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經濟不景氣,百業蕭條,不僅現行執行之案件激增,而且結案時間因執行標的物拍賣不易而延宕,致使執行程序進行緩慢,執行債權人之債權無法迅速實現。為因應實際需要,立法院乃於民國89年1月再度修正「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並於民國89年2月2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此次「強制執行法修正重點係再次簡化不動產拍賣程序;除減少拍賣次數、縮短特別拍賣及聲請另行估價拍賣之期間外,並縮減延緩執行之次數。就執行效率而言,成效當可立見;惟倘過分追求迅速結案,則有致權力人之實體利益未充分獲得保障之虞。本文前段即針對修正條文較值商榷者予以檢討評論;後段另對新法舊法所訂之不動產拍賣程序條文定義等,在銜接適用方面及實務上常遭遇之疑難,特別匯集相關問題,並就個人淺見予以解析,俾供銀行催收人員處理逾催案之參考。