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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主要進口國之認證要求

摘要


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IFOAM)甚早建立有機生產及加工基準,且被廣泛地應用。該基準訂定“最低標準”,預留給不同區域視當地情況,增列更詳細規定的空間。早在1990年代,歐盟國家認可共同的有機基準為EEC 2092/91。最近,加拿大、美國、日本及我國分別制定有機標準及規則。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FAO/WHO)之食品標示委員會也在1999年制訂「有機食品之生產、加工、標示及運銷基準」。自2002年十月起,任何運銷到美國標示有機的蔬菜與水果,都必須依據美國國家有機標準(NOS)認可的認證單位,認證通過。亦即進口到美國的進口商,必須透過與美國認證團體合作才行。歐盟規定當一個國家建立有機認證基準,即可申請列為第十一條款列名國家。列名其上的國家,可以透過經核可的國內認證團體之認證,而將有機產品出口到歐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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