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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量刑觀點下之附條件緩刑

Suspension of the Execution of Sentenc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Sentencing

指導教授 : 黃榮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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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國九十四年刑法修正時,新增第74條第2項,仿照刑事訴訟法中緩起訴處分之制度,增訂了附條件緩刑制度。緩刑本身就是作為法官量刑時的一種選項,因此本文從量刑的角度出發,觀察附條件緩刑制度對於量刑的影響,為其找尋適當的定位,並且整理法官在適用附條件緩刑制度時可能遭遇的問題,提出運用附條件緩刑制度時可以遵循的原則及修法的建議。 在第一章中,本文說明以附條件緩刑制度作為研究對象的動機及研究方法。在第二章,則從量刑的概念開始,討論量刑的意義,以及可以依循的步驟。本文認為,量刑應該以量刑罪責為內涵,至於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有無盡損害賠償責任,應該與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的犯後態度無關,如果以行為人已賠償被害人,即作為可以對行為人從輕量刑的因素,可能會有評價不足的疑慮。但是傳統以行為人為主體、以其罪責為審判重心的刑事訴訟程序,確實無法兼顧被害人參與訴訟並且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三章則討論在增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前,傳統刑罰執行可能面臨的不足,以及引進附條件緩刑制度之後,該制度對於量刑原則的衝擊,並且從學說的討論出發,為附條件緩刑制度尋找定位,另外檢討現行的附條件緩刑制度的條文。考慮到刑罰可能衍生的標籤化或其他社會問題,緩刑制度固然有其著力之處,但是附條件緩刑可以積極地要求受刑人履行一定的條件,更可以避免再犯,並且巧妙地透過附條件緩刑制度協調被害人在以行為人為中心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地位的尷尬,達到保護被害人的目的。然而,如果仍然以刑罰的觀點理解附條件緩刑制度,將緩刑的指示或負擔當作實質上的刑罰,可能會讓法官跳脫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而造成濫權,或是使量刑的邏輯混亂、刑罰之輕重失衡。為了解決上述的問題,本文在討論相關的學說後,認為修復式司法雖然無法全面作為刑事訴訟的準則,但是其填補損害、強調對話、溝通、自決的精神仍可以彌補現行刑事訴訟程序的若干缺失,故本文以修復式司法的精神為附條件緩刑制度定位。 第四章中,則以避免法官誤用附條件緩刑制度為目標,從附條件緩刑制度以外的易刑處分制度、法定刑的限制以及緩刑與保安處分重疊時的選擇,討論附條件緩刑在適用時可能遇到的問題。最後,第五章則提出本文之結論及修法時的建議,以期能夠讓法官在最佳的環境中,將附條件緩刑制度的效用發揮到最大。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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