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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Antebellum Massachusetts

美國內戰前(一七八O~一八六O)麻薩諸塞州之法律專業

摘要


美國麻薩諸塞州律師業水準墊基於美國獨立前之殖民地時代。在美國新英格蘭區受英國文化影響較深。西元一六九一年麻州灣被收歸為皇屬殖民地,由英國派員統治,建立英國普通法法院體系,法官與律師有些來自英國,受過專業法律訓練,因而帶動提高教殖民地之法律專業水準。美國革命僅切斷與英國政治上之關係,在法律上美國人民仍抱持英國之普通法及其憲政原則,作為對抗英國不合理統治之法理基礎。英國戰敗,很多效忠英國之律師撤回母國,因此造成美國律師業之大失血,卻也提供很多新機會給在美國本地受訓學習的新律師。美國獨立後,在傑佛遜與傑克遜總統當政期間,新興民主浪潮澎湃,進行很多民主改革運動。 其中之一主張降低律師資格條件,開放律師業門戶,讓每位有志當律師的年青人,只要品性端正,即有機會成為律師。麻州屬較保守之州,始終抗拒降低律師資格水準。該州一八三五年之法律規定要取得律師資格須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三年或經考試通過。一八二○年至一八五○年間之法典化運動主張將普通法師歸納成簡單易懂之法律原則,編纂成法典,以減少民眾對律師之依賴。此運動在某些州除了有一些零星成果外,終究沒有成功。 一八三○年代的法官選舉運動,是另一項民主改革運動,法官改由民眾選舉,並定期改選,取代從前法官由傑出律師中指派之制度。麻州是少數始終維持法官指派制州之一,並一直採用法官終身任期制,以維護法官之品質。雖然在傳統上律師所扮演的角色如替有錢人要債、沒入抵押物、破產執行人等,易惹人反感。但由於英美法系之特殊技術性,律師已成「必要之罪惡」,為工商社會所特別需要。據一八三五年法國人De Tocqueville遊歷美國時所觀察,律師在美國社會所享有之崇高地位有甚於英國,已成為「美國貴族」。大牌律師,獲利尤豐。譬如在一八○六年,Parsons當律師年入一萬元,當時麻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薪水只有一千二百三十三元,雖經數次調薪,只調到三千五百元。一八一一年,Story就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接受微薄的法官薪水,只為求取較高的榮譽與持久的美名。他在一八二六年並拒絕了年入二萬一千元的律師合夥要約。在十八、十九世紀之交,美國法律界進行各種改革運動,如出版判例集(麻州於一八○五年開始),簡化訴訟程序,修訂法規,改組法院,改進了不少普通法系的缺點,減少民眾的不滿。法律教育也漸由學徒實習制,改採學院制之正規法學教育。麻州哈佛法學院於一八一七年創立,此後成為美國律師之搖籃。在一八六○年美國內戰前,美國法律專業已奠定很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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