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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爾《法哲學》里倫理環節的導出

摘要


「法」在歐陸語言裏具有豐富的內涵;它不僅僅是「法律」,也是「權利」,而且是「正義」、「正當」、「正確」。我們可以用「對」一言以蔽之。黑格爾的《法哲學》包含「抽象法」、「道德」與「倫理」三個環節。這三個環節可以理解爲是意志對於「對」的三種實踐的形式。《法哲學》的辯證運動,是作爲在己的法之意志與在且對己的法之律則的比較與改變的過程。「倫理」環節的導出,要從意志直接的以其向外所對爲「對」出發,是爲「抽象法」。「抽象法」的意志因爲「犯罪」與「懲罰」回到它的自身,過渡向「道德」。《法哲學》從「抽象法」到「道德」的發展,其意義有如《聖經》從「舊約」到「新約」的發展。「道德」環節的主體從「意圖」發展爲「目的」,最後厎於「良知」,其客體則從直接的意圖對象發展爲「幸福」,最後厎於至善。當這個「善」具有具體的內容,道德就過渡爲「倫理」。

關鍵字

倫理 意志 在已 在且對已 抽象法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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