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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與文化/Universitas: Monthly Review of Philosophy and Culture

哲學與文化月刊雜誌社,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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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突顯這本文集有關社會科學的哲學各家之特色,本文成為其後數篇文章的導言,更藉此機會把當代社會科學的哲學(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之定義、研究對象、範圍和議題做一個有系統的解說。在說明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哲學異同之後,全文以知識史的眼光討論邏輯實證主義與語言哲學對科學哲學的影響,由此展開對柏波爾、孔恩、費爾阿本德幾位涉及科學哲學的認識論之析評。進一步析述現象學運動,且論及舒慈的社會現象論和高達美的詮釋學,最後討論布迪厄的反思社會學和福科的知識與權力共生關係。在結論上指出當代社會科學哲學除了促進社會科學各學門的統整和研究方法的專精之外,對社會科學的時代任務與知識增進應扮演推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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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的發展,不是要用新理論來取代舊理論,而是要允許各種不同的理論並存,理論的增生是對科學有益的;不但能對原有理論提供更多的外部批判標準,而且有利於理論互相之間顯現各自的弱點與困難,甚至這些困難可以為其他理論所解決。科學理論和科學方法在任何時期都是多元的,任何方法在任何時候都是有用的,也就是「什麼都行」,因而也就沒有什麼規範的方法論可言。「反對方法」的口號就是反對在科學研究活動中需要规範性的標準,主張非理性主義和科學是一種本質上無政府主義的事業,即「無政府主義方法論」(非規範方法論的方法論)。「什麼都行」的意義是允許使用各種不同的方法;「反對方法」不是要反對一切方法,而只是反對那種主張普遍性標準的一元主義方法論。「什麼都行」也不是用一種新方法來取代以往的方法,而只是表明一切方法和規則都有一定的適用範圍,都具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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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討當代詮釋學大師高達美的哲學詮釋學思想。近代詮釋學理論自海德格之後,分為本體論詮釋學和方法論詮釋學兩派之間的論爭,高達美立基於海德格的理解是「此在」的存在方式之基礎上,回溯到柏拉圖的辯證對話,並透過黑格爾的辯證法創立哲學詮釋學,對後世的哲學及文學理論產生極大影響。目前探討高達美哲學詮釋學之有關文獻,大多將高達美有關柏拉圖論述,與其詮釋學作分開處理,卻忽略唯有透過高達美的柏拉圖詮釋,才能對其哲學詮釋學的精髓有充分的掌握。本文試圖以高達美的柏拉圖詮釋,來發掘其與哲學詮釋學的關係。高達美透過回溯到柏拉圖對話錄中的生動活潑、一來一往的對話,來揭示人類認識的有限性。詮釋並非社會科學一種嚴謹的法則,而是一種與他者共同參與創造意義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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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介紹布迪厄的傑出階級與反思社會學為主,在一開始先將布迪厄的生平、思想源起、重要著作以及貫穿其理論創作的三大基本思想工具「實踐」(practice)、「習性」(habitus)和「場域」(field)作介紹;第二部分在其豐富的創作中,選擇有關於反思社會學有密切相關的傑出階級理論為主軸,介紹在社會空間的各個市場中的資本,布迪厄將其劃分為四大類:經濟資本(le capitaléconomique)、文化資本(le capital culturel)、社會資本(1e capitalsocial)、和象徵資本(1e capita1 symbo1ique)。再由四大資本觀念進一步推展至傑出階級(Distinction);第三部份介紹反思社會學(reflexive sociology)的觀點與特色,及五個布迪厄較為人熟知對社會的批判-A.教育及教育制度的抨擊、B.對「中產階級」實存性的批判、C.對「民意建構」的批判、D.對「電視新聞」的批判、E.對「炫耀性消費」的批判;第四部分為其他學者的看法與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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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大革命之後,「罪刑法定主義」成為現代刑事法律體系的主要原則,影響所及,不僅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權,更在制度的層面上,將社會刑罰權從專制君主手中解放出來。而專制王朝時期所盛行的酷刑,也隨之消失、轉化成為各種不同的監督與規訓機制,普遍的散佈在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福科觀察到這是一個全景敞視(panoptical model)的社會控制模式,藉由規訓與監督的機制,現代社會成為透明、人民馴服毫無反抗意識。在台灣的刑事法制發展歷程中,受到黨國威權體制強力的干預,憲法所規定的人身自由名不符實,一切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與政制都在政治安定的意識型態下被封存、冷藏。直到一九九七年到二○○三年之間的一系列密集的刑事法制修法行動,不僅反映了一九八七年解嚴後十年台灣社會所投射的累積能量,也使得過去以安定為主的政治原則轉向以人權導向的立法趨勢。但是,政治權力的退出法律並不表示社會的刑罰權相對地消失。而是,藉由社會刑罰以遂行統治方便性的時機已然過去,屬於社會刑罰權的行使必須嚴格的遵照法律規定來實現,將法律的目的與道德的目的、政治功利目的分離。過去以粗糙、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方式來論斷人身自由的方式,必須轉向更為具體、細膩、甚至於更必須要在刑期無刑的原則下重新思考社會刑罰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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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在關注「風險」這個概念是否可以如馬克思的階級觀一般建構一個社會理論。當「風險」是當代社會最基礎的社會構成原則時,我們才能同意貝克用「風險分配」的邏輯取代「財富分配」的老式社會正義概念。本文的結構則分為四個部份:第一部份描繪貝克迄今為止的「風險社會」理論與其中的社會正義問題。其次,利用紀登士(Anthony Giddens)、盧曼(Niklas Luhmann)的觀點補充、以及深入檢討所謂的「風險」概念。。第三部份則引介結構功能論學者Richard Münch對「風險社會」與「第二現代」理論的批評。第四部份則從理性觀念的角度觀察貝克的理論。從這個角度,貝克的理論一方面可視為自韋伯(Max Weber)以來,德國社會學傳統的「工具理性」問題之解決的嘗試之一。同時,理性的問題也使得「第二現代」的理論立場介於「現代」與「後現代」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