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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與文化/Universitas: Monthly Review of Philosophy and Culture

哲學與文化月刊雜誌社,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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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討並釐清德行倫理學與道德動機間的關係,並指出一般認為德行倫理學不重視動機看法的錯誤。其實經過深入探討與研究,便可以發現,作為目的論一種的德行倫理學並非與重視動機的義務倫理學有那樣懸殊的差異,德行的行為同樣講求純正高尚的動機,它對於道德動機的重視與義務論應該只是程度上的差異而已。根據亞理斯多德,道德行動是抉擇的結果,我們在特定情境中選擇一項行動,它可以是高尚的,也可以是齷齪的。因此,在我們作出抉擇之前,必須依循實踐智慧的導引進行周詳思慮,而周詳思慮本身則已經包括了道德動機的考量,因為我們一定會考慮到我們為何要這樣做,而不那樣做。在亞理斯多德倫理學書中談及許多希臘人重視的德行,譬如勇敢與節制,不過在他對各種道德德行的解說中,真正指出純正道德動機重要性,並以之作為德行必要條件的是友愛〔φιλια〕之德。本文將試圖透過對友愛之德的分析,來梳理道德動機在德行倫理學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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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的德性論是社會中心論,個人德性的實踐是一種社會的實踐,人類社會只有發展到一定階段才有德性完備實踐的可能。德性實踐是作為幸福中心的必要部分發揮作用,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現實生活。不同的實踐活動養成不同的德性,不具備德性可能的職業實踐無從養成德性。最優良的城邦是全體公民都具有完備德性的城邦。但在亞里斯多德看來,這僅是一種理想狀態。現實的城邦應以正義為標準。正義是最基本的社會性德性,不過,正義可作兩種理解,一是體現德性之全體和社會共同體的整體利益的正義,二是部分正義或比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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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尼各馬科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在當今德行倫理學(Virtue Ethics)的討論中時常被提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麥金太爾(MacIntyre)認為亞氏倫理學為目的論倫理學(teleological ethics),《尼各馬科倫理學》指出「幸福」(eudaimonia/happiness)為人生的最終目的與最高善,並告訴世人獲致幸福的途徑,麥金太爾認為目的概念的提出使得道德禁令與未教化的人性二組概念得以連繫。為此,本文目的在嘗試處理二項議題:一、釐清亞氏「幸福」的涵義;二、解釋幸福與德行的關係,說明個人如何藉由德行的實踐促成幸福活動的實現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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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指出,人的自然本性要求倫理學的目的在追求善或幸福。多瑪斯依據亞里斯多德的說法,亦主張倫理學的發展與人性有關,因此,他認為「人性行為」即是「倫理行為」。傳統基督宗教的倫理主張亦多半承繼著亞里斯多德至多瑪斯以來的說法,從人心的「訴求」(postulate)開始,肯定人類普遍具有的人性趨向在於以「追求幸福」為目的;並在此基礎脈絡下,將「何謂幸福」課題的探索與「至福─上帝或天主」相連結;當深入觸及「什麼是最終幸福?」這個問題時,便超越倫理學的探討而進入到形上學「存有」課題中。 此外,多瑪斯和亞里斯多德也都主張,無論是從認知層面認識與分析倫理行為的形成,或者是就倫理學層面瞭解倫理行為實踐的過程,都涉及理智與意志的相互作用。因此在本文中,所使用的方法乃是從知識層面的探討來掌握其倫理層面的意涵。在知識層面,先了解其「倫理行為」的意涵;其次,分析倫理行為的構成要素:「理智」與「意志」;第三,分析倫理行為實踐的基礎:自然律。在倫理層面,則就理智、意志和自然律三者的關係來探討倫理行為的實踐。說明理智如何依據自然律來認識和判斷,而意志如何依據自然律來抉擇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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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多瑪斯廿四論題」中第廿一條論點與《神學大全》(Summa Thelogica)卷二第一部份有關意志的題節,相互印證闡述,以釐清人性行為(actus humamus)中的意志與理智概念。在第廿一條的論題中,主要指出理智先於且高於意志的事實,對於意志本質的表現,如何在理智判斷的推動下做選擇,並點出人性行為如何顯示人的判斷和人格及責任性的問題。就廿一條我們可了解多瑪斯以「存有」作為基礎的形上思想,在討論意志問題時與同樣來自靈魂的理智能力相依屬,並建構在「人」這「有限有」(Contingency being)的生成和變化上。 因此人的道德性和行為的適切性,簡單的說就是與人的「能力」和這個能力的來源和基礎的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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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全書提及「知」/「智」高達四百八十七次,顯示對「知」/「智」的高度重視。本文對《荀子》中的「智」德/「智德」思想研究也必須同時透過「知」與「智」的分析與了解。荀子突顯「心」─尤其是「解蔽心」─的認知義是極為特殊的,「智」德/「智德」也在道德知識論的特殊建構中呈現,形成《荀子》「智德」思想之一大特色。「知」(讀為ㄓ)首先作為「人」此一存有階層的特殊能力─認知能力,「心不可以不知道」故,「道」作為「知」的主要對象。其次,「知有所合謂之智」故,「知識」作為「智」的第一個意義;「是是非非」則是「知」(讀為ㄓ‵)/「智」的第二個意義,也是「智德」的主要內涵。至於作為與仁德對舉之知(智)德,不同於孔孟儒家,並非只是作為輔「仁」的次德,而是與仁德等量齊觀的主德;其內涵除了「是是非非」外,範圍以「自知」為基礎,進而「知人」、「使人知己」;因而有「智」的不同等級之分。最後,結論出荀子「智德的意義與價值」在於:除了承接孔孟對智德思想的重視外,更進一步將「知」/「智」提升為整個道德實踐論的知識論基礎建構中之核心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