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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公約對我國農地管制之啟示:兼論歐盟與德國之制度設計

摘要


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基本精神,指出生物多樣性對進化和保持生物圈生命維持系統的重要性,也重申各國有責任保護自己的生物多樣性,並以永續方式利用自己的生物資源,且注意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基本要求,強調就地保護生態系和自然棲地,維持經復育物種在原有自然環境中生存能力。依上述公約的要求,我國研議中的國土計畫、現行的農地管制規範與各部門發展計畫等,都應考量上述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基本指導原則。本文的論述架構,共區分為六大部份,除前言之外,第二部份將述明生物多樣性公約之精神,第三部份則回顧臺灣農地管理制度的現況,第四部份將闡述歐盟對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施政理念與策略,第五部份則進一步引藉德國農業生物多樣性的創新示範計畫,第六部份將綜合前述分析結果,具以提出我國農地管制與維護生物多樣性之間的問題與可能對策。

被引用紀錄


廖展毅(2017)。盜伐林木罪之法律問題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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