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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學位論文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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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乃透過社會福利、衛生及教育等專業人員的共同合作,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相關服務,以改善或減輕兒童的遲緩現象,並提升家庭面對發展遲緩兒童問題的解決能力。社會工作者在早期療育服務輸送系統中,對於家庭所需各項資源的提供與支持有其重要的角色與功能。本研究旨在探討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社會服務之品質,瞭解社會工作者的介入對家庭及兒童的服務成效。 本研究採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資料蒐集,由研究者編制之問卷為主要內容,以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以前由台中市通報轉介中心派案至個案管理中心之個案為研究樣本,共寄出615份問卷,有效問卷為205份。經統計分析,研究結果如下: 1.早期療育社會服務品質的重要性及符合程度分別與服務介入對家庭影響的符合程度有正相關存在。但在早期療育社會服務品質與早療服務介入對家庭影響之重要性高於符合程度。 2.社工人員的服務頻率在社會服務品質對家庭的重要性及符合程度、早療服務介入對家庭影響的符合程度有差異存在。 3.發展遲緩兒童的年齡、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父母親的教育程度對於早期療育服務使用情形有差異存在。 4.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的每月家庭收入、父親的教育程度對於社會服務品質的重要性及符合程度有差異存在。 5.發展遲緩兒童的性別、家庭每月收入、父親的教育程度對於早期療育服務介入成效有差異存在。 6.早期療育社會服務品質在參與及伙伴/合作關係的重要性,可以有效解釋17.6%的服務介入對家庭影響的符合程度;在彈性、公開性及可近性三個要素的符合程度可以有效解釋69.3%的服務介入對家庭影響的符合程度。 基於上述研究結果,本研究提出相關的研究建議:(1)政策層面—重視早期療育個案管理服務的內涵;針對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規劃不同層面的服務;建立早期療育社會服務品質監督機制,有助於服務品質之提升。(2)在實務層面--提升社工人員在家庭服務的內涵,以增強家庭權能;增強社工人員社會服務品質之知能,以增進其在服務品質之自我檢視能力;提供早期療育社會服務時,應重視家長支持團體方案之設計。(3)服務使用面--主動積極參與早期療育相關服務;提高主要照顧者自我情緒之關照。(4)在學術層面--積極投入早期療育社會服務品質之研究;建構早期療育社會服務品質量表;重視早期療育社會工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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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型宗教組織在台灣擁有相當可觀的數量,除了宗教性意義之外,更是人與人之間相互交流的重要場所,不僅被視為發展公民參與和公民社會的重要因素,也被期待能夠透過服務工作的提供,協助社區解決問題。為了能進一步暸解社區型宗教組織,本研究乃採用質性研究的深入訪談法,於宗教活動豐富的埔里地區,立意選取主要宗教信仰之服務經驗豐富的社區型宗教組織,探究組織之宗教信仰與社會服務,於是訂立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為: 1.瞭解社區型宗教組織從事社會服務的情形。 2.探索社區型宗教組織在服務過程與信仰傳遞間之關聯。 3.探討社區型宗教組織在地方社區的角色與位置。 根據研究者深入埔里的社區型宗教組織後發現,1.社區型宗教組織依照組織意願從事服務工作:社區型宗教組織提供社會服務,乃是依照組織本身的信念與想法,自行訂定服務計畫,提供具組織特性的服務項目。2.社區型宗教組織成為信仰與服務間的中介:社區型宗教組織透過社會服務的提供展現信仰或教義,宗教信仰因此是為組織的核心,而社會服務則是工具與媒介,用來連結信仰與服務對象之間的關係。3.社區型宗教組織鑲嵌於社區文化脈絡:社區型宗教組織透過信仰與服務,融入地方生活與文化,進而發展出特有的地方關係,除了成為安定地方的信仰中心之外,更期望能融入社區、獲得社區認同,因此透過社會服務等工作參與社區,是社區型宗教組織展現對地方社區的重視,以及於社區中角色功能的發揮。 依照研究結果的發現,促使研究者從政府政策、社區型宗教組織,以及未來研究等面向提出幾點建議。1.政府政策:重視基層的社區型宗教組織,並在從事社會服務上給予適切的輔導機制,縮小組織在社會服務的參與上產生相當大的落差,促使社區型宗教組織資源的有效運用。2.社區型宗教組織:社區型宗教組織如能在服務過程適度擴充服務項目,與其他單位進行合作,有效培訓志工人力,以及有規劃性的運用經費,將有助於服務工作的推行。3.未來之研究:期待未來的研究能深入社區型宗教組織的宗教教義,從教義的構成進一步解析組織從事之服務工作,以及從執行層面探討組織在從事社會服務過程中的阻礙與限制,與了解不同場域之社區型宗教組織在參與社會服務上的差異,為未來社區型宗教組織投入社會服務工作,提供更多的參考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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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本研究主要探討非原住民社會工作者的文化能力概況以及影響其文化能力的相關因素。本研究以全台12個行政區域內包含原鄉的縣市政府之244位社會工作者為研究對象,並以郵寄問卷法進行資料蒐集。 相關研究結果,說明如下: 1.公部門的非原住民社會工作者自評具有中等程度的文化能力;在文化能力的展現上,以「價值/態度」部分為最佳、「技巧」部分次之、「知識」部分最差。 2.公部門非原住民的社會工作者會因本身不同的個人因素,所具備的文化能力會有所差異: (1)年齡越大者其在整體以及知識層面的文化能力越佳。 (2)工作年資較久者,其在整體以及知識、價值/態度層面的文化能力較佳。 (3)跨文化接觸經驗中,以工作處所位於原鄉、工作內容為同時兼辦直接服務與行政業務、現職工作單位中有原住民族的同事、有遊學、跨文化志工經驗、家中有原住民或外籍親屬、曾與原住民族的同事共事、有其他跨文化經驗、工作期間有接受跨文化訓練以及服務原住民的比例較高者,在整體或部分的文化能力較佳。 3.在環境因素部分,以「所服務的單位在政策的推行與方案的規劃上因原住民的特性而有所調整」、「督導在跨文化服務有較多的協助與提醒」以及「與同儕間對於跨文化議題有較頻繁的討論與分享」者,具有較佳的文化能力。 4.個人與環境因素中,共可解釋非原住民社會工作者的文化能力47.6%的變異量。 最後,並根據研究發現,提出下列建議: 1.服務原住民的實務工作者應加強本身的文化能力,並提供年資較長者的實務分享機會。 2.公部門社會服務機關應多舉辦跨文化訓練課程,對於原鄉的服務應採在地設點的方式以及與原住民族相關的政策或方案推行,應要能結合在地的文化特性,以提供適切的服務模式。 3.實務督導應多給予實務工作者跨文化服務技巧的協助,且本身也需擴展對於跨文化服務的認知。 4.社會工作的相關教育機構,在課程的設計上應拓展學生接觸跨文化的經驗,並於課程內容的教導上,涉及結構面或政策面的思考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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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旨在探討原住民族青少年之族群接觸與族群認同之關聯性,並檢視影響族群認同之相關因素,最後就研究結果與研究發現,提出未來相關研究與實務之相關建議。本研究之研究方法使用自填問卷以集體施測的方式進行資料蒐集,以全體南投縣仁愛鄉及埔里鎮原住民族國中生為對象,總共蒐集有效樣本643位,回收率為89.7%。 主要研究發現有:一、區位空間、時間(年級)、族群人口規模等因素對原住民族青少年之族群接觸有影響。二、區位間(原鄉與非原鄉)的移動不僅促使族群間的接觸互動頻率增加,同時提升族群認同之程度。三、原住民族青少年間的正向族群接觸互動經驗能提升族群認同。四、原鄉與非原鄉之原住民族青少年在族群認同要素的表現上不盡相同。五、來自原漢雙親家庭的原住民族青少年在族群認同程度上較低。六、部落居住經驗確實能提升原住民族青少年的族群認同程度。 基於以上的研究結果,本研究提供研究與實務相關建議如下: 一、在研究建議方面:(一)釐清原住民族青少年主要接觸對象為同族之原因。(二)可進一步探討性別在族群接觸及族群認同差異之原因。(三)可從族群認同對族群接觸之角度來加以探討。 二、在實務建議方面:(一)學校應積極施行學校社會工作與族群教育,促進族群間的良性互動。(二)學校可在相關社團活動或課程安排上讓原住民族青少年有更多集體互動的機會。(三)對於原漢雙裔之原住民族青少年,在政策上或教育上應肯定其原漢文化兼容並蓄之特點,以讓跨族群家庭當中的原住民族青少年用更正向的態度來看待本身的族群身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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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區的脈絡中,社區參與(community participation)是專家學者們長久以來所極力倡導的理念,同時也是從事社區工作所應秉持的原則。然而,在現代化與全球化趨勢的衝擊之下,人們對社區事務的參與似乎日漸式微。而近二十年來,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的概念已成為各學科領域重要的研究議題,許多文獻亦指出,其所具備之凝聚與連結的功能,將能夠為社區各方面的發展帶來正面的助益。基於此,本研究的目的在於探討社會資本與社區參與兩個概念的相關性,並分析兩者對彼此的影響。   本研究採取PPS抽樣的方式,針對臺中市與南投縣30個社區的居民進行結構式問卷訪談,納入前測的樣本後,實際用以分析的樣本共計534位。透過統計分析技術,首先瞭解居民人口特質與社會資本及社區參與之間的關係,接著再以迴歸的方式,分析社會資本與社區參與對彼此的影響,主要的研究發現如下: 1. 不同的人口特質在社會資本上有所差異。內聚型社會資本的影響,主要來自家戶內部特質,包括家庭型態、家庭的收入與婚姻狀況等。而在橋接型社會資本方面,則相對偏向家戶外部特質,像是房屋的所有權和居住社區的時間。 2. 不同的人口特質在社區參與上亦有所不同。研究發現,男性及教育程度較高者,有較高的社區參與程度。而在社區參與類型方面,不同的人口特質屬性者,其所偏好的社區參與類型也有所區隔。 3. 整體而言,社會資本對社區參與有正向的解釋力。各社會資本類型是以「橋接型社會資本」對社區參與的解釋力最為顯著。而社會資本要素當中,則是以「網絡」為最重要的解釋變項,橋接型與連結型網絡對社區參與有正面的影響,且隨著社區參與層級的提升,連結型網絡的重要性隨之增加。而內聚型網絡對社區參與的影響則為負向。 4. 最後,社區參與的過程亦有助於社會資本存量的累積。各社區參與層次中,以最低的「告知」以及最高的「決策與倡導」層次對社會資本有顯著的影響。研究也發現不同的社區參與類型對於社會資本的貢獻亦有所差異。   最後,依據研究結果與發現,就社會資本與社區參與的政策、實務與學術三方面,分別提出可能的意涵與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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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單親家庭日益的增加,而男性單親的成長率又比女性高,但是男性社會化過程中較少學習到親職實踐,故在家庭照顧上面,單親男性所面臨的調適挑戰可能不比單親女性低。單親男性成為單親後要維持收入又要面臨家庭主要照顧者的角色,經濟好的單親父親可以透過購買服務來減輕壓力,而經濟弱勢的單親父親就要透過社會支持來協助。 本研究運用深度訪談訪問了9位單親父親,分享經濟弱勢的單親父親在親職實踐的情況,以及其社會支持對親職實踐所發揮的影響。研究結果發現: 一、 大部分的單親父親認為親職實踐內容不該區分性別,而要視當時的工作與能力狀況而定,哪一方有能力,就去執行親職實踐;且他們對性別分工的態度並不會直接影響其親職實踐。 二、 研究中發現有些父親在單親前就有在執行親職實踐,這樣的經驗對單親父親在單親後親職實踐就會比較容易;就算之前沒有親職實踐者單親後不得已就必須要去學習。 三、 單親父親親職實踐的內容,會被父親所重視的面向、父親的能力與孩子的狀況影響著。 四、 親職實踐會影響經濟弱勢單親父親的層面,經濟與工作是最常被提到的,因為花在家裡的時間變多,要學習扮演家中所有的角色,相對花在外面工作、經濟的維持就會比較少。 五、 當單親父親提到壓力的時候,最廣泛被提及的就是經濟的壓力了;另外還有親職實踐的壓力。在經濟壓力與親職實踐壓力之下,又沒有人可以幫助單親父親,心裡被家族遺棄的無力感油然而生。 六、 對單親父親來說,訊息性支持與工具性支持是比較容易得到的,相較於前面兩者,情感性支持是單親父親比較缺乏的部份。家庭內部孩子給予的支持對單親父親是很重要的。 單親家庭的數據日益攀升,但台灣對於單親家庭所做的福利措施並不夠,國家應該要對於這一群相較於雙親家庭屬於弱勢的人口群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孩子不只是單親父親的責任,而是整個社會與國家的責任。故本研究在最後建議政府與民間社福單位可以優先協助之事項包括:協助經濟弱勢單親父親尋找兼顧工時彈性與穩定薪資的工作、協助安置經濟弱勢單親兒童之課後照顧、協助經濟弱勢單親兒童之課後輔導;同時並建議學校可作為福利資源的宣傳管道、單親服務機構可多提供訊息與情感性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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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畢業聽障者經過多年的求學生涯,面臨就業開始,卻發現仍舊有重重的困境,過程中因著各項因素,導致其求職過程中需花費更多的時間與力氣,而問題的原因是令人好奇的,因此,本研究針對大專畢業的聽覺障礙者於求職過程做一探討,研究目的為:1.了解大專畢業聽覺障礙者求職準備情形、2. 了解大專畢業聽障者求職歷程中相異於聽人的各項遭遇與挑戰、3. 了解大專畢業聽障者求職中資源擁有與使用型態。 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方法,邀請於2005年至2008年畢業於各大專院校的聽障學生,總計十四位受訪者參與,使用簡單問卷以及面對面訪談方式,收集受訪者的求職經驗。研究發現聽障求職者求職準備階段中,累積專業知能以及了解個人興趣,能有效累積人力資本,促使求職更為順遂,但聽障生求學階段存在著困境,導致其難以理解課堂所教知識,校方應積極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協助聽障生於校園內學習;求職態度方面,獨立、主動、認真,並具有抗壓性是職場所需的;另外,實習以及工讀經驗是重要的,能有效累積個人人力資本。針對聽障者求職的挑戰,包含:1.履歷中掙扎是否主動告知自身聽力障礙、2.電話聯繫困難、3.職業類別侷限、4.溝通能力與技巧之挑戰;面對挑戰的因應方式包含:1.降低期待,退而求其次,先求有再求好、2.專心準備公職、3.打工累積經驗,獨立生活為優先考量。針對資源方面,發現家人的支持是重要的;親友師長的人脈,能提供工作機會,並指導履歷的撰寫,尤其是聽障生與老師的關係良好,師長多願意提供協助;就業服務方面,則需個人與就服員做好溝通,並瞭解服務使用流程,才能有效促使求職更為順利。 根據研究結果,研究者針對目前就讀大學之聽障生、學校、相關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及視障服務實務界倡議訴求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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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探討身心障礙者輔具使用的經驗,採取質性研究中的個案研究方法,針對台中縣市已經進入服務體系的身心障礙者進行深度訪談,受訪者共計七位身心障礙者與一位輔具服務的專業人員。研究者依據人與科技適配模式去檢視身心障礙者輔具使用的主觀性感受,藉由資料整理分析出: 在輔具服務資訊來源管道方面,可以初步以進入服務體系的時間點作為劃分的依據:1.在進入服務體系的初期成年身心障礙者與障礙孩童家長的資訊來源管道,普遍來自於服務體系的專業人員。2.在進入服務體系之後的四、五年,專業人員的建議逐漸淡化,成年身心障礙者與障礙孩童家長的資訊來源管道,將會逐步轉向其家人,透過家庭成員的互相協助,成年身心障礙者與障礙孩童家長均在多方嘗試過後,對於身心障礙者每日必須的輔具服務,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與相關的常識,會開始嘗試自行搜尋其所需的輔具服務。 最後從研究結果提出幾點建議給予從事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的工作者與政府相關單位參考:使服務使用者了解輔具服務的意涵;整合輔具服務的資源;鼓勵專業人員與個案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加強輔具服務對民眾的宣導;加強政府提供的服務項目更新速度;降低數位落差的影響;輔具廠商的協力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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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之家的創設原意在於提供一個半保護性、暫時性、支持性的居住環境,在專業人員的協助與指導下,協助病情無須再接受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者,能夠在康復之家建立自信、培養獨立生活能力、良好地適應於社區之中,解決在社區中住的問題。然而,國內康復之家卻面臨「轉換式機構化」服務型態的問題;意即,居住在康復之家的精神障礙者根本未曾真正經歷去機構化的歷程,其個人只是再度被機構化而已。因此,本研究目的在於 一、瞭解工作人員對康復之家社區精神復健服務的看法。 二、瞭解精神障礙者對康復之家社區精神復健服務的看法。 三、比較分析康復之家工作人員與精神障礙者兩者研究資料,提供國內康復之家、工作人員可以延續或改進的方法;以及未來相關政策上的修正參考。 為達到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透過質化研究中深度訪談的方法,共訪問9位工作人員者以及10位精神障礙者後,得到以下研究結果。首先,康復之家目前在社區精神復健服務的定位上,不論在「服務規劃與需求評估」、「服務運作機制」等方面,多受到個人障礙模式觀點的影響,使康復之家看似淪為醫療服務體系下的延伸變體,而非協助精神障礙者邁向獨立生活於家庭與社區的中途站。 再者,康復之家在社區精神復健服務的定位上,也應該重視精神障礙者與環境因素的融合、消除不利精神障礙者的環境因素;然而,康復之家目前對於精神障礙者的社區精神復健服務的重點,仍偏重在個人疾病控制與社會功能的恢復,僅依照評鑑基準提供精神障礙者相關社區適應活動而已,而較為忽視協助精神障礙者應該如何與社區或家庭建立更多元漸進融入的管道;亦或只是將精神障礙者在康復之家的日常生活環境,成為阻礙精神障礙者能夠邁向獨立生活的環境,並非提供精神障礙者應該如何消除不利環境因素之處所。 另外,康復之家工作人員與精神障礙者在康復之家的社區精神復健服務體系下,同樣處於被動的地位,只能夠接受康復之家的安排,並無法直接促使康復之家在社區精神復健的定位上,予以調整或改變。惟工作人員相較於精神障礙者,其卻擁有執行社區精神復健服務的實際服務輸送權力,因此,不論工作人員的專業背景為何?其對於精神障礙者在康復之家接受社區精神復健服務的介入,最為首要的服務理念與服務策略,應該是對於精神障礙者必須持有正確的工作態度,協助其能夠在康復之家養成獨立生活的技能,進而再漸進影響康復之家著手調整或改變,而非被動配合康復之家執行社區精神復健服務的輸送。而精神障礙者雖面對個人係因病情的影響,所造成在認知與社會功能的必然缺損;但大型康復之家所突顯出的另外一個問題,卻是每個入住的精神障礙者,是否真得具備在康復之家接受社區精神復健服務介入的能力,而這樣的議題便牽涉到精神障礙者欲入住康復之家時的評估標準與篩選機制。 最後,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分別針對政策、評鑑基準、康復之家、工作人員等方面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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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社工員的組織承諾為主要研究目標,探討員工對薪酬制度之滿意程度與工作滿足感、勞動條件、及組織承諾之間的相關性,並分析社工員個人屬性對薪酬制度滿意程度、工作滿足感及組織承諾的影響效果,另針對社會福利機構現行的薪酬制度及勞動條件作進一步的調查。 根據前述研究主題,本研究以中部地區社會福利機構之社工員共186人為樣本,利用問卷分析方式進行樣本資料的收集,並根據各量表之得分以統計軟體SPSS進行資料分析。研究中主要使用的統計分析方法有:描述性統計、T-Test和ANOVA、相關分析、多元迴歸及佐以質性訪談等。得到結果如下:1.薪酬滿足在薪資給付、薪資水準與薪資規範等三個構面上,與社工員的組織承諾有顯著相關。2.部份勞動條件變項(工時型態、退休金、與資遣費)在組織承諾上有顯著差異。3.部份人口統計變項(業務領域、機構創立年資、機構位置與職務屬性)對組織承諾有顯著差異。4. 部份工作滿足變項(主管督導、伙伴環境)對組織承諾的各構面上有顯著差異。5.薪酬滿足感與工作滿足之間存在顯著的關係。6.薪酬滿足與組織承諾之間存在顯著的關係。7.工作滿足感程度與組織承諾之間存在顯著的關係。根據上述結論,本研究針對後續學者及社福機構單位提出理論與實務上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