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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之研究

A Study on Consumer’s Unconditional Right of Withdrawal

指導教授 :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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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係源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所規範之特殊交易型態包含有「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此兩種交易型態為新興且容易損及消費者意思自主之交易類型,因此有特別立法加以保障之必要。然是否賦予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即可完整保障其權益,弭平新興之交易糾紛?似仍存有疑義。故本論文欲以無條件解除權為核心,並以「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為對象,全面性探討相關爭議。 首先,將從無條件解除權之「發生」開始,在主體之部分,關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認定,是否須不同於「商品責任」部分之認定?學説與實務之見解不一,本文則係採取區別認定之方式,試圖重新架構主體之概念界定。 至於,在「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定義部分,雖目前適用上看似並無太大爭議,然實際上在經過科技日新月異、交易方式迅速變遷之下,現有之規範實已不足以涵蓋,消費者仍舊暴露於交易安全之危險中,因此,本文重新解構兩種交易型態之定義,突破以往之認定,採取實質認定之方式,聚焦於兩種交易方式之特殊性,希冀能正確評價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利益衡量。 其次,探討無條件解除權之「行使」,在猶豫期間之部分,本文著重於「起算點」之爭議,此議題係從實務發展而來,隨之而有學説見解之討論,同時合併外國法之規範比較,以重新詮釋「起算點」之規範,符合立法目的之要求。 在「行使方式」之部分,本文以為無須再加重消費者之負擔,應寬認無條件解除權行使之方式,以口頭為之,若消費者得以舉證證明,則亦得生解除契約之效力,實無須於條文適用上,將「書面通知」解釋為強制規定。 整體而言,本論文係朝向擴大無條件解除權之適用方向前進,蓋現今交易型態之變革愈趨躍進,相關之保障與防範亦應跟上腳步,否則將容易使現行條文毫無用武之地。然而,若擔憂無條件解除權之擴大適用,將造成消費者濫行主張甚至惡意損害企業經營者之利益,現行條文包含民法第二六二條,以及誠信原則下「權利失效」制度之適用,實已足以防範消費者濫用之情形,達到衡平雙方權益之效果,不足為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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