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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權利救濟功能

摘要


憲法本文賦予大法官之職權,主要為解釋憲法及審查法規有無違憲,並未明文其應為一般人民「權利救濟」之機關。但實務之發展,經由釋字第177號、第185號解釋得以法規經宣告違憲為理由,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使聲請人得以獲得救濟。晚近釋字第725號解釋更表示於宣告法規違憲而延期失效之情形,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再審之訴或非常上訴。如解釋中有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更加強司法院解釋之權利救濟功能。此種釋憲之效力並有權利救濟之功能,在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中已予以明定,令人鼓舞及欣慰。此外,本文並另建議,在大法官釋憲可決人數之規定上,宜再作調整,於全體或有四分之三出席並有其過半數之大法官認為法規違憲者,即可宣告其違憲。

被引用紀錄


陳冠瑋(2016)。憲法上居住權之建構與實現——以司法審查為核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6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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