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現行民法上雖然仍採「有責主義」的裁判離婚法制,但由於近年來各地方法院法官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處理離婚事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且超過全部裁判離婚事件數的半數以上,以致使民法的裁判離婚法制走向實質的「破綻主義」。不過,如此發展可能導致裁判離婚成為法官自由心證下的主觀恣意的結果,而造成離婚法規範失去客觀性。此外,民法上的兩願離婚規定過於自由放任,在離婚當事人雙方未為妥善處理離婚後相關事務的情況下即可自由離婚的設計,致使社會未來必須承擔其人倫關係破毀的風險,而可能成為青少年犯罪升高的主要原因,諸如此類皆為現行民法離婚法制的問題點。本稿在透過分析民法上離婚及分居相關規定的構造後,提出以分居作為現行離婚法制內容的主張,以作為預防因人倫關係破毀而造成的傷害及治療夫妻婚姻破裂的手段,並維持人倫法規範應有的客觀性與可預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