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有許多研究顯示,初次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會在發放現金股利後有明顯的長期股票異常報酬。而本文有充分證據顯示,過去的研究因為缺乏考量了其它重要的公司特徵因子,而將初次發放現金股利公司的異常報酬歸因於事件本身,但實際上,考量了事件公司與配對公司之間的公司特徵因子差異後,初次發放現金股利公司並不具有異常報酬。 具體而言,除了公司規模及帳面市值比外,就市場β值、報酬動能、流動比率、個別公司風險及投資比率等方面來說,事件公司與其配對公司有著顯著的差異,因此本文透過一個簡單的迴歸方法,納入了七個與股票報酬有關的公司特徵因子,並證明了在1986年至2005年間初次發放現金股利的公司,它們的長期股票異常報酬並不會顯著異於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