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關於清代臺灣鹽業的論述,研究者多以日治時期的調查資料為依據,但由於這些資料的的侷限性,因而無法完整呈現清領時期的情況。因此,本文試圖整合更多史料來重建清代臺灣鹽專賣制的建立與發展過程,同時描繪出清代鹽業的整體環境,以為往後的相關研究奠定較為堅實的基礎。在研究的取徑上,採取從整體的角度來理解臺灣的個殊現象、從清代臺灣的政經環境理解制度的變遷,並以量化數據做為說明的依據之一。希望藉由這些取徑,能更完整地呈現本文的主題。 在雍正初年鹽政改革的浪潮下,臺灣於雍正元年(1723)廢棄自荷治時期以來的自由運銷制,改行鹽專賣制,其主要理由在於「裕課」,同時亦可達「便民」之目的。從雍正元年到同治6年(1867)之間為前期鹽專賣制時期,臺灣府為主管機關,其最大特點為鹽由「民製、官收、商運、商銷」,臺灣府一手將場鹽強制收買,一手將鹽賣給販戶,寓課於價,藉以完成鹽課的徵收。在生產上,在官方的支持下,鹽場的擴大與曬鹽技術的提升,使臺灣鹽生產量增加不少,足以充分供應民食。運銷上,「商運商銷」為主要的原則,仍有官運為之輔助。專賣制實施後,確實能夠達到「裕課」的目的。 道光年間,前期鹽專賣制遭到內外因素的挑戰,最終導致商運商銷為主的體系完全瓦解。同治6年臺灣道吳大廷著手整頓鹽務,設置全臺鹽務總局,建立「官運官銷」為主的運銷體系。在吳大廷、夏獻綸和劉銘傳等人的努力下,到了光緒13年終於形成完整的專賣體制。同時,他們也提出新的策略來壓制私鹽的氾濫,如加強查緝、化私為官,並使臺灣鹽務一改前期封閉的體系,朝向「北路收外來鹽,中路領運南鹽,南路曬鹽」的開放格局前進。在經營策略的奏效下,終於將私鹽問題控制下來,並大致上達成「裕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