只占五成五左右,陌生人(20.39%)與不詳(26.58%)高達四成五。受到資料庫完整性的限制,使得本研究結果無法進一步推論全國身心障礙者之受暴概況,建議政府應針對不同障礙類型進行調查,以瞭解障礙者受暴虐概況,同時也檢討資料庫設計,是否方便實務與研究的整合。
早產兒基金會為協助早產兒媽媽及家庭因應早產壓力及危機,提供早產兒電話諮詢服務,其方式係組織具有養育早產兒經驗之『過來人』媽媽志工,自願參與諮詢服務,透過經驗傳承與分享,『新手』早產兒媽媽及家庭因此獲得情緒支持與鼓勵,及相關資訊,順利因應維持家庭平衡。這項服務方案尚屬實驗性質,其人力資源組成有別於一般志願服務團體,故藉由本研究充分了解探討方案實施概況;探討主題有二:其一是早產兒媽媽服務動機是什麼?其二影響是「早產兒媽媽志工」擔任志工過程中,有那些因素影響其參與和持續服務?本研究採用質化研究,運用深度訪談及焦點團體,直接親近研究資料,受訪的早產兒媽媽共計十五名。研究發現:(一)早產事件易引發家庭緊張;(二)早產兒媽媽參與經驗分享有助於壓力因應,獲得社會支持;(三)早產兒媽媽參與服務動機來自志願精神,與一般志願服務團體大致相同,但呈現部分不同動機,強調經驗傳遞助人自助的精神;(四)影響早產兒媽媽志工持續服務因素為內在因素(個人時間不許可)及外在因素(家人是否支持、組織能否提供教育訓練及督導)。因此建議非營利組織運用受服務者轉化為助人的志願服務人力資源,加強人力資源管理與督導教育訓練外,可發展為支持性自助團體,擴大服務對象。
學校社會工作是運用社會工作的理論與方法,進行預防性介入,增強學生的學習表現,強調家長參與,保障學生權益,以生態取向評估問題,進行對家庭、學校、社區的服務(Freeman,1995)。台灣學校社會工作,服務內容偏傳統臨床模式,服務對象以中輟生或各類社會問題為主,以試辦業務方式,缺少對於特殊教育的參與。 障礙兒童的教育權到20世紀後半階段才漸受重視,1975年美國全體障礙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P.L. 94-142)規定特殊教育是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所提供免費適當的公立教育(Free and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 FAPE)及相關服務(relative Services),透過該法規定,社會工作師成為教育體系中的專業人員。 我國特教法(民86)修正,「專業人員」或「專業團隊」均包括「社會工作師」,規定專業服務為特教服務項目,台北縣學校社會工作與特殊教育的專業服務,推動時間接近,但是學校社工師對身心障礙個案或家庭介入,只有零星個案,缺乏對特殊教育整體性參與,及建置特教體系的社工工作模式。 本文內容包括:探討學校社會工作與特殊教育的發展,並以台北縣發展為例,從實務經驗與相關法規的規定,建構社工專業在特教體系的發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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